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2026-06-20

济南恋爱赠与与婚约彩礼的司法认定边界解析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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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一、开头点题: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价值

在婚恋关系的法律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常因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引发争议。当一段感情无疾而终,一方主张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另一方则认为是普通恋爱情谊,法律如何界定?本文以(2020)鲁0181民初4478号判决书为分析样本,聚焦恋爱期间赠与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这一争议焦点,提供司法认定的具体方法与步骤,帮助读者厘清法律关系,避免财产损失。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的司法解析

1. 案件事实: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于201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陈某某为齐某某支付化妆品、代购商品、转账、代付费用等共计8882元。2020年5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某主张上述支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要求返还。但齐某某抗辩称系普通赠与,且双方未订立婚约。

2. 法院裁判:缺乏婚约证据,赠与行为不构成婚约财产

本院认为:“陈某虽主张对齐某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但齐某对此并不认可,陈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已订立婚约。故对于陈某提出的财物赠与是以婚约为前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在恋爱期间将自己的财、物送给恋人,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真实感情基础上自愿作出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应认定是赠与行为。……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再要求返还。” 最终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3. 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区分普通赠与与婚约财产?

基于上述判决逻辑,解决此类争议焦点可遵循以下三步法

第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婚约证据

  • 方法:要求主张方提供双方就“结婚”达成合意的书面、录音、微信记录、见证人证言等。例如:订婚仪式、彩礼清单、双方家庭商谈婚事的记录。
  • 判决引用:本案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已订立婚约”,故不认定为婚约财产。

第二步:分析赠与的目的与情境

  • 方法:若赠与发生在特定节日(情人节、生日)、双方长期稳定交往且公开恋爱关系,通常认定为恋爱情谊赠与;若发生在双方已明确讨论结婚细节、安排婚期等节点,则可能具有“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性质。
  • 判决引用:法院强调“双方一起吃饭、消费是两人自愿的行为”,未体现结婚目的。

第三步:区分赠与的类型与金额

  • 方法:小额日常消费(如餐饮、零食)视为无偿赠与;大额转账、贵重物品(如汽车、房产)若赠与发生在婚约缔结前后,可被视为附条件赠与。
  • 判决引用:本案中衣物等消费品均被认定为普通赠与,因“已经是消费品”,难以返还。

三、结尾延展:证据留存与法律风险防控

在婚恋关系中,为防范因感情破裂引发的财产纠纷,建议双方注意:

  1. 保留关键证据:涉及大额转账或贵重物品时,可通过书面协议、微信聊天备注“以结婚为目的”等明确赠与性质。
  2. 明确婚约形式:若确需给付彩礼,建议举行订婚仪式、制作彩礼清单并由双方签字。
  3. 及时主张权利:若一方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财物,可依据欺诈或不当得利另行起诉,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如需进一步了解婚约财产纠纷的具体维权策略,可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0181民初4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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