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李某某案看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争议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诉讼保障与人身自由,而“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正是决定是否适用该措施的关键争议点。本文以(2019)京0107刑初348号判决书为素材,深入剖析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与实务操作。
一、案件背景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困境
在(2019)京0107刑初348号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羁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全程未适用取保候审。这一过程折射出实践中对“社会危险性”的从严把握:当犯罪嫌疑人涉嫌暴力犯罪或具有逃跑风险时,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拒绝取保候审。然而,个案中是否存在过度限制自由的可能?本文通过分层解析,提供认定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二、争议焦点分析:以“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为核心
1. 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暴力抗拒执法的量化评估
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大众牌小汽车……为逃避检查,加速闯卡,并冲撞检查指示牌及锥桶至对向车道,逆向行驶150米左右后因撞向路边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迫停车,停车后李某某立即弃车逃跑。”
此处行为具有三个危险特征:一是主动冲撞执法设施(指示牌、锥桶),属物理暴力;二是逆向行驶150米,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弃车逃跑,显示逃避追责的倾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形。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且逃跑行为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这构成了不予取保候审的充分理由。
具体步骤:
- 第一步:核查行为是否直接针对执法活动,如冲撞、暴力反抗。若仅为消极逃避(如加速驶离但未冲撞),可能降低危险性评级。
- 第二步:评估行为造成的后果。本案中冲撞指示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实际危害”。
- 第三步:考察事后态度。李某某停车后弃车逃跑,未主动投案(后续电话传唤到案,但非主动),这表明缺乏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不减。
2. 前科与再犯风险:是否适用“初犯”抗辩
判决书载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但仍判处实刑而非缓刑或取保候审。原因在于,尽管无前科,但李某某的行为涉及暴力对抗公权力,且逃跑行为打破了“认罪悔罪”可能带来的轻缓处理预期。实务中,对“初犯”的认定需结合以下方法:
- 方法一:查询户籍地和居住地派出所档案,确认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行政违法)。判决书未提及李某某有前科,故其初犯抗辩成立。
- 方法二:评估行为动机。李某某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闯卡,酒驾本身是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这削弱了初犯的从轻效力。
- 方法三:对比同类案件判例。若类似情节(如逃避酒驾、冲撞设施)多数被判处实刑,则取保候审可能性低。
3. 自首情节对取保候审的影响
判决书明确:“李某某于2019年9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但在取保候审评估中,自首并非必然降低社会危险性。分析步骤如下:
- 步骤一:判断自首的主动性。电话传唤虽属“自动投案”,但相比主动投案,其主动性较低,尤其李某某是在弃车逃跑后数日才到案,存在逃避期。
- 步骤二:考察到案后的配合度。判决书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配合度高,可降低部分危险性。
- 步骤三:平衡逃跑事实。李某某弃车逃跑的行为直接指向“可能逃跑”,这是取保候审最忌讳的情形。因此,即便自首成立,逃跑行为仍使社会危险性评估维持在高位。
三、结论与延展:取保候审申请的实操建议
本案中,法院拒绝取保候审的核心在于李某某的“暴力+逃跑”行为,这直接触发了《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中“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从辩护角度,若想争取取保候审,需重点完成以下行动:
- 行动一:尽早固定证据证明无再犯风险。例如,提供工作证明、社区证明、家属保证书,证明李某某有稳定住所和正当职业,不会再次违法。本案李某某户籍在山东,居住在北京门头沟,若其能提供在京连续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可削弱“可能逃跑”的推定。
- 行动二:主动赔偿损失。判决书未提及李某某赔偿冲撞损失,若其在刑事拘留期间主动赔偿指示牌、护栏等费用,并取得执法部门谅解,可显著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价。
- 行动三:申请取保候审时作详细说明。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重点强调“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并说明逃跑系出于恐惧而非恶意逃避追诉,同时提供保证人(如近亲属)和保证金。
延伸信息:实务中,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等暴力犯罪,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常设置“社会危险性听证会”。辩护律师可申请参加,现场举证证人(如邻居、同事)证明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并引用类似判例(如(2018)京0107刑初XX号)中因无逃跑行为而被取保候审的情形,以动摇检察官的偏见。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7刑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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