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1

乌鲁木齐受贿案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焦点的实务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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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开头:直击受贿案件中的程序正义痛点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常以“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此类主张?本文以**(2021)新71刑终3号**裁定书为例,深度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标准,揭示法院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逻辑,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中间: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审查路径与操作要点

一、争议焦点:被告人上诉理由的核心主张

上诉人付某(原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一审被判受贿罪后上诉,明确提出:

“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自述材料系编造、伪造,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上述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其在一审期间就予以提出,但一审法院未采纳,也未依其申请对其做伤情鉴定,以证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系程序违法。”

二、法院审查流程的分步拆解(关键步骤与引用)

1.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触发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被告人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证明非法取证可能存在。本案中,付某在开庭审理前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及有针对性的线索和材料,符合程序启动要求。

2. 一审法院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法院在处理该申请时,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了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人民检察院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操作要点:

  • 法院必须召开庭前会议,而非仅书面审查。
  • 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需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材料。
  • 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法院应向控辩双方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3. 二审法院的再审查结论

二审期间,付某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明确:

“现付铜山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本院不再进行审查。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合规提示: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二审仅对一审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复查,而非重新启动审查——除非有新的线索或证据。

4. 刑讯逼供以外证据的独立印证

法院在否定非法证据排除主张后,进一步认定:

“付铜山到案后即供认其受贿16起共计217.488万元,且该供述与在案的相关行贿人的证言、法律文书及合同、结算凭证等书证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其受贿事实。”

实务启示: 即使被告人翻供,只要其他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仍可依据“印证规则”定罪。

三、本案对法律从业者的实操指引

  1. 作为辩护人

    • 若主张非法证据排除,务必在一审庭前会议前提交具体线索(如伤情照片、监控缺失、同监室人员证言等),避免“笼统主张”。
    • 积极申请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若侦查机关拒不提供,可推定存在非法取证可能(参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 注意:二审阶段主张“认罪认罚”难以获得从宽,若一审已翻供且未退赃,二审法院通常不采纳该请求(本案辩护人意见即被驳回)。
  2. 作为检察官/法官

    • 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需在庭前会议中充分举证(如播放录音录像、出具健康检查记录),并记录在案。
    • 若被告人申请伤情鉴定,应及时启动(本案中,法院未依申请做伤情鉴定,但通过其他程序认定合法性,该做法存在争议空间——实务中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以避免程序瑕疵)。

结尾:程序正义的边界与律师辩护的深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职务犯罪辩护的“利器”,但并非“万能钥匙”。本案清晰表明:在被告人仅做笼统指控而无细节线索、且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采纳程序合规结论。未来,辩护人可从庭前会议的实质对抗(如要求侦查人员出庭)、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等角度突破。对于量刑辩护,一审阶段尽早“退赃+认罪”通常比二审“临时翻供又认罪”更有效。

延伸行动建议: 可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7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针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剪辑、中断等情形,申请法院进行技术鉴定


作者: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新71刑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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