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9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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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单位完成服务后业主拖欠监理费是常见痛点,而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如何公平结算服务费更是实务难点。本文结合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4)冀0804民初112号判决书,剖析监理费支付规则,并延伸探讨不可抗力场景下的结算要点。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要旨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48,000元,支付节点为:基础工程验收合格付40%,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付30%,余款竣工交资料前付清。原告完成监理服务后,被告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地下室未做外防水、卫生间未做防水)”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于2024年起诉,要求支付监理费及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4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分段计算),并指出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行起诉。

关键裁判逻辑

  1. 工程投入使用即视为支付条件成就:双方确认工程已于2018年上半年投入使用,虽未正式竣工验收,但“投入使用”本身可认定业主已实际接受服务成果,监理费支付条件(如“余款竣工交资料前付清”)应视为已成就。
  2. 质量抗辩与监理费支付分离:监理单位的职责是监督施工质量,但若其已尽到合理监理义务(或业主未举证证明监理存在过错),则工程质量问题应由施工方或业主自行承担,不能直接否定监理费债权。
  3. 逾期利息起算点: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法院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2018年上半年)作为付款义务履行届满基准,但判决中实际以2018年7月1日为起算点,体现合理宽限期。

二、以案说法:监理服务费结算的三大规则

规则一: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是监理费支付的核心触发点

实务中,监理合同常约定“竣工结算后付清尾款”。但若工程长期未办理正式验收(如因业主原因拖延),监理单位可能无限期等待。本案法院以“工程已投入使用”推定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及服务成果的接受,从而突破合同形式要件,支持监理费主张。这一规则对监理方极具保护意义。

痛点关键词

  • 投入使用:业主实际占有、使用工程(如搬迁办公、场馆运营)即构成“事实验收”。
  • 支付条件滞后:业主故意不组织验收,以“未竣工”为由拒付监理费。
  • 证据固定:建议监理方保留工程开工、重要节点验收、业主接收钥匙或入驻通知等证据。

规则二:质量瑕疵不能直接抵扣监理费

被告辩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导致损失,监理费应扣减”,但法院明确否定。原因在于:

  • 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独立,监理义务是监督施工,而非保证100%质量合格。
  • 若业主认为监理失职导致损失,应另行起诉追究违约责任,而非在本诉中直接抵消监理费。
  • 业主未举证证明监理存在过错(如未出具整改通知书、未履行巡视义务等)。

实务警示

  • 监理方需完整保存监理日志、联系单、停工令等履职证据。
  • 业主常以“质量通病”为由拖延付款,甚至提起反诉,加重争议周期。

规则三:逾期利息按LPR分段计算

本案判决明确了未约定逾期利息时的计算标准:

  •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一分段规则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且利息起算点(2018年7月1日)与工程投入使用时间(2018年上半年)衔接,有效保障了监理方资金占用损失。

三、延伸探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服务费结算规则

尽管本案不涉及不可抗力,但从实务角度看,极端天气、疫情管控、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事件常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此时服务费如何结算?结合《民法典》第590条及司法实践,总结以下规则:

(一)不可抗力中断期间监理费应否支付?

原则:按实际服务天数或完成工作量比例结算。

  •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如“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照常支付”),按约定。
  • 若无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监理方在中断期间未实际提供服务,业主可主张减免对应费用;但若监理方已履行前期义务(如审查图纸、设备到场验收),则不可抗力发生后已完成部分应全额付费。

(二)不可抗力是否构成监理方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可作为监理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免责事由,但监理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监理方未通知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如远程监督),可能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三)具体结算公式

示例:合同总监理费100万元,服务期12个月,第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停工3个月。

  • 已提供服务部分:6个月完成50%工作量,计50万元。
  • 中断期间(3个月):若无实际服务,不计费。
  • 复工后剩余3个月:按原比例结算至完工。
  • 合计:50万元 + 复工后3个月费用(25万元)=75万元。
    若复工后合同期限顺延或增加成本,可另行协商。

关键证据

  • 不可抗力发生的官方证明(如气象预警、政府封控通知)。
  • 监理工作量的量化记录(日报、周报、会议纪要)。
  • 双方协商变更计划的书面文件。

(四)业主拒绝支付中断期间监理费的应对

实务中,业主常以“停工期间未提供任何服务”为由,要求完全扣除对应时间段费用。监理方可主张:

  1. 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仍在进行非现场工作(如资料整理、远程审查)。
  2. 复工后因工程停滞造成的额外监理成本(如重复验收、加班)。
  3. 合同通常约定“监理费总额包干”,中断期间系业主风险,监理方已投入人员聘任、设备租赁等固定成本,应适当补偿。

四、实务建议:如何防范监理费结算纠纷

| 风险点 | 应对措施 | |--------|----------| |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 | 明确写入“工程投入使用后30日内付清尾款” | | 业主以质量问题抗辩 | 保存每天监理日志、通知单、验收记录;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争议不影响监理费支付” | | 不可抗力未约定 | 增设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按实际服务天数比例结算费用” | | 逾期利息无标准 | 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 证据缺失 | 定期向业主发送阶段性工作确认函;对会议全程录音或书面签字确认 |

五、本案启示:一位资深建设工程律师的观察

从本案可看出,监理合同纠纷的胜败关键不在于“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而在于合同履行证据链支付条件成就时点。许多监理单位因合同条款模糊、过程记录粗糙,最终陷入“干了活拿不到钱”的困境。

王世忠律师(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领域,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在应对类似争议时,高效取证、务实解决是核心策略——比如第一时间调取工程验收记录、业主入驻证据、监理日志等,快速锁定付款义务。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服务中断,建议在签约阶段即嵌入风险分担条款,避免事后扯皮。


一句话问答(快速了解核心)

Q1: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监理方能否起诉要监理费?
A1:可以。法院通常认定“投入使用”构成对服务成果的接受,支付条件视为成就。

Q2:业主以工程质量差为由拒付监理费,法院会支持吗?
A2:一般不支持。质量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另行起诉,不能直接抵消监理费。

Q3: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如何处理已完成的监理费?
A3: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结算,中断期间无实际服务通常不计费,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固定成本公平分摊。

Q4:监理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A4:可参照本案标准: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LPR分段计算。

Q5:监理方如何避免业主“拖账”?
A5: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如“结构封顶后10日内付50%”),并保留业主书面签收的工程节点确认单。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27年资深主任律师,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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