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23

北京从柳某案看取保候审中“再犯风险”的认定方法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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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一、开篇点题: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与实务争议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之间的平衡。然而,实务中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一取保候审否定条件的判断,往往因行为模式的复杂性而引发争议。本文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875号判决书为蓝本,通过分析被告人柳絮多次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模式,揭示认定“再犯风险”的关键方法与步骤,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分层解析:争议焦点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步:行为模式的系统性分析

取保候审审查的核心在于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重要判断标准。在柳絮案中,其行为呈现出明显的持续性、重复性、针对性特征:

被告人柳絮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向被害人李某1、居某、张某1、付某等人索要钱款,涉及打井工程、污水改造、土方供应等多个施工项目,每一次均以“阻碍施工、举报投诉”为手段,迫使对方支付“好处费”。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柳絮的犯罪并非偶发,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特定施工群体,且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这种模式化行为本身即构成“再犯”的初步证据——如果他未被羁押,极可能继续寻找新的施工项目索要钱财。

(二)第二步:主观恶性的深度挖掘

仅凭行为次数不足以认定,还需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柳絮案中存在两个关键情节:

  1. 对村委会的极端行为:判决书载明,“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将其母亲留置在村委会”、“将父亲骨灰盒放置在村委会办公室内供奉十余天,严重影响村委会正常办公秩序”。这一行为表明,柳絮为达成目的不惜践踏基本伦理秩序,其主观上对法律规则的漠视程度极高。

  2. 拒不认罪态度:虽然柳絮当庭认罪,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将索要钱财辩称为“对方主动给零花钱”“让我带车调解”,这种避重就轻的态度反映出其对自身行为的正当化倾向,一旦获释,这种认知偏差极易驱动其继续实施类似行为。

(三)第三步:证据链的交叉印证方法

在取保候审审查中,须避免“孤证定案”。柳絮案的证据链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 被害人陈述:四名被害人一致陈述曾被索要钱款,且均指向同一手段“阻拦施工、打举报电话”。
  • 证人证言:同案证人李某4、曹某、任某等证人在不同阶段印证了“柳絮持续闹事—支付钱款—停止阻挠”的交易模式。
  • 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锁定了钱款流转路径(如“秦某汇款5000元至李某4”)。
  • 司法鉴定意见:手机内微信、支付宝记录被提取固定,强化了证据链的闭合性。

实务中,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多个独立被害人是否使用同一手段是否有客观交易记录。本案中,即便单个环节存在辩解空间,但整体证据体系已足以证明柳絮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风险。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类案的启示

柳絮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且未被适用取保候审,其判决结果印证了“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正确性。然而,实务中需要警惕以下误区:

  1. 不能仅因数额较小即认定风险低:本案单笔最高仅5000元,但累计达近万元,且针对的均为民生工程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远超数额本身。
  2. 不能因“当庭认罪”即降低评估等级:认罪态度需结合前期表现综合判断,柳絮在侦查阶段的避重就轻与庭审认罪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3. 需关注“地下暗箱”模式:部分行为人(如柳絮)利用“帮忙调解”“介绍活儿”等名义掩盖索要行为,审查时应透过表象识别实质。

建议措施:对于涉嫌多次、反复实施同类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制作“行为模式分析报告”,系统梳理时间轴、手段、被害人特征;检察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要求辩护人提供“无再犯风险”的担保方案,如保证人资质证明、居住地社区监管承诺等,而非仅凭一纸申请书。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3刑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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