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20

上海自动生成代码扣除权:软件著作权罪辩护的突破口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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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碰撞

在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辩护价值的实现往往取决于对技术细节的深刻把握与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本文以(2019)沪03刑终7号案为样本,聚焦“自动生成代码”是否应从侵权代码中扣除这一争议焦点,为刑事辩护提供可操作的分析路径。该案中,上诉单位集诺公司及上诉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集诺软件与海典软件使用同一开发工具Powerbuilder进行开发,该开发工具自动生成的代码不享有著作权,应当予以扣除”。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实质性回应,其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二、争议焦点的分层展开:辩护策略、法院评判与反思

(一)辩护方主张:自动生成代码的著作权排除规则

辩护人提出两个核心论点:第一,自动生成代码属于开发工具自带的标准化输出,并非开发者独立智力创作成果,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鉴定比对时未剔除该部分代码,导致相似度计算虚假偏高,直接影响“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结论。为此,辩护人庭后提交了“包含自动生成代码文件的对比截图”,试图证明鉴定报告存在结构性缺陷。

(二)法院裁判理由:整体评价与主观故意的双重驳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自动生成代码是软件开发者为了减少开发工作量,根据需求和编写目的,设置条件后由开发工具自动生成代码,或者预设参数由开发工具自动生成代码后再进行二次修改。……自动生成代码需要软件开发者预先设置条件或者生成后二次修改,属于软件开发者智力成果的一部分,自动生成代码与原创代码的有机结合应整体评价具有独创性,不宜割裂评价。”同时,法院结合汪某某的供述——其“按照海典软件的设计思路编写集诺软件源代码……逻辑控制没有发生变化”,以及其作为海典前技术人员“明知海典公司采用Powerbuilder开发工具……仍然选择使用同一款工具”的事实,认定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直接故意”。据此,法院驳回辩护意见。

(三)辩护策略的反思与启示

法院的裁判逻辑揭示了此类辩护的两个关键点:

  1. 举证责任的实质化:辩护方仅提交“对比截图”等碎片化证据,未能证明自动生成代码与原创代码在技术上可以实现“可分离”的客观标准。法院明确指出,自动生成代码的“预设条件”和“二次修改”均体现了开发者智力投入,必须通过具体的技术比对(如代码层级、注释、逻辑关联等)证明其无法形成独创性表达。

  2. 主观故意对技术抗辩的消解:法院将汪某某“离职时擅自保留源代码”“故意选用相同开发工具”等行为纳入评价,实际上采用了“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认定模式。当被告人存在明显借鉴故意时,法院倾向于整体评价而不愿进行代码拆解。

三、辩护策略的延展与行动建议

“自动生成代码扣除”并非不可为,而是需要深度技术化辩护。建议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

  1. 申请专家辅助人: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自动生成代码量进行量化分析,明确其在全部代码中的比例及功能独立性;
  2. 提交技术比对报告:以图表形式列明自动生成代码与原创代码的逻辑差异、参数设置记录,证明该部分代码系“无智力贡献的标准输出”;
  3. 结合权利方行为质疑:若权利人亦使用同类开发工具,可主张其软件中同样包含自动生成代码,进而动摇“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基础。

本案虽因证据不足未能成功推进该辩护观点,但其揭示的规则已为后续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攻防要点。若您正在处理软件侵权刑事案件,建议携带技术材料进行专业评估。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3刑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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