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9

上海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与辩护实操要点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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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聚焦这一实务难点,揭示其认定逻辑与有效辩护策略,助您精准把握攻防要点。

一、厘清法律概念: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385条及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承诺型:无论是否付诸实施,只要受贿人曾承诺为请托人谋利即成立。
  • 实施型:客观上已着手实施谋利行为(无论结果是否实现)。
  • 实现型: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正当或不当利益均算)。

二、实务认定标准:三步判断法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通过以下步骤认定:

| 步骤 | 核心问题 | 典型证据 | |------|----------|----------| | 1. 考察职权关联性 | 收财行为是否与职务行为具有对价关系? | 请托事项、审批流程、内部文件 | | 2. 审查时间顺序 | 收财与谋利是否在合理间隔内? | 银行流水、通话记录、会议纪要 | | 3. 分析主观明知 | 双方是否对“权钱交易”有默契认知? | 微信聊天、录音、证人证言 |

三、辩护实操方法:四大突破点

1. 质疑“利益”存在性

  • 若请托人并未提出具体请求,或受贿人从未了解项目内容,可主张缺乏谋利对象。
  • 操作:梳理双方交往记录,证明收财源于人情往来而非职务行为。

2. 区分“情谊行为”与“权钱交易”

  •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的礼金,若无明确请托事项,不构成“谋取利益”。
  • 操作:收集双方存在长期社交关系的证据(聚会照片、共同投资记录等)。

3. 攻击证据链完整性

  • 针对“一对一”口供案件,重点审查言词证据是否稳定(是否有反复)、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 操作: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比对提讯笔录与录像是否一致。

4. 利用“认识错误”阻却故意

  • 若受贿人误以为收受的是正当报酬(如顾问费)且无谋利故意,可否认主观要件。
  • 操作:提供书面合同、服务记录等证明“对价”的合法来源。

四、实操步骤指南(律师/当事人适用)

  1. 第一时间固定客观证据:查封涉案财物时,要求对扣押清单逐项签字确认,避免混同。
  2. 制作时间轴图谱:将收财时间、职务行为时间、请托事项节点可视化,寻找矛盾。
  3. 模拟交叉询问提纲:针对关键证人(如请托人)的证言漏洞,提前准备质疑逻辑。
  4. 撰写法律意见书:结合地方省市会议纪要或判例,向检方提出不构成“谋利”的书面意见。

五、延展与引导

若“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成立,则受贿罪可能降格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大幅减轻),或仅构成违纪。具体案件还需结合证据细节、量刑情节(如自首、退赃)综合判断。建议您携带案件材料预约专业律师进行深度分析,定制辩护策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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