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1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亲属代转贿赂款定性分歧解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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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一条极为隐蔽且争议频发的“红线”——亲属代为转交贿赂款。这类行为究竟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被认定为共同受贿,往往决定了当事人能否获得较轻的量刑,甚至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案号:2014克刑初字第65号)为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场景,深入剖析亲属转交贿赂款的法律风险与定性分歧。该案中,被告人吐尔逊古丽·尼亚孜因挪用公款743070.9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经多次减刑,至2024年11月刑满。虽然该案涉及挪用公款,但其背后反映出的“资金流转环节”与“亲属参与”问题,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逻辑高度相似——谁主动促成、谁实际控制、谁承担罪责,正是定性的核心痛点。

一、亲属转交贿赂款的四大典型场景

场景一:行贿人直接找到亲属,亲属代为转交

案情特征:行贿人并非直接联系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通过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将贿赂款转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在中间起到“桥梁”作用。

定性分歧

  • 倾向定介绍贿赂罪:如果亲属主观上仅为“帮忙转交”,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收受贿赂的意图,且未从贿赂款中分得利益,更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为三年,远低于受贿罪。
  • 可能定共同受贿:若亲属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积极代为收受、传递贿赂,甚至参与商讨受贿数额,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共犯。

痛点关键词:主动撮合、单向传递、无利益分成、是否明知请托事项

场景二:国家工作人员指使亲属收受,亲属被动转交

案情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行贿人“钱交给我老婆/孩子”,亲属仅按指示接收并转交,未主动联系或参与商议。

定性分歧

  • 倾向定共同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代为收受贿赂,且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默许的,一般认定为共同受贿。理由在于:亲属作为“收款工具”,其行为本质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延伸。
  • 个别例外:若亲属能证明其“完全不知情”行贿细节,仅以为“礼尚往来”或“借款”,可主张无罪。但举证难度极高。

痛点关键词:被动接收、知情与否、默示同意、举证责任倒置

场景三:亲属主动索贿,声称“我能帮办成事”

案情特征:亲属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声称能够“疏通关系”,事后是否实际转交存在多种可能。

定性分歧

  • 若实际转交且国家工作人员知情:无论亲属是否分得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亲属构成受贿共犯(而非介绍贿赂)。
  • 若未转交,亲属私吞:亲属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 若转交但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亲属构成介绍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无主观故意)或可能构成违纪。

痛点关键词:以权谋私、虚构能力、私吞款项、是否实际转交

场景四:亲属作为中间人,介绍行贿人与受贿人认识

案情特征:亲属主动牵线搭桥,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对接”,后续钱款交付由双方直接完成,亲属不再参与。

定性分歧

  • 典型介绍贿赂罪:亲属仅起到“连接”作用,未参与具体受贿行为,未占有贿赂款,满足介绍贿赂罪的全部要件。
  • 注意区分“居间介绍”与“共同受贿”:若亲属在介绍过程中对受贿数额、方式提出建议,或从中收取“中介费”,则可能转化为共同受贿。

痛点关键词:牵线搭桥、中介角色、是否参与实质商量、中介费性质

二、定性分歧的核心:如何区分“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

| 维度 | 介绍贿赂罪 | 共同受贿罪(受贿共犯) | |------|-----------|---------------------| | 主观故意 | 仅为促成贿赂交易,无意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 |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共同占有、支配贿赂款 | | 行为方式 |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传递信息、转交财物 | 直接参与受贿环节,如商议数额、分工配合 | | 利益归属 | 不占有贿赂款,可能获得少量“介绍费” | 直接或间接分享贿赂款 | | 责任范围 | 对促成贿赂交易负责,数额以实际转交为准 | 对全部受贿数额负责 | | 最高刑期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死刑(现已废除)、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关键判断点

  1. 有无共谋:亲属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就收受财物有过明确的意思沟通?
  2. 有无控制权:亲属是否能独立决定是否收取、退回或处置贿赂款?
  3. 有无利益共享:亲属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包括间接利益,如债务免除、人情回报)?

三、案件当事人的痛点与风险提示

在新疆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属转交贿赂的案件多发于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审批、政府采购等领域。当事人常面临以下痛点:

  • “我以为只是帮个忙”:许多家属误以为“转交钱款”与己无关,却不知已触犯刑法。
  • “我不知道他是受贿”:主张不知情难以举证,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生活经验推定“应当知道”。
  • “我没拿一分钱”:即使未分得利益,若被认定为受贿共犯,仍需对全部受贿数额负责。
  • “我们是一家人”:亲属关系本身不是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成为共同故意的推定依据。
  • “留痕证据”的重要性:转交款项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见证人、打款凭证等,是判断主观故意的核心证据。

风险提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检察官、法官会重点审查以下“细节”:

  • 转交前有无电话沟通?
  • 转交时有无第三人在场?
  • 转交后有无向国家工作人员报告情况?
  • 是否知晓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 是否曾经帮助转交类似款项?

四、一句话问答(直击痛点)

问:我老公让行贿人把钱转到我卡上,我什么都没说就收了,我有罪吗? 答:很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配偶代收行为会被推定为知情并同意,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不知请托内情。

问:我只是帮忙把一包现金转交给领导,没要任何好处,算介绍贿赂还是共同受贿? 答:若你与领导事前无通谋、事后未分利,且领导本人直接处理了请托事项,通常认定为介绍贿赂罪;但若你知晓请托内容并多次主导转交,可能升格为共同受贿。

问:我给行贿人介绍认识了一个领导,他们自己谈的交易,我没参与收钱,我有事吗? 答:你仅起到牵线作用,未直接参与贿赂过程,一般定介绍贿赂罪。但如果介绍时对金额、方式有明确参与,或从中收取了“中介费”,则风险升级。

问:我父亲是官员,别人送礼我代收,但钱全给我父亲了,我算犯罪吗? 答:若你父亲知情且默许,你构成受贿罪共犯;若你父亲不知情,你私吞款项则构成诈骗或侵占;若你父亲不知情且你确已转交,可能按违纪处理,但若数额巨大且协助实施,仍可能被追究。

问:我已经被判刑了,家属代为退赃能减刑吗? 答:可以。如本案中吐尔逊古丽·尼亚孜在服刑期间积极退赔55万元,结合改造表现,法院给予了减刑。退赃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减刑、假释有积极作用。

结语

亲属代为转交贿赂款,绝非“小事一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分水岭”——是轻罪(介绍贿赂)还是重罪(共同受贿),关键在于主观故意、行为参与度、利益归属三大要素。若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此类指控,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点。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对于亲属转交贿赂类的定性争议,我们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帮助多位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争取到“介绍贿赂罪”的轻罪认定,避免重刑判决。如有需要,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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