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2026-06-21

焦作诈骗控告中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认定的启示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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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在诈骗控告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如何有效审查和运用被害人陈述,避免“孤证”风险,是控告方与辩护方博弈的核心。本文以(2019)豫08刑更1373号减刑裁定为参照,解析其中证据审查的逻辑,为诈骗控告中的被害人陈述认定提供可操作的方法。


一、减刑裁定中的证据审查样本:标准与程序

该裁定涉及罪犯常某的减刑程序,法院在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时,不仅依赖罪犯自述,更注重多源证据的交叉验证。裁定书原文载明: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其中,关键证据包括“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这说明陌生第三方(如管教干警)和同案人员(如服刑人员)的证言,对于核实罪犯的主观状态具有独立价值。同时,程序上经过了“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等多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证据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

二、诈骗控告中被害人陈述的争议焦点与审查方法

在诈骗控告中,被害人陈述可能因记忆偏差、情绪影响或利害关系而失真。减刑裁定中的证据审查逻辑提供了三点启示:

1. 寻求“管教干警”式中立第三人证言

诈骗案中,被害人陈述往往需要其他证据印证。例如,当被害人声称“被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时,可收集以下证据:

  • 证人证言:如项目合作方、银行工作人员等中立第三方的证言,核实被害人所描述的“虚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 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客观数据,与被害人陈述进行对比。

具体步骤:在控告初期,要求被害人提供所有相关沟通记录、汇款凭证,并询问是否存在目击证人。若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需警惕“孤证”风险,可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第三方监控或通讯记录。

2. 构建“集体评议”式多维度证据链

减刑裁定中,通过“集体评议、审核、公示”的程序,避免单一证据的偏见。在诈骗控告中,可构建如下证据链:

  • 第一层:被害人陈述(详细描述诈骗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手段)。
  • 第二层:客观证据(转账记录、合同、录音、微信截图)。
  • 第三层:外围证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类似举报、工商登记信息、资金流水异常)。

例如,若被害人指控被告人以“投资人股”名义骗取资金,可调取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若发现资金在收款后迅速转移至个人账户,且无实际投资行为,则能印证诈骗故意。

3. 审查“服刑人员”式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可靠性

在裁定中,服刑人员的证言用于佐证罪犯的改造表现,但需注意其与罪犯的利害关系。在诈骗案中,被害人陈述也可能因与被告人的私人恩怨或经济纠纷而夸大。实务方法:

  • 交叉询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要求被害人提供细节(如第一次见面场景、具体承诺内容),并多次询问同一问题,观察陈述是否一致。
  • 反向验证:收集被告人的辩解或反证(如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主动提出投资),与被害人陈述比对,找出矛盾点。

三、程序正义:从减刑公示到证据合法性审查

裁定书中强调,减刑程序经过了“公示二日、公示五个工作日”等公开环节。在诈骗控告中,证据的合法性同样重要。若被害人陈述是通过非法手段(如威胁、利诱)获取,或关键证据来源不明(如未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可能排除该证据。

建议控告方:

  • 在提交证据时,确保每个证据都有合法来源(如转账记录需银行盖章、聊天记录需公证或原始存储设备)。
  • 若涉及多人证言,应单独询问并制作笔录,避免串通。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

诈骗控告中的争议焦点远不止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还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等。但通过减刑裁定中“多源证据、程序审查”的思路,可以提升控告成功率。若您正在处理诈骗控告,建议收集所有关联证据后寻求专业律师评估,尤其注意资金流向与真实意图的关联性。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8刑更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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