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20

北京累犯多次盗窃能否取保候审?——结合案例分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701361378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审前羁押,但适用时需严格评估社会危险性。本文结合一份盗窃案判决书,聚焦累犯多次盗窃情形下取保候审的争议焦点:前科累累的被告人是否必然不适用取保候审?通过引述判决原文,剖析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基础与争议焦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需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但累犯、多次作案等情形直接影响危险性评估。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在短时间内三次盗窃电动车电瓶,且此前两次因盗窃被判刑,其累犯身份成为取保候审申请的核心障碍。争议焦点在于:累犯是否一定构成“社会危险性”从而排除取保?判决书未直接回应取保问题,但通过事实描述揭示了法院的量刑逻辑——累犯从重、逮捕必要。

二、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累犯与多次盗窃的叠加风险

判决书原文(姓名已模糊,案号保留)载明:

“被告人孙运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注意:孙某某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到同年7月22日再次作案,仅隔不到三个月。判决书进一步指出,其伙同他人于同一日凌晨在地铁站连续盗窃四个车棚、共十五块电瓶,涉及五位被害人,评估价值共计3853元。公诉机关明确指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强调“被告人孙运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这些细节揭示了:

  • 前科密集:两次判刑后短时间内再犯,表明矫正措施失效。
  • 作案模式:凌晨、团伙、流窜作案,目标明确(电动车电瓶),具备一定组织性。
  • 社会危害:单次盗窃金额不大,但多次行为对社区治安造成持续破坏。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适用缓刑或取保。从羁押到逮捕的进程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不符合取保条件——原因是累犯+多次盗窃的组合,使“社会危险性”难以排除。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评估累犯的取保候审危险性?

结合本案,实践中评估累犯能否取保,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审查前科性质与时间间隔
    孙某某前两罪均为盗窃,且第二次刑满释放后不到三个月再犯,属于“短期内同类型犯罪”。司法机关会将其视为“多次实施同种犯罪”,提升危险性等级。

  2. 分析作案动机与主观恶性
    判决书未提及悔罪表现,但孙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不意味主观恶性低。多次盗窃电瓶作为惯常谋财手段,而非偶发性冲动,表明其改造难度大。

  3. 评估再犯可能性与社区风险
    地铁站停车场是开放公共空间,被害人包括通勤职工、居民。团伙作案、凌晨实施、迅速逃离,体现出逃避侦查能力。法院据此认为,若允许取保,其可能再次作案或干扰证人。

  4. 考量强制措施替代方案
    若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附加禁止令(如禁止进入地铁站区域)。但针对累犯,法院倾向认为:保证措施不足以抵消再犯风险。本案中,孙某某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务农,无稳定职业),且前次假释或缓刑失败,更强化了不能取保的结论。

四、司法实践的启示与延展

本案判决虽未直接涉及取保候审决定,但透过量刑过程(累犯从重、逮捕必要),可以提炼出重要规则:累犯多次盗窃原则上不适用取保候审,除非存在极端例外——如年老、疾病、怀孕、唯一抚养人,或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对于律师和家属而言,若想争取取保,需重点证明:

  • 被告人已彻底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退赔;
  • 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可靠担保人;
  • 前科与本案间隔超过两年以上;
  • 司法机关可通过电子手环等科技手段管控。

但即使如此,累犯条款的强制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社会危险性”推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往往使取保申请难度极高。建议在侦查阶段尽早委托律师,针对累犯是否“确有危险”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1刑初1101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