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9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31343035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等)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中断,后续服务费如何结算,往往是争议高发区。本文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1721号案为例,深度解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规则与实务痛点。

一、案例背景与核心事实

  • 合同签订:2017年3月28日,某乙公司(监理方)与某甲公司(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签约酬金96万元。
  • 补充协议:双方后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监理工期720日历天,固定总价96万元,并明确“延期监理费用按月支付”。该协议未注明签约日期。
  • 停工与延期:案涉工程在合同期内出现停工(上诉人主张2016年至2018年5月停工,但未获法院认定),监理期限届满后,某乙公司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至2019年12月31日。
  • 对账单:2021年11月3日,双方签署《监理费往来对账单》,确认:合同总价96万元,延期监理费28.8万元(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4人×8000元),已付61万元,尚欠63.8万元。对账单加盖双方公章。
  • 公司内斗:某甲公司主张,补充协议和对账单系名义股东马某铁在公章被封存期间私刻公章与某乙公司恶意串通形成,不应具有效力。
  • 法院判决: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补充协议及对账单合法有效,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63.8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补充协议及对账单的效力认定——公章真实性与表见代理

  • 核心痛点:建设单位常以“公章被私刻”“经办人无权代理”为由否认协议效力,试图逃避付款义务。
  • 法院观点: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乙公司明知公章私刻或存在恶意串通。即便马某铁私刻公章,其作为公司原总经理,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表见代理)。公司内部股权纠纷不得对抗善意合同相对人。
  • 实务启示:监理方应核实签约人身份(如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并保存对方公章备案信息,降低事后被否认的风险。对账单是结算的关键证据,务必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仅由个人签字。

(二)延期监理费是否实际发生——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链

  • 核心痛点:建设单位主张“未实际发生监理服务”或“延期系停工导致,不应计费”。
  • 法院观点:对账单中双方确认延期期间及费用,视为对事实的自认。某甲公司虽提交竣工报告、照片等试图证明不存在延期,但法院以证据不足、未取得建设单位盖章等为由未予采信。同时,某乙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监理人员调整表、监理工作总结、竣工验收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019年4月后仍有4名监理人员驻场。
  • 实务启示:监理方务必留存监理日志、考勤记录、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人员调整表等过程文件。即使合同期限届满,若工程未完工且建设单位未书面通知退场,应继续提供服务并做好书面记录,以证明“继续提供监理服务”的事实。对账单是避免举证困难的“黄金证据”,能大幅降低诉讼风险。

(三)停工与监理期限的关系——不可抗力或非不可抗力下的顺延规则

  • 核心痛点:建设工程中,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地震、政府禁令)或非不可抗力停工时,监理服务可能中断或延长,费用如何计算?
  • 法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工程停工,监理期限应相应顺延,故不存在延期监理费。但法院未认可其停工主张(证据不足),且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延期监理费用按月支付”,即使存在停工,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对顺延后的计费方式作出约定,应按约定执行。
  • 延伸规则
    • 若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监理服务已实际进行的部分,应按合同或公平原则结算费用。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但不增加费用”,则监理方可能无法主张延期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按实际延长天数计算附加工作酬金。
    • 若停工非不可抗力(如建设单位原因):则建设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方有权主张延期监理费及损失。
    • 关键点:合同中对“工期顺延期间监理费是否计取”的约定直接决定费用走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因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费按日/月计取,标准为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延长天数”。

三、本案对“不可抗力中断监理服务”纠纷的核心启示

| 痛点关键词 | 解读 | |------------|------| | 公章私刻风险 | 内部纠纷不破外部合同,但监理方应审查签约人身份,保留授权文件 | | 对账单效力 | 盖章对账单是结算的直接依据,法院一般予以采信,除非能证明恶意串通 | | 延期监理费举证 | 监理日志、考勤、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是证明服务实际进行的关键 | | 停工顺延条款 | 合同应明确约定停工期间费用计算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 | 表见代理 | 相对人善意信赖公司印章及负责人行为,公司需承担后果 | | 公司内部纠纷 | 股东纠纷不能成为拒付监理费的理由,公司应对外独立担责 |

四、律师建议:应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中断的实操指南

  1.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工期顺延期间的监理服务费按日/月计取”,并约定计算标准(如每人每月费用、派驻人数)。建议写入“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均视为附加工作,按合同总价的X%支付附加酬金”。
  2. 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发生停工,立即以书面形式(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函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明确要求确认“监理服务继续提供”或“暂停服务并确认复工时间”。保留人员考勤、现场照片、微信沟通记录。
  3. 签署对账单:在工程竣工或付款节点,与建设单位核对已完成监理服务量,签署对账单,明确未付金额及付款期限。对账单是遏制对方反悔的最强武器。
  4. 警惕内部纠纷:若发现建设单位出现股权纠纷、公章被控制等异常,应要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或直接向公司注册地址发函要求确认。

五、结语

不可抗力引发的监理服务中断纠纷,本质是“服务已提供但费用未结算”的矛盾。本案裁判思路清晰: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对账单和过程证据为核心,以公章效力为保护墙。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们提醒监理企业:不要仅依赖合同约定,更要注重全流程证据管理,让“白纸黑字”成为维权最强音。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地区,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如您有类似困扰,欢迎咨询。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 Q:工程因疫情停工,监理方是否可以主张延期监理费?
    A: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但费用不增”,则不能主张;若未约定,可依据公平原则按实际延长天数计算,但建议事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标准。

  • Q:建设单位声称经办人私刻公章,对账单是否无效?
    A:不一定。除非监理方明知或参与恶意串通,否则对账单加盖公章即有效,公司内部纠纷不对外承担责任。

  • Q:监理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完工,监理方继续工作但无书面确认,如何证明服务事实?
    A:保留监理日志、考勤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过程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建议及时发送工作联系单或签署对账单固定事实。

  • Q: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减少,延期费如何计算?
    A:按实际派驻人数及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若合同未约定,可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双方协商确定,法院一般支持实际发生且合理的人工成本。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