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程部分完工时监理费支付争议的裁判逻辑与实务指引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一个常见且棘手的争议焦点是:当工程因委托人原因中途停工,监理人已履行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全部义务,但仅覆盖部分工程内容时,监理费是否应按合同全额支付? 本文结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4)冀0302民初2463号判决,深度解析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操作指引——核心价值在于:明确“收益与付出相对应”原则,以及法院如何结合工程完成量和责任归属酌情确定监理费,帮助各方在类似纠纷中预判结果、规避风险。
一、案件基本事实:合同约定与履行争议
根据判决书原文,2019年9月18日,原告河北某某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监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XX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监理工程为XX花园,总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监理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监理酬金捌万元整。2020年10月11日,XX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在监理合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我方指定的监理任务”,并承认欠付监理费8万元。
然而庭审中,被告XX地产公司辩称:“实际施工只有地基和下房部分,地上部分还有6层没有施工……无力支付。”原告则主张:“虽然工程没有完工,但我方的监理人员一直在工地内履行职责。”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工程仅仅完成了基础建设,原告也仅仅尽到了对基础工程的监理职责。”
二、争议焦点:全额监理费是否应获支持?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监理人已完成合同约定期限内的驻场义务,但工程仅部分完成,委托人是否仍应按合同全额支付监理费?
法院裁判观点
判决书明确写道:
“2020年10月11日虽然被告XX地产公司向原告某某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但因为该工程仅仅完成了基础建设,原告也仅仅尽到了对基础工程的监理职责,其收益应当与付出相对应。因为整体工程没有竣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额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结合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不能进行的责任等因素,酌情支持监理费4万元。”
该裁判逻辑蕴含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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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不等于全额支付义务:被告虽出具《情况说明》承认欠付8万元,但该说明仅是对事实的确认,不能替代法院对合同履行完成度的实质审查。法院有权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调整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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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与付出相对应原则:监理服务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监理费应与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内容相匹配。本案中监理人只完成了基础工程阶段的监理,地上部分尚未施工,因此只能获得与该阶段相对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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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不影响量裁:工程停工原因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服刑”、资金不足,但法院并未因此加重被告付款责任,而是回归到“工程量”这一客观标准。这提示:即使停工责任在委托人,监理人也不必然获得全额报酬,除非合同有明确阶段付款约定。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应对部分完工监理费争议?
基于上述判例,建设工程各方(尤其是监理人)可采取以下实务操作,避免类似纠纷:
步骤1:监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阶段付款节点
- 具体做法:在监理合同中,按工程形象进度(如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预验收)设置分段付款比例,而非一次性约定总价。例如:“基础工程监理完成后支付40%,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30%”等。
- 判例启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仅支持4万元,正是因为合同缺乏阶段付款机制,导致法院只能自由裁量。如果合同有明确阶段付款条款,监理人可依据约定主张全额(如已完成基础阶段,则按比例收取)。
步骤2:及时固定“已完成监理工作”的证据
- 具体做法:监理人应保留每日监理日志、现场影像资料、月度监理报告、工程变更签证等,证明自己按合同约定“在工地内履行职责”。尤其当工程停工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暂停监理、明确已完成的监理范围。
- 判例印证: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虽承认“完成指定的监理任务”,但该说明过于笼统,未列明具体工程量,导致法院只能依据工程实际状态(仅基础完工)反推监理工作范围。
步骤3:委托人在出具结算确认书时应明确待付款前提
- 具体做法:如委托人确需出具欠款确认函,建议加注前提条件,例如:“确认监理人在合同期内履行了监理职责,但最终付款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核算结果为准。”
- 风险提示:本案中,被告出具了未附条件的《情况说明》,在诉讼中虽主张“监理人员没有一直在工地上”,但因缺乏证据,法院未采信。若委托人提前明确条件,可避免被“书面确认”锁死全额付款义务。
步骤4:法院自由裁量的参考因素
根据判决书,法院在酌情确定监理费时,主要考量:
- 工程完成的工程量:相对值(如基础工程占整体工程的比例);
- 工程不能进行的责任归属:虽本次未因责任加重乙方义务,但若受托人存在违约导致停工,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保护监理方利益;
- 监理人实际投入:驻场时间、人员数量、工作记录等。
四、延展与建议:从个案到风险防控
本案判决虽仅涉及4万元差额,但其揭示的规则具有普适性:监理服务合同属于“过程性”服务,监理费与受托人实际付出的劳动呈正相关,而非与合同约定的总价机械绑定。 工程未竣工时,监理人不能仅凭“合同期限届满”主张全额报酬,必须证明自己完成了全部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各方,尤其是监理企业,建议:
- 签约前:梳理工程工期与监理范围,尽量按“里程碑节点”设计分段付款条款,避免一次总价包死。
- 履约中:每完成一个阶段,立即与委托人办理书面确认,明确该阶段监理费已满足付款条件。
- 纠纷后:若面临诉讼,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工程量清单、驻场记录、阶段性验收单等,力争将“自由裁量”结果向己方有利方向引导。
如您正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履行证据制定策略。合同的文字是静态的,但履约的动态证据才是决定胜败的关键。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冀0302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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