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柳某案看取保候审中“再犯风险”的认定方法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一、开篇点题: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与实务争议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与防止社会危险性之间的平衡。然而,实务中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一取保候审否定条件的判断,往往因行为模式的复杂性而引发争议。本文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875号判决书为蓝本,通过分析被告人柳絮多次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模式,揭示认定“再犯风险”的关键方法与步骤,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分层解析:争议焦点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步:行为模式的系统性分析
取保候审审查的核心在于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重要判断标准。在柳絮案中,其行为呈现出明显的持续性、重复性、针对性特征:
被告人柳絮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向被害人李某1、居某、张某1、付某等人索要钱款,涉及打井工程、污水改造、土方供应等多个施工项目,每一次均以“阻碍施工、举报投诉”为手段,迫使对方支付“好处费”。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柳絮的犯罪并非偶发,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特定施工群体,且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这种模式化行为本身即构成“再犯”的初步证据——如果他未被羁押,极可能继续寻找新的施工项目索要钱财。
(二)第二步:主观恶性的深度挖掘
仅凭行为次数不足以认定,还需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柳絮案中存在两个关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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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的极端行为:判决书载明,“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将其母亲留置在村委会”、“将父亲骨灰盒放置在村委会办公室内供奉十余天,严重影响村委会正常办公秩序”。这一行为表明,柳絮为达成目的不惜践踏基本伦理秩序,其主观上对法律规则的漠视程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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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态度:虽然柳絮当庭认罪,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将索要钱财辩称为“对方主动给零花钱”“让我带车调解”,这种避重就轻的态度反映出其对自身行为的正当化倾向,一旦获释,这种认知偏差极易驱动其继续实施类似行为。
(三)第三步:证据链的交叉印证方法
在取保候审审查中,须避免“孤证定案”。柳絮案的证据链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 被害人陈述:四名被害人一致陈述曾被索要钱款,且均指向同一手段“阻拦施工、打举报电话”。
- 证人证言:同案证人李某4、曹某、任某等证人在不同阶段印证了“柳絮持续闹事—支付钱款—停止阻挠”的交易模式。
- 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锁定了钱款流转路径(如“秦某汇款5000元至李某4”)。
- 司法鉴定意见:手机内微信、支付宝记录被提取固定,强化了证据链的闭合性。
实务中,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多个独立被害人、是否使用同一手段、是否有客观交易记录。本案中,即便单个环节存在辩解空间,但整体证据体系已足以证明柳絮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风险。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类案的启示
柳絮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且未被适用取保候审,其判决结果印证了“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正确性。然而,实务中需要警惕以下误区:
- 不能仅因数额较小即认定风险低:本案单笔最高仅5000元,但累计达近万元,且针对的均为民生工程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远超数额本身。
- 不能因“当庭认罪”即降低评估等级:认罪态度需结合前期表现综合判断,柳絮在侦查阶段的避重就轻与庭审认罪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 需关注“地下暗箱”模式:部分行为人(如柳絮)利用“帮忙调解”“介绍活儿”等名义掩盖索要行为,审查时应透过表象识别实质。
建议措施:对于涉嫌多次、反复实施同类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制作“行为模式分析报告”,系统梳理时间轴、手段、被害人特征;检察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要求辩护人提供“无再犯风险”的担保方案,如保证人资质证明、居住地社区监管承诺等,而非仅凭一纸申请书。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3刑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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