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2026-06-21

哈尔滨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认定四步法实务解析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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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张欣然律师,专注火灾侵权与刑事辩护,以专业与温度陪您从灰烬中看清责任、争取权益。

放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素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例,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放火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认定方法。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婷婷因感情纠纷,前往前夫徐某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河滨鑫源小区四号楼三单元303室的家中,使用酒精及冥币点燃室内物品后关门离开,后欲自杀被制止。该放火行为造成室内财物受损。公诉机关以放火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未对罪名提出异议,但主张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居民住宅楼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放火行为,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放火罪,该认定过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分层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四步法

(一)第一步:审查放火地点与周边环境

法院查明,本案放火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河滨家园小区四号楼三单元303室”,该处属于多层居民住宅楼,单元内有多个住户,楼梯、管道等公共设施相连。案发时王婷婷“将室内点燃后将门关上”,火势一旦蔓延,极易通过房门、楼道、外墙保温层殃及上下左右邻居,危及其他住户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法院在事实认定中特别强调该地点的小区名称、单元门牌号,正是为了表明放火行为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而非孤立无人区域。

实务操作:调取现场勘查笔录、小区平面图、火灾危险评估报告等证据,重点记录放火点周围建筑结构、人口密度、消防条件等要素。

(二)第二步:分析行为方式与工具性质

根据判决书,王婷婷使用“酒精及冥币”作为点火工具。酒精属于易燃液体,挥发后易形成爆炸性气体;冥币为纸质材料,燃烧后可能产生飞火。结合其“将门关上”的后续动作,该行为阻断了室内火势被及时发现和扑灭的可能性,增加了火势扩大的风险。法院虽未详细论述工具特性,但“使用酒精”这一细节已足以说明放火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

实务操作:审查点火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燃烧后是否可能产生毒害气体或飞火、行为人是否采取阻碍灭火的措施(如关门、锁门、破坏消防设施等)。

(三)第三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王婷婷“为报复被害人徐某”而放火,其主观上虽针对特定对象,但放任了火势可能波及其他住户的危险。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中“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表述涵盖了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上,放火行为“造成室内财物严重受损”,虽然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形成现实威胁。

实务操作:通过行为人供述、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判断其是否认识到放火可能危及邻居;同时结合火灾扑救记录、损毁范围照片,评估威胁的实际程度。

(四)第四步:排除其他犯罪的适用可能

如果放火行为仅针对特定财物且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法院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而非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因在于:第一,放火地点系居民楼,该楼栋内有多户居民;第二,行为人使用酒精助燃且关门离开,使火势失控风险显著升高;第三,即使最终仅造成徐某家室内损失,也不能否定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实务操作:对比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特定财产)的构成要件,重点审查放火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楼”等,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降低风险措施(如事后主动灭火、报警等)。

三、本案判决的启示与延伸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通过对放火地点、工具、方式、主观故意等要素的全面审查,准确界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内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被告人王婷婷“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并未因此降低对公共安全威胁的认定标准,这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安全法益的严格保护。此外,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的“房屋装修及购置物品费用35685.96元”被法院以“并非放火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由驳回,提示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需准确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值得反思:辩护人未对罪名提出质疑,仅就自首、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辩护,但法院最终以“如实供述”而非“自首”进行从轻处罚。如果辩护人能够从“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角度切入,或许能争取到更轻的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更大幅度的从轻幅度。

最后,建议从业者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务必实地走访现场、拍摄照片、绘制楼层平面图,并咨询消防专家对火势蔓延风险进行评估。这些具体行动将为法庭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提供扎实的事实基础。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黑0183刑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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