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6-06-20

上海不定期租赁解除后房屋使用费标准认定要点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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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开篇点题: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时,出租人解除合同后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认定,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以一则真实判决为切入点,结合法院裁判逻辑,为您剖析不定期租赁解除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认定方法与步骤,帮助您规避类似纠纷中的潜在风险。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详解与实务方法

一、争议焦点一: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认定与解除

核心问题: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是否构成不定期租赁?一方能否随时解除?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王帧与赵贞丰间是否仍然存在租赁关系……王帧与赵贞丰自2012年12月31日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仅口头约定续租事宜,故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续签:原租赁期满后,双方若未签订新书面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形成不定期租赁(依据《民法典》第734条)。
  2. 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出租人可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本案中,王某(即王帧)于2016年11月明确告知赵某(即赵贞丰)不再续租,符合法律要求。
  3. 装修行为的法律意义:赵某主张因其装修而认可续租,但法院认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帧同意其装修即表示认可赵贞丰继续租赁”,提示装修行为不必然导致续租合意的成立。

二、争议焦点二:房屋使用费标准的确定

核心问题: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应按何种标准支付使用费?

判决书原文引用

二审法院认为:“王帧与赵贞丰间租赁关系解除后,赵贞丰仍继续占有系争房屋,理应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现依据查明的事实,王帧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赵贞丰2017年第一季度房屋使用费4,500元,并结合双方间原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标准的约定,一审法院确认赵贞丰应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本院认为亦无不当。”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参考原合同租金标准:法院以原租赁合同中最后一期租金(每月1,400元)及2017年第一季度实际收款金额(每月1,500元)为基准,认定使用费标准。
  2. 审查实际收款行为:王某收取4,500元时虽声称是使用费而非租金,但未对标准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1,500元/月标准的默示认可。
  3. 举证市场价的义务:王某主张按3,600元/月计算,但仅提供中介网站截图且未被采信,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提示:主张高于原租金的市场价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评估报告、同类房源成交记录等)。
  4. 酌情调整的考量:若实际收款金额与原租金差距较大,法院会综合双方历史交易习惯、合理预期等因素调整,但本案中差距不大,故维持原标准。

三、补充争议点: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判决书原文引用

“关于王帧主张因赵贞丰实施阻碍系争房屋出售,造成相应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主张因阻碍售房造成的损失,需证明具体阻碍行为、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未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协议,损失缺乏基础,故未获支持。

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两大核心规则:一是出租人解除权虽属法定,但需以明确通知为前提;二是使用费标准应综合原租金、实际收款行为及证据充分性来确定。为避免类似风险,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以下三点:

  1. 租赁期满及时续签书面合同,明确租金、期限及续租条件,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赁。
  2. 解除通知需留存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挂号信等,确保“合理期限”的履行可追溯。
  3. 收取费用时明确用途,若主张使用费而非租金,应在收款时书面备注,避免被认定为对原租金的默示认可。

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交流,我们将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沪02民终6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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