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继承纠纷二审撤回起诉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吗?

朱英娜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开头点题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尤其在二审阶段,原告撤回起诉需跨越“其他当事人同意”这一关键门槛。本文聚焦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深入剖析二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继承案件当事人提供实操指引:二审撤回起诉必须征得全体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意愿不足为凭。
中间分层:程序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源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上诉人张某卫、张某兰原审作为原告,与被上诉人张某庆、张某及多名原审被告因遗产分配产生争议。一审判决后,张某卫、张某兰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人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及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然而,被上诉人张某庆、张某以及原审被告徐某、张某臣、张某棠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撤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矛盾直接引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二审期间,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
二、法院裁判与法律依据
济南中院经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裁定。裁定书原文明确写道:
“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卫、张某兰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因张某庆、张某、徐某、张某臣、张某棠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同时,对于张某卫、张某兰撤回上诉的申请,法院认定“其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并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理解“其他当事人同意”
根据上述裁判逻辑,在继承纠纷二审程序中,若原告希望撤回起诉(而非仅撤回上诉),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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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撤回申请的层次: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是不同法律行为。撤回上诉仅终结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撤回起诉则要消灭整个诉讼,导致一审判决失去效力。当事人需根据目标选择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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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征求各方意见:在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前,应主动与所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等)沟通,取得书面同意或法院记录的明确意思表示。若存在任何一方反对,法院将直接驳回撤回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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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无损害后果:即便全体当事人同意,法院仍需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例如,继承案件若涉及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等特殊主体,法院可能谨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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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撤回上诉+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卫、张某兰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争议”的主张,最终通过撤回上诉方式实现程序终结。继承纠纷复杂时,可考虑先终结二审,再通过和解或另案诉讼解决实体争议。
结尾延展:程序选择与风险提示
本案裁定虽未涉及实体继承份额分配,却对继承纠纷当事人具有重要警示: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撤回”选项,都附带着严格的法律后果。若在二审中希望彻底化解纠纷(如以和解方式终结诉讼),务必在提交撤回起诉前,取得所有相对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面临程序空转、徒增诉讼成本的风险。
此外,继承案件中常涉及多名继承人、债权人或第三方主体(如本案中的街道办事处),程序推进更需要精密的策略设计。建议当事人务必在律师指导下,区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和解撤诉”等不同选项的适用场景,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权利落空。
作者: 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01民终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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