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026-06-20

乌鲁木齐合同诈骗罪虚假工程发包收保证金场景要点解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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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案情回顾:一个“煤矿项目”背后的骗局

2014年,孙某义作为国政安(北京)生态环保科技中心新疆分院的负责人,以“已取得哈密地禾公司腐植酸厂配套煤矿开采资格”为由,通过签订《露天煤矿土石剥离及原煤矿挖运施工合同》,先后收取三名被害人共计425万元工程保证金。然而,这个所谓的“煤矿工程”根本不存在——哈密地禾公司获批的项目仅为腐植酸厂土建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包含任何煤矿开采内容,且项目本身因手续不全从未正式立项。孙某义在收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支付给杜某(后杜某退还部分),最终导致工程无法开工、保证金无法退还。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某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合同诈骗罪核心法律要点

1. 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本案中,孙某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明知项目无采矿权、无法开工,仍以“发包工程”为诱饵收取保证金。

2. 关键争议焦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合同诈骗罪辩护和定罪的“胜负手”。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孙某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如下:

  • 无履行能力:项目从未获得煤矿开采审批,且可研性批复已超时效,孙某义和杜某均无能力交纳前期费用。
  • 无履行诚意:签订合同与真实项目内容严重不符(合同名称为“露天煤矿土石剥离”,而实际获批的仅是腐植酸厂建设)。
  • 资金流向异常:将保证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消费,仅向杜某支付150万元(其中29.9976万元被退回),完全未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
  • 逃避行为: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两次逃匿,经传讯拒不到案,直至被网上追逃抓获。

3. 量刑的特殊性: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本案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审改判十二年,核心原因在于两类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不同。根据司法解释:

  • 普通诈骗罪: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合同诈骗罪(2017年标准):100万元以上才属“数额特别巨大”,但具体量刑幅度需综合考量。

本案涉案金额424.5万元,远超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门槛,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予以调整。这提示辩护律师:案件定性直接决定量刑起点,若能将指控从普通诈骗罪转化为合同诈骗罪,可能大幅降低刑期。

三、案件当事人的核心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保证金返还纠纷:被害人最关注“钱还能要回来吗?”判决责令退赔非法所得424.5万元,但实际执行中,孙某义已将资金挥霍,退赔难度极大。细节关键词:保证金流向、个人账户收款、资金混同、消费记录。
  •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孙某义以“国政安新疆分院”名义签约,但法院认定“所签合同与单位经营活动无关,且资金据为己有”属个人犯罪。辩护要点:单位公章使用、业务范围、资金是否入公账、有无会议纪要。
  • “借款纠纷”辩解能否成立:孙某义上诉称实质是借款,但法院通过资金用途、合同内容、项目真实性综合判定为诈骗。实务提示:即使存在借贷关系,若虚构项目事实骗取保证金,仍可定性为合同诈骗。
  • 跨区域办案与羁押时间:孙某义先后在昌吉、北京被抓获,羁押地点多变,导致辩护人沟通成本高。注意:异地抓捕后的24小时通知义务、羁押期限折抵规则。
  • 被害人如何维权:本案三被害人报案及时,但侦查机关从立案到起诉历时近两年(2015年6月抓获,2018年才起诉)。建议:尽早固定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四、本条的一问一答

问:工程项目保证金被骗,报警后多久能立案?
答: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的,一般在7日内决定立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建议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无履约能力证据(如项目批文缺失)等材料。

问: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哪个更重?
答:普通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更低(3000元即可立案),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更高(2万元以上才达“数额较大”),且合同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具体量刑需结合数额、后果、悔罪态度等综合判断。

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被害人还能追回款项吗?
答:本案中哈密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在案发期间病故,但其公司仍存续。被害人可另案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哈密地禾公司(如证明其参与诈骗或收取资金),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问:他人以单位名义诈骗,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关键看合同是否属于单位经营活动、款项是否归单位所有。本案中孙某义个人控制资金,法院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若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且单位获益,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问:被合同诈骗后,还能通过民事诉讼要钱吗?
答:可以。刑事诉讼的“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不冲突。若刑事追缴不能全额返还,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但需注意: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获得赔偿。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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