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0

焦作索贿未办事: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及控告要点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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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在诈骗控告中,一个常见争议焦点是:行为人利用职权索要财物,但未实际完成请托事项,是否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2019)豫08刑更1663号刑事裁定书,从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出发,提供精准控告的核心思路与实操方法。


一、争议焦点:索贿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诈骗?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即便未实际“办成事”,也属于权钱交易,而非虚假承诺。判决书明确:

罪犯王某某在城乡规划局工作期间,明知张某某工程手续不全,以帮助顺利施工为由,索要40万元活动经费,后收受两张共计15万元的建设银行卡。

此处王某某的“帮助”承诺基于其监管职权,虽未明示“一定能办成”,但利用了职务便利,属典型的索贿行为。若行为人无职权、虚构能力,则可能构成诈骗。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三阶判断法

第一步:查实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职权或影响力
审查行为人任职单位、职务范围、与请托事项的关联性。如判决书所示,王某某在城乡规划局执法大队工作,对违建工程有监管权,其承诺具有现实可能性。

第二步: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或具有实施意愿
检查行为人是否采取过具体行动(如打招呼、签批文件等)。判决书指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银行卡,且指示张某某为其父亲修建淋浴房等,说明其有“事后回报”的接受行为,而非单纯骗取。

第三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客观上无法履行承诺(如无权、无能力),且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可能构成诈骗。受贿罪则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而非单纯虚构。

三、判决书关键证据剖析

判决书在认定王某某受贿事实时,着重引用了以下证据,可作为控告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参考:

  • 生效裁判认定:“明知张树法承揽的东升小区车库和西大门工程未办理规划手续,以帮助顺利施工为由,向张树法索要40万元的活动经费”。(《(2013)红刑初字第244号》)
  • 履行行为:王某某“指示张树法为其父亲修建淋浴活动板房,为弟弟家粉刷涂料、修建墓地”,这些行为发生在收受贿赂后,印证了双方权钱交易的存在。
  • 减刑程序证据: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等,均证明王某某因受贿罪服刑,而非诈骗。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提示:对于控告诈骗中涉及“办事”承诺的案件,应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公职身份或实际影响力。若行为人基于真实职权索要财物,即便未完成请托,仍应以受贿罪追究,而非诈骗。反之,若虚构身份或能力,则诈骗罪成立。

建议被害人在控告前,收集以下证据:

  1. 行为人职务证明(工作证、任职文件等)。
  2. 行为人承诺办事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证人证言。
  3. 行为人实际履职或未履职的痕迹(如审批文件、拒办手续等)。

通过专业律师分析,明确控告方向,避免因罪名误判导致控诉失败。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8刑更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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