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2026-06-20

哈尔滨失火罪生态修复:替代履行与赔偿费用的司法平衡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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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张欣然律师,专注火灾侵权与刑事辩护,以专业与温度陪您从灰烬中看清责任、争取权益。

一、点题:失火罪背后的生态修复难题

失火罪不仅关乎刑事责任,更直接涉及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在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常常仅承担监禁或罚金,生态环境本身的恢复问题往往被忽视。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的(2023)甘7507刑初第3号案,针对一起因民族风俗“祭泉”活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创新性地采用“自行修复+费用兜底”的生态修复责任模式,为失火罪案件中的环境修复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本案核心价值在于:刑事审判不能止步于惩罚,更要通过具体方法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实际恢复,同时兼顾民族风俗传承。

二、案件事实:从民俗活动到刑事追责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前(化名)与多人前往甘肃省肃南县某村参加“祭泉”民俗活动。在“煨桑”环节中,王某使用随身打火机点燃祭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封盖火种,但未确认完全熄灭。13时许,火种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义务。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打火机;同时判决王某“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参见:一审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2023)甘7507刑初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3月24日)

三、争议焦点与司法应对:生态修复责任如何落地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应当以何种方式履行?直接判决赔偿费用是否足够?法院的裁判逻辑体现了三层递进方法:

(一)优先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

法院并未直接判决王某支付98.67万元,而是要求其“按照《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这一方式基于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明确了补植树种、密度、地点等具体标准。判决书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态条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决侵权人按照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修复。”这一方法避免了“一赔了之”的简单化处理,确保修复行为与受损生态的时空对应性。

(二)设置“逾期兜底”费用机制

为防止被告人怠于履行或无力履行,法院附加了费用兜底条款:若王某“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则需承担“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这一设计使修复责任具备强制执行力——实物的补植复绿优先,金钱赔偿作为替代保障。费用数额依据《民法典》第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测算,并经法院审查确认。

(三)引入“司法修复+民俗协调”的审慎考量

法院注意到案发原因系民族风俗活动,故在量刑和修复方式上体现了柔性司法。一方面,对王某适用缓刑,使其有能力回归社会参与修复;另一方面,前往案发地宣判,“以案释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维护生态安全”。这实质上突破了传统刑事审判的封闭性,将个案处理延伸为普法和民俗引导,符合《刑法》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的立法精神。

四、延展:从个案到类案的启示

本案是《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在失火罪领域的典型适用。相比单纯的罚金刑,生态修复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且缓刑与修复义务相挂钩,更有利于被告人主动履行。实践中,失火罪案件常涉及农村祭祀、野外用火等习俗,司法机关应参考本案模式: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制作修复方案,确保科学性;二是明确修复时限与费用兜底,避免执行落空;三是注重现场释法,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如果您正代理或研究类似案件,建议重点关注:1)修复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当地生态条件;2)费用估算是否经过司法鉴定;3)民俗文化元素是否纳入裁判理由。这三点将直接影响判决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作者: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甘7507刑初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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