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20

北京累犯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认定实务要点分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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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核心价值:破解累犯取保“一刀切”难题,从判决书看实务认定逻辑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争议常聚焦于“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尤其是对累犯,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直接拒绝取保。然而,累犯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险性?本文以(2019)京0108刑初2209号判决书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中对累犯情节的认定与量刑逻辑,系统分析累犯取保候审争议焦点的核心判断方法与实务步骤,帮助律师、当事人及家属精准评估取保可行性。


一、取保候审争议焦点:累犯的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前提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对累犯,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往往被推定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记录显示其多次因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满释放后仅四年即再作案,这成为法院“依法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

争议核心:累犯是否应一律排除取保候审?判决书明确否定了这一绝对化观点——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认罪态度较好”与“涉案赃物已起获”等从轻情节,说明累犯的社会危险性存在量化空间,而非绝对不可取保。


二、分层解析:累犯取保候审认定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核查累犯的前科性质与间隔时间

判决书原文显示:“被告人李吉林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其前科均为财产类犯罪,且距离本次盗窃(2019年7月)间隔不足5年。

  • 方法:调取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计算累犯成立时间。若前罪与后罪性质差异较大(如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或间隔超过5年,可主张社会危险性降低。
  • 本案启示:李某某前科全部为盗窃、抢夺,且间隔短,法院认定累犯成立,直接否定了取保候审的基础。

第二步:评估本次犯罪情节是否体现“非暴力性”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吉林……窃取其华为牌STF-AL106+128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1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本次盗窃为“秘密窃取”,被害人熟睡,无暴力手段,且赃物已追回,程度较轻。

  • 方法:如果累犯本次犯罪属于“小额盗窃”“未遂”“从犯”等情节,且未造成人身伤害,律师可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张社会危险性低。
  • 实务关键:需要区分人身危险性与财产危险性。李某某虽为累犯,但本次犯罪是“顺手牵羊”式盗窃,若其在侦查阶段已退赃、取得谅解,理论上存在取保空间——但判决书显示其被直接逮捕,说明法院对累犯的前科延续性有更强倾向。

第三步:审查“如实供述”与“认罪态度”对取保的影响

判决书引述:“被告人李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方法:累犯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配合退赃,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筹码。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协助当事人完成上述动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
  • 本案争议点:尽管李某某认罪态度好,但仍被逮捕。这说明累犯的“如实供述”只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难以直接突破取保禁令。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有前科+有再犯可能”为由拒绝取保,此时律师需着力论证“本次犯罪后已痛改前非,无再犯条件”。

第四步:评估逮捕必要性中的“再犯可能性”

判决书最终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未适用缓刑,且羁押时间为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全程在押)。法院未适用取保候审,核心逻辑在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这一“从重”不仅体现在量刑起刑点,更体现在审前强制措施的选择上。

  • 方法:对累犯,检察机关或法院评估“社会危险性”时,会优先考量“再犯可能性”。律师可从以下角度提交证据:
    1. 收入来源稳定的证明(如工作合同、社保记录),说明无犯罪动机;
    2. 家庭监护条件(如年迈父母、幼子需要照顾),弱化逃亡风险;
    3. 悔罪表现(如主动赔偿、接受监管承诺),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李某某案无上述有利因素(文盲、无业、单独行事),导致取保失败。若当事人具备上述条件,仍可争取取保。


三、结尾延展:累犯取保的法律实务路径

累犯取保候审的争议,本质是“罪刑法定”与“社会防卫”的博弈。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对累犯的从严态度主要体现在:

  • 羁押阶段:直接逮捕,基本不适用取保候审;
  • 量刑阶段:虽认罪但累犯情节导致刑期从重(八个月),无缓刑可能。

律师行动指南

  1. 侦查阶段:在累犯识别后,立即提交《不批捕申请书》,重点论证“本次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无异议”“有固定住所与家属监管”等,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 审查起诉阶段:若已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累犯并非绝对排除变更强制措施——若当事人突然出现严重疾病、怀孕、需要照顾唯一抚养人等情况,律师可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3. 庭前阶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累犯若主动退赔、达成和解、预缴罚金,仍可通过量刑协商换取检察院的取保建议(如本案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结果或不同)。

实用工具

  • 使用“累犯加权评估表”量化社会危险性(前科次数、间隔时间、本次犯罪性质、认罪情况等,综合评分低于40分可争取取保)。
  • 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律师指导下制作《监管方案说明书》,明确承诺“不离开居住地、手机24小时开机、定期报道、接受电子手环监控”等具体措施,增加办案机关信任。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8刑初2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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