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21

北京赔偿谅解后仍被羁押?取保候审实操三步法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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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一、开篇点题: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与争议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兼顾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争议焦点是:当案件情节轻微、已获被害人谅解时,为何被告人仍被逮捕而未获取保候审? 本文以(2019)京0108刑初2218号判决书为样本,结合“赔偿谅解”这一关键变量,深度解析取保候审适用的具体方法与步骤,为辩护工作提供实操指引。

二、争议焦点:赔偿谅解能否必然推动取保候审?

(一)判决书揭示的典型场景

判决书载明:“2019年7月2日,三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均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然而,被告人葛某、赵某、陈某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或7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8月16日被逮捕,直至判决时仍处于羁押状态。最终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这意味着,三被告人在赔偿谅解后仍被羁押了4-5个月,实际羁押时间与刑期几乎相当。

(二)争议核心:赔偿谅解的“取保候审催化效应”为何失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三被告人盗窃金额仅2645元,赔偿金额远超损失(合计8900元),且获得谅解,属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但为什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未批准取保候审?这背后涉及三个关键步骤的失误。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通过赔偿谅解推动取保候审

第一步:黄金时间——羁押前7天的“赔偿+谅解”双轮驱动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某、赵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但赔偿谅解发生在7月2日,已错过首次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正确的做法是:

  • 案发后立即启动赔偿:在到案前或到案24小时内,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本案中被害人手机价值2645元,但家属赔偿了8900元,说明赔偿金额可以灵活协商,关键在于速度。
  • 同步取得《谅解书》:不仅要有赔偿凭证,更要取得被害人亲笔签署的谅解书,明确“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同意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等表述。
  • 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随附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无前科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理,这同样构成取保候审的有利理由。

第二步: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根据判决书,三被告人于2019年7月26日、8月16日被逮捕。这意味着警方在拘留期届满前报捕时,检察院的审查逮捕环节存在争取空间。

实践操作步骤:

  1. 准备《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三点:
    • 涉案金额仅2645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较低档次(北京地区盗窃罪入罪标准1000元)。
    • 已全部赔偿并获谅解,被害人无任何损失。
    •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逃跑或毁灭证据风险。
  2. 面见检察官:提交意见书时,应强调“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并附上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3.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若检察院已批准逮捕,应于逮捕后立即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案中,赔偿谅解发生在7月2日,而逮捕发生在7月26日(葛某、赵某)和8月16日(陈某)。若在7月2日后及时提出申请,完全可能避免逮捕。

第三步:审判阶段——利用“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判决书显示,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认罚,辩护人均提出“初犯、赔偿谅解”等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仍然宣判了实刑(虽然宣告缓刑)。这说明在审判阶段,即使未取保,仍可争取减少羁押时间。

操作方法:

  • 庭前会议提出变更申请:在开庭前,向法官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强调“被告人已赔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五个月,但三被告人从羁押到宣判,葛某、赵某羁押约5个月(6月21日至11月13日),陈某羁押约4个月(7月14日至11月13日)。如果庭前变更取保,完全可能避免超期羁押。
  • 主动提交《社会危害性评估报告》:可委托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

四、结尾延展:从个案看取保候审的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

本案揭示了一个普遍问题:赔偿谅解虽能为量刑从轻提供依据,但对强制措施的直接影响仍受制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倾向于“以羁押促赔偿”,甚至在赔偿后仍以“需要控制嫌疑人”为由拒绝取保。对此,建议:

  1. 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指导家属在24小时内完成赔偿谅解。
  2. 积极运用“捕前听证”程序: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已试行逮捕听证制度,律师可申请听证,当面向检察官展示赔偿谅解证据。
  3. 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可明确要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注明“建议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期往往只有几天,错过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长期羁押。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8刑初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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