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2026-06-19

济南职务行为引发继承纠纷不属民事受案范围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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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涉及财产返还的请求都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纠纷起源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职务行为时,法院可能以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驳回起诉。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1民终6903号民事裁定书,深入分析这一争议焦点,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避免诉讼路径选择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一、核心问题:职务行为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职务行为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已故职工吕某甲之间存在财产损害赔偿关系,应在吕某甲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法院最终认定此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驳回了起诉。

要理解这一裁判逻辑,需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前提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起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职务行为产生的纠纷,本质上是内部管理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法院认定节点:职工职务行为的管理属性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一审起诉主张,吕某甲系其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将收取的租金等款项交回单位,双方为此引发纠纷。故该纠纷系基于职工职务发生,单位与职工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这一认定揭示了关键事实:吕某甲作为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其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上诉人主张“吕某甲未将收取的租金等款项交回单位的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是完全超越职务、滥用职权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但法院仍坚持从基础法律关系判断——纠纷起源于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而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交易或侵权行为。

实践中,判断纠纷性质的步骤至关重要:第一步,识别纠纷源头,看是否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第二步,分析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履行职务或与职务相关;第三步,考察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吕某甲受单位指派收取租金,单位有权要求其交回款项,这本质上属于内部管理权行使,而非外部民事纠纷。

三、实务启示:如何正确选择维权路径

本案给当事人最直接的警示是:当纠纷涉及职务行为时,切勿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应考虑通过劳动争议、内部审计或刑事控告等途径解决。 具体步骤如下:

  1. 确认纠纷性质:梳理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基于职务还是独立民事主体身份行事。单位与职工之间,即便涉及财产损失,也通常先走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 利用单位内部制度:单位可通过内部规章追索职工挪用款项,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职务侵占。民事法院在管理关系下通常不直接介入。

  3. 注意诉讼时效与管辖:即便民事诉讼被驳回,权利人仍可在其他法律框架内维权。但本案中一审、二审均认定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这意味着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起诉。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还涉及一审程序中的细节问题。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经近一年审查后驳回起诉,系推卸责任”,但二审法院查明:“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提交起诉状,后多次申请暂缓立案审理、中止审理,一审审理周期较长系其自身原因导致。”这再次提醒:当事人申请中止、暂缓审理的行为,会影响诉讼进程,不能归咎于法院。

四、延伸思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特殊性

本案虽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但法院并未真正审理是否存在遗产或债务,而是直接以纠纷性质为由驳回起诉。这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前提是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基础关系不成立,遗产继承程序中的债务清偿请求就无法启动。

此外,本案中一审裁定曾误写被继承人为“吕某乙”(实际应为吕某甲),二审予以纠正。这一细节提示:诉讼中应严格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尤其是涉及多名继承人或身份混乱时,避免因基本信息错误导致程序障碍。

总结:职务行为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从劳动关系角度寻求救济,或通过刑事途径维护权益。只有在行为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平等主体时,才能顺利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01民终6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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