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解析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频发,尤其当项目因外部因素(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陷入停工或服务中断时,如何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延期监理费是否支持、对账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3民初9119号判决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形式,深度解析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把握核心法律要点。
一、案情回顾:从96万到63.8万的争议
2017年3月28日,原告某甲公司与原唐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为“长宁启北区域拆迁改造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签约酬金96万元,监理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同日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范围包括5#、6#、7#住宅楼等全部工程,固定总价96万元,同时规定“延期监理费用按月支付”。2021年11月3日,双方签署《监理费往来对账单》,确认欠付金额63.8万元(包含合同价款96万元、延期监理费28.8万元,已付61万元)。后原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为被告某乙公司,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抗辩称:2019年3月31日后项目已停工,不存在延期监理费;对账单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由名义股东控制)。法院最终认定对账单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支付63.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
二、以案说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一)项目停工后,监理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痛点击破:建设单位常以“项目停工”为由主张监理服务已终止,进而拒绝支付延期费用。但本案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
裁判逻辑:
- 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2017.3.31至2019.3.31,但《补充协议》明确“延期监理费用按月支付”,表明双方对工期延长后的费用有预见性安排。
- 被告虽主张2019年3月31日后项目停工,但未提交任何有效的解除合同通知或双方合意终止的证据。单方停工不等于合同解除,监理单位仍可能保留继续履行义务或主张延期费用的权利。
- 法院以对账单为准,认定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存在延期监理服务,费用28.8万元。
实务启示:监理单位应在停工后及时固定证据,例如现场影像、会议纪要、工作日志、停工报告等,证明监理人员仍在驻场或提供必要服务。建设单位如欲解除合同,应依约或依法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可能承担延期费用。
(二)对账单的效力: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认定?
痛点击破:被告主张对账单签署时公司由名义股东控制,非其真实意思。但法院未采纳。
裁判规则:
- 对账单加盖公司公章,且列明付款明细(9笔,前8笔为公对公转账,第9笔备注“现金(马立铁个人垫付)”),法院据此认定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公章的法律推定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被盗用或违背公司意志,否则公章即代表法人意思。本案被告未能举证,故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细节:
- 对账单清晰记载“合同总价款96万元”“延期监理费28.8万元”“已支付61万元”“剩余63.8万元”,数额具体、权责明确。
- 即便被告称后任股东对前股东行为不知情,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合同权利义务(《公司法》第9条、第175条)。
实务建议:
- 监理单位应在每次付款或结算时签署对账单,并注意留存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
- 建设单位如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在签署前提出,或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撤销(但需举证欺诈、胁迫等事由)。
(三)利息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
痛点击破:原告主张自对账单签署日(2021.11.3)起算利息,但法院未支持,改为起诉日(2023.1.3)。
裁判依据:
- 《民法典》第188条: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但需给予合理期限。
- 对账单仅确认欠款金额,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应自起诉之日(即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利息。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精神一致。
实务提示:建议监理单位在签署对账单时同步约定付款期限(如“自签收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利息损失可能被法院压缩。
三、延伸思考: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如何认定?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政府管制),但“项目停工”可类比为合同履行障碍。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需满足《民法典》第563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要件:
- 不可抗力事件需与合同履行障碍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疫情导致工地封闭、监理人员无法进场,需提供政府管控通知、现场照片等。
- 服务中断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监理核心目的是质量控制与进度监督,若停工时间过长(如超过合同工期的50%)或项目彻底废止,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
- 解除权行使的时限与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减损措施(如撤场、移交资料)。怠于通知可能承担扩大的损失。
- 费用结算:即使因不可抗力解除,监理单位已提供的服务仍应获得补偿(参照《民法典》第566条)。对账单是最直接的依据。
四、律师观点: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本案核心启示在于:证据是胜诉之基石。27年来,作为深耕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领域的主任律师,我始终强调:
- 监理单位:不要等欠款发生后才“催收”,应在服务过程中定期签署对账单、会议纪要,固定工作痕迹(人员考勤、监理日志)。一旦出现停工或延期,立即发函确认原因与费用。
- 建设单位:若认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应收集官方文件、评估影响,并及时发出解除通知,避免“沉默”导致法院认定继续履行。
- 双方:重视对账单的签字盖章,事后反悔的难度极大。协商不成时,应尽快诉讼,以免利息损失扩大(本案法院支持起诉日起息,但也提示及时行权)。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
问:项目停工后,监理合同是否自然解除?
答:不自然解除,需要一方发出解除通知或双方达成终止合意,否则可能仍存在延期费义务。 -
问:对账单上只有公章,没有个人签字,有效吗?
答:有效,公章即法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能证明公章被冒用或伪造。 -
问: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还能要吗?
答:能要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但需证明服务事实;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并结算。 -
问:对账单签署后,公司名称变更,新公司可以不认账吗?
答:不可以,公司变更不影响债务承继,新公司需承担原合同义务。 -
问:欠付监理费的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如无约定,一般从起诉之日起算;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或在对账单中约定履行期限。
王世忠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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