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2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介绍行为未遂裁判认定要点1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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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以案说法: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起受贿案看介绍贿赂未遂的认定边界

在法律实务中,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界限常令当事人困惑,尤其是“介绍行为未遂”的裁判认定,更是辩护与量刑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刑终92号刑事裁定书为引,结合真实场景,深度解析介绍行为未遂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读者厘清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节点。

案例背景:一份裁定书引发的思考

在(2021)新01刑终92号案中,原水磨沟区建设局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干部刘生某、水磨沟区园林队职工袁某、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临聘人员祝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虽以受贿罪定罪,但其中涉及的“居间介绍”“撮合利益”等行为,与介绍贿赂罪高度关联。假若祝某仅处于“牵线搭桥”阶段而未促成行受贿合意,其行为将如何定性?这正是介绍贿赂未遂认定的核心命题。

场景一:促成见面但未达成合意——介绍行为的“着手”与“未遂”

裁判要点: 介绍人已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并传递了行贿方的意图,但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或双方未就具体金额、事项达成合意,属于介绍贿赂未遂。

痛点细节关键词:

  • “口头承诺”与“实际接触”:仅有口头表示愿撮合,未实施具体传递信息、安排见面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着手。
  • “拒绝合意”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称“只是见面聊聊”,而行贿方坚称“已谈妥”,证据链断裂时,法院倾向认定为未遂。
  • “中间费”的定性:介绍人已收取行贿方“好处费”,但未转交且未促成交易,该费用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非法占有,而非介绍贿赂既遂。

裁判逻辑解析:
根据《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要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介绍行为“着手”的标志是:介绍人开始向国家工作人员传递行贿信息,或明确撮合双方谋取不当利益。若国家工作人员当场拒绝,或行受贿双方未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则介绍行为未能完成,属于未遂。例如,祝某若仅在微信中向刘生某提及“有人想送礼”,刘生某未置可否,后续也无实际行动,则祝某可能仅构成介绍贿赂预备,而非未遂。

场景二:钱款已交付中间人但未转交——控制说与利用说的博弈

裁判要点: 行贿方已将贿赂款交给介绍人,但介绍人尚未转交国家工作人员,案发时钱款处于介绍人控制之下。此时,如果介绍人具有转交的明确意图,虽钱款已脱离行贿方,但未到达国家工作人员处,审判实践中多认定为介绍贿赂未遂。

痛点细节关键词:

  • “控制转移”的节点:行贿方将钱款打入介绍人账户后,介绍人未转出,银行流水是认定未遂的关键证据。
  • “意图查明”的困境:介绍人声称“准备退还给行贿人”,但无证据证明,法院可能推定其有转交意图从而认定为未遂。
  • “掺入中间费”的争议:介绍人截留部分钱款作为“好处费”,余款未转交,该截留行为可能构成侵占或诈骗,与介绍贿赂未遂数罪并罚。

裁判逻辑解析:
刑法理论对贿赂既遂有“控制说”与“利用说”之争。在介绍贿赂罪中,通说认为既遂需行受贿双方实际完成权钱交易。介绍人作为桥梁,其行为目的是将钱款传递至国家工作人员。即便钱款已到介绍人手中,只要未进入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介绍行为便未完成。在乌鲁木齐地区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多倾向于认定未遂,但要求介绍人必须有明确转交的主观故意。若介绍人纯属虚构“能办事”,骗取行贿方钱款,则可能定性为诈骗罪。

场景三:行贿方单方面提出请求——被动介绍与主动撮合的区分

裁判要点: 行贿方主动找到介绍人,要求其帮忙“引荐”国家工作人员,介绍人答应后尚未行动即被查获。此时,介绍人属于“被动接受请求”,若未着手实施具体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预备。

痛点细节关键词:

  • “被动”与“主动”的边界:介绍人仅仅是“同意帮忙”,但未打电话、未约见、未传递信息,是预备行为,一般不处罚。
  • “承诺”的法律意义:口头承诺撮合但无后续动作,司法实践中极少追究。但若已达成“事成后分成”等私下交易,则可能视为着手。
  • “利益驱动”的证明:介绍人是否收取了定金、是否曾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及此事,是区分预备与着手的核心。

裁判逻辑解析:
根据《刑法》关于未遂的规定,犯罪预备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除非情节严重。介绍贿赂罪的预备行为主要表现为寻找行贿对象、商议中间费、了解贿赂条件等。若介绍人仅停留在同意阶段,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介绍人已经接触国家工作人员并传达行贿意图,即使尚未结果,也构成介绍贿赂未遂。

场景四:国家工作人员默认但未实际使用职权——关系人介绍的特殊风险

裁判要点: 介绍人撮合后,国家工作人员口头同意帮忙,但尚未实施具体职务行为,行贿方也未实际获取利益。此时,介绍行为是否未遂,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形成“权钱交易合意”。

痛点细节关键词:

  • “承诺”的效力:国家工作人员仅说“知道了”“到时候再说”,不足以认定合意成立,属于未遂。
  • “谋取利益”的虚无:若无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将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人行为可能仅构成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信息传递”,不成立介绍贿赂。
  • “领导意图”的误解:介绍人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默认,但后者实为敷衍,则介绍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未完成,仍属未遂。

裁判逻辑解析:
行受贿双方“合意”是介绍贿赂既遂的关键。若国家工作人员尚未形成受贿故意,或行贿方尚未明确表达权钱对价,介绍人的撮合行为便无法“完成”。此时,介绍人可能构成介绍贿赂未遂,但量刑时会考量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合程度。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类似案件中,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合意证据,若无短信、微信记录、录音等直接证据,一般认定为未遂。

场景五:介绍人主动退出——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裁判要点: 介绍人着手撮合后,因良心发现或畏惧法律,主动放弃并阻止行受贿合意。此时,若介绍人有效阻止了钱款交付或职务行为的发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若只是自己退出但未阻止他人,则仍为未遂。

痛点细节关键词:

  • “有效阻止”的证明:介绍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劝说行贿方放弃、退回钱款、举报等行为。
  • “自首加分”:介绍人在未遂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争取自首从轻或免除处罚。
  • “情节严重”的底线:即便未遂,若介绍行为涉及巨额贿赂或多人多次,也可立案追诉。

裁判逻辑解析:
犯罪中止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有中止的意志和行为。介绍人若只是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如国家工作人员调离),则仍属未遂。若主动退出但未阻止,有可能被认定为未遂而非中止,因为介绍人已为犯罪创造了条件,退出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一句话问答(聚焦痛点)

  • Q:介绍人只收了行贿方的“跑腿费”就能脱罪吗?
    A:不一定。若跑腿费是介绍贿赂的对价,且介绍行为已着手,即便未促成交易,也可能构成介绍贿赂未遂。

  • Q:介绍人让行受贿双方见面后未参与后续,是否算既遂?
    A:不算既遂。介绍人需对权钱交易的完成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若仅引见,后续由双方自行达成,介绍人可能属于从犯而非介绍贿赂罪。

  • Q:介绍贿赂未遂会被判实刑吗?
    A:存在实刑风险。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情节严重(如介绍巨额贿赂、多次介绍),仍可能判处实刑。

  • Q: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受贿,介绍人是否还构成犯罪?
    A:一般不构成。介绍人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愿才能完成介绍行为,若被拒绝,介绍行为因目的对象不存在而失去意义,属于不能犯未遂,通常不处罚。

  • Q:介绍人在微信中答应帮忙但未行动,会被立案吗?
    A:可能性极低。此种情况属于预备行为,司法实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除非有报案且证据显示其有实际行为。

律师提示

介绍贿赂罪虽常被忽视,但其立案门槛低、证据易固定,一旦案发,当事人往往陷入“既不能认定为自首,又难以争取缓刑”的困境。尤其当介绍行为与受贿共犯界限模糊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这起案件可以看到,法院对“介绍行为未遂”的认定十分精细,涉及合意形成、钱款控制、职务行为等多个要素。若您或身边人正面临此类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行为节点,固定有利证据,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本文案例引自(2021)新01刑终92号刑事裁定书,人名已做隐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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