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1

石家庄职务犯罪定性争议:贪污与诈骗的界限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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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开篇点题:职务犯罪中的核心争议

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往往成为贪污罪与诈骗罪定性的关键分歧。本文以(2017)冀0121刑初154号判决为蓝本,解析“家电下乡”补贴申领过程中,经销商“先行垫付”行为引发的罪名之争,揭示公务委托与劳务委托的实质区别,为职务犯罪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一)公诉指控:贪污罪的构成逻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井陉县盛隆家电销售中心法人代表和金福祥家电销售中心负责人期间,受井陉县财政局委托,对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人的申报补贴手续进行初审并按销售金额的13%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其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77477.4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证据引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井陉县财政局的委托,利用代表井陉县财政局对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人的申报补贴手续进行初审并按销售金额的13%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

(二)法院认定:诈骗罪的理由与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实质抗辩,改判诈骗罪。其核心理由分述如下:

  1. 委托性质的民事属性
    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协议,具有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的形式”。这就否定了该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公法性质。

  2. 审核行为的劳务属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从事的初审工作“仅是形式上的初审,这种审核更多的是收集、汇总农户材料,不具备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职权内容,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这一认定切断了“委托”与“公务”之间的关联,从根本上否定了贪污罪对主体身份的要求。

  3. 补贴资金的性质界定
    判决书载明:“先行垫付的补贴资金,相关资料须经县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同意后,才能作为家电下乡产品予以补贴……如违反家电下乡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规定,违规垫付补贴资金造成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据此,法院认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的补贴资金系家电经销商的自有资金,在补贴资金从县财政局申报兑现出来之前,被告人不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性质,也没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

  4. 最终控制权保留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权仍然在县财政局,财政局才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人员”。这意味着被告人仅提供劳务性协助,而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

(三)核心争点归纳:两步判断法

本案确定了区分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实务方法:

  • 第一步:判断委托是否属于公务委托。需审查受托人是否被授予行政管理职权、是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具有裁量权、是否独立决定资金拨付等。
  • 第二步:判断行为人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劳务便利。若行为人仅凭收集材料、形式初审等劳务活动获取骗补机会,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手段,而非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

依据上述方法得出的结论是明确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要件,故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并处罚金3万元***(原文括号内""与前后文重复调整为0000元,此处应为30000元—原判决书第8页,原文为30000元,此处照录裁判原文表述:30000元;下同)元。

引用原文: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采用虚构向农户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事实的方法,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且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结语延展:辩护策略与专业支撑

本案的判决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近年来,类似“政策红利”领域(如扶贫补贴、农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等)经常出现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委托审核+先行垫付”模式,行为人一旦利用该模式虚报冒领,罪名定性时常引发争议。从辩护角度,律师应重点关注:

  1. 审查委托协议的核心条款——是否存在行政管理授权,还是仅为民事劳务合同。
  2. 核实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握资金决定权——财政部门是否保留了最终审核权,行为人垫付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
  3. 论证“初审”的工作性质——是否存在独立裁量空间,还是单纯的材料收集与传递。

对于企业经营者或相关从业人员,若面临类似指控,务必第一时间获取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两个维度展开证据梳理和论证。


作者: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冀0121刑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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