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20

东城同居关系解除后房产分割争议焦点与实务启示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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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法院通常依据出资贡献、同居事实及照顾弱势方原则综合判定。本文结合(2022)京02民终8868号案,深度解析争议焦点。


一、核心争议:共同出资还是个人所有?

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曾为夫妻,1999年离婚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直至2021年3月结束关系。期间,二人于2014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限价商品房,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双方就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根本分歧。

王某某主张:购房款65.8万元全部由其个人出资,包括向姐姐借款50万元、向儿媳借款10万元及个人存款5.9万元,李某某无稳定收入,未贡献任何资金,故房产应归其所有。

李某某反驳:购房款中30余万元为双方共同存款(由王某某管理),且另有2000年前后购置的另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未分割,要求按登记归属或多数份额判归己方。


二、法院认定方法与步骤

1. 查明出资来源与同居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 购房前一天,李某某账户入账50万元(转账)和15.9万元(现金),合计65.9万元。
  • 王某某提交银行记录证明50万元来自其姐王雁转账,15.9万元为其取现及儿媳借款。
  • 李某某认可15.9万元为王某某存款,但称50万元中仅25万元为借款,其余已共同归还。
  • 双方自1999年离婚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直至2021年3月分开。

判决书原文引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敏与李培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离婚,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2021年3月起,双方分开结束同居关系。……王敏主张50万元为向其姐姐王雁的借款……李培珍认可15.9万元为王敏的存款,另外50万元为王敏之姐王雁的转账,但是李培珍与王敏就购买涉案房屋一事仅向王雁借款25万元,另外25万元在这之后已共同归还。”

2. 认定共有性质与分配原则

法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其一人独资购买”,结合双方长期同居事实,认定房产为共同共有。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贡献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判决:

  • 王某某分得60%份额,李某某分得40%份额。
  • 因房产为限价商品房且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判归李某某所有,由其支付王某某补偿款1070640元(按双方认可的3万元/㎡计算,总价178.44万元)。

判决书原文引用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王敏与李培珍共同共有,同时考虑双方的贡献及照顾妇女的原则,由王敏分得涉案房屋60%份额,李培珍分得40%份额。”

3. 二审法院审查与维持

李某某上诉主张一审程序瑕疵(未接收反诉)及另一套房产未分割,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王敏和李培珍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涉案房屋的归属及应当如何分配。……王敏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能够证明其单独享有房屋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王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分割涉案房产份额时考虑了双方曾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考虑双方的贡献并考虑照顾妇女的原则,判令涉案房产按照王敏占60%份额、李培珍占40%份额的比例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实务启示:如何应对同居财产分割争议?

  1. 保留出资证据: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收据等是关键。本案中王某某虽主张全部出资,但因无法提供李某某未出资的充分证据,导致房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2. 明确财产约定:同居期间购置重大财产(如房产)前,建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或出资方式。
  3. 及时主张权利:解除关系后尽快起诉,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或事实模糊。
  4. 谨慎对待“照顾原则”:法院在无明确约定时,会综合考虑贡献、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等因素。如一方无稳定收入,可能获得较少份额。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不同于夫妻离婚,不直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共有规则。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

  • 立即梳理资金流向、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财产性质(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
  • 考虑是否提起反诉或另案主张其他未分割财产(如本案中李某某称另有房产)。

如需深入分析个案,可参考本文案例的裁判逻辑,或联系律师进行证据审查。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京02民终8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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