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累犯多次作案,取保候审适用争议与实务分析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然而,对于前科累累、涉嫌多罪的嫌疑人,是否应适用取保候审,常引发实务争议。本文以(2019)京0107刑初345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累犯身份对取保候审决定的影响,为读者提供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方法与步骤。
一、案情概览:前科劣迹下的多罪交织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涉嫌信用卡诈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窃等三起犯罪。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冒用魏某身份);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从时间线可见,张某某一再触犯刑法,且使用冒用身份、骗领证件等隐蔽手段,其行为呈现出持续性、升级性特征。这样的背景,直接触及取保候审审查中的核心争议——“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适用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实务中最关键、最易引发争议的条件。判断“社会危险性”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前科、悔罪表现、管控条件、再犯可能性等。
三、结合判决书原文,分析本案为何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 累犯身份直接指向“社会危险性”
判决书明确指出: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的法律定义意味着:被告人经过刑罚惩罚后依然再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通常将“累犯”列为负面清单,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予取保。
2. 多次冒用身份,增加逃避诉讼风险
被告人并非单纯盗窃,而是长期冒用他人身份(魏某)骗取身份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并利用假身份办理信用卡实施诈骗。判决书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魏某的身份,以身份证丢失需要补办为由,骗取了具有其本人照片及魏某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这种“换脸式”伪造身份的行为,使侦查机关难以锁定真实行为人,一旦取保候审,被告人极有可能继续冒用他人信息、更换住址或联系方式,导致“逃之夭夭”。
3. 数罪并罚,法定刑期大概率超过有期徒刑
本案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书明确:
“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审查逮捕或取保候审阶段,检察官需预估可能判处的刑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无证据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会优先逮捕。
4. 具体“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步骤
实务中,判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可遵循以下四步:
| 步骤 | 评估要素 | 本案对应情况 | |------|----------|--------------| | 第一步 | 罪名及法定刑 |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法定5年以下)、盗窃(数额较大,法定3年以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法定拘役或罚金) | | 第二步 | 是否有前科/累犯 | 有6次以上盗窃前科,系累犯 | | 第三步 | 是否认罪悔罪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但非不批捕理由) | | 第四步 | 有无固定住所/工作 | 判决书未体现稳定职业,且冒用身份,社会交往复杂 |
结论: 每一步均指向“社会危险性高”,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四、结尾延展: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如果当事人或家属希望申请取保候审,需重点准备以下材料,证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保证人意见书:提供两名以上本地固定职业的保证人;
- 资产证明:足额保证金存款凭证;
- 社区证明:长期居住、无违法记录的社区或单位证明;
- 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如本案中退赔银行和唐某损失)。
但需注意:对于累犯、惯犯、跨省作案、冒用身份等情形,即便具备上述材料,司法机关通常仍会从严把握。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阅卷、会见,分析在案证据,提出“无逮捕必要性”的律师意见。
取保候审不是终点,而是诉讼程序中的利益博弈。了解法律规则,积极准备证据,才能提高申请成功率。
作者: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7刑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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