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3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抗辩不成立的裁判逻辑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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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核心价值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发包方常以“监理费用过高”“人员派驻不足”“进场时间不符”“监理失职造成损失”等理由拒付或减付费用。本判决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驳斥了上述抗辩,为监理企业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合同效力优先、证据闭环决胜。发包方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反证,则须按约定足额支付监理报酬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中,被告河北建设公司提出四项抗辩:监理费过高(主张按国家废止规定调整)、监理人员仅派驻3人(合同要求4人)、进场时间晚于合同约定(7月11日而非7月1日)、监理失职导致爆破超方损失。以下逐项分析法院认定逻辑,并附实战方法。

(一)费用是否过高?——国家规定已废止,市场约定优先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提交的证据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经本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可知该通知已于2016年被废止,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 该收费规定已废止,不能作为调整依据。双方自愿约定的每月8万元监理费合法有效。

方法步骤:

  1. 合同签订时明确费用构成,避免参考已失效的行政规定。爆破作业等特种行业监理费可依据市场行情协商。
  2. 对方提出费用过高时,立即核查对方引用规定的现行有效性(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官网查证)。
  3. 留存合同原件及协商记录,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人员是否不足?——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公安机关证明形成证据链

判决原文引用:

原告方盈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依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田某、监理工程师王某以及监理员张某和卢某……并按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形成了《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20年9月24日向原告方盈公司出具了《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业绩证明》……你在公司监理人员均能在岗在位履行职责。

法院证据对比:

原告提供的《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记录更为详细、规范、完整,每页均有监理人员签字;被告提交的“安全工作日志”无记录人员签字或盖章,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 原告通过持续完整的现场记录和第三方权威证明(公安机关),足以证明派驻4名监理人员、按时在岗履职。

方法步骤:

  1. 日常记录要规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需注明日期、人员签名,并保留施工方签字确认。本案中每页均有监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签字是关键。
  2. 获取第三方佐证:如公安机关、质检站等出具的工作证明,能有效对抗对方单方主张。
  3. 对方抗辩人员不足时,要求其提供经有效签章的原始记录(如现场考勤、会议签到),不能仅凭无签名的单方日志。

(三)进场时间是否不符?——完整证据链压倒单方摘页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提交的7月11日安全工作日志中载明“爆破监理进场”,但该日志无记录人员签字或盖章;而原告提交的《监理日志》记录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每页下方有监理人员签字,爆破作业人员签字,记录更为详细。两者相比较之下,本院对被告日志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 被告摘页式的、无签名的记录不能推翻原告连续两个月、内容详实且有签名的日志。

方法步骤:

  1. 进场时立即开始记录:从合同约定首日起,无论是否正式开工,都应保持监理日志连贯性。
  2. 避免记录有空白:所有工作日均应有记录,跨周末可注明“无爆破作业,已巡视现场”等说明。
  3. 对方主张进场晚时,监理方可提供现场照片、视频、微信群聊记录等辅助证明。本案中公安机关证明再次印证了7月1日起的监理工作。

(四)监理是否造成损失?——损失与违约须有直接因果证据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提交的《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爆破监理驻场期间,隧道开挖部位的二衬浇筑混凝土超方情况统计》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无法证明该损失系因原告未按合同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 发包方主张监理失职导致超方,但仅有单方统计表,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监理指令记录等佐证,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方法步骤:

  1. 监理方注意: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问题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留存签收记录;若存在爆破违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 发包方维权时:需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指令、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综合证据,证明监理明确不作为且与损失有直接关联。本案中被告缺乏因果链条。
  3. 防范于先:监理合同应明确界定监理责任范围(如是否包含经济性控制),本案合同明确规定监理内容为安全与合法性,不涉及经济指标,因此超方损失与监理无关。

三、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全面性、连续性、独立性的证据体系。监理企业应做到:合同明确约定义务边界,现场记录风雨无阻,积极寻求公安机关等第三方证明。发包方若想防御,则应在签约时明确监理考核节点,保留进场确认单(需双方签字),并在损失发生时委托专业鉴定。

实务提醒: 即使监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长期拖欠款项也可按LPR标准主张利息(本案自应付款日2020年9月11日起算)。据此,建议企业:

  • 合同条款增加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减轻举证损失成本。
  • 每月对账并签署进度确认单,固化债权。
  • 妥善保管原始记录至少至质保期后。

作者: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冀0306民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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