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替代履行可行性判断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引言:当“停工令”遇上监理费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往往是争议焦点。特别是当延长期间出现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等“停工令”时,发包方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扣减监理费,而监理方则坚持按实际服务天数计费。本案中,廊坊某学院与河北泰某达公司之间的监理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折中判决:认可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但以监理日志的实际记载作为替代履行可行性的判断依据。该案对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情概要:503天延期中的“天数博弈”
2015年1月,河北泰某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达公司”)中标廊坊某学院(以下简称“某学院”)教学及生活设施改扩建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工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共365天),监理酬金248万元。工程实际于2017年9月29日全部竣工,延期约503天。
2018年10月,泰某达公司向某学院申请支付延期期间的附加工作酬金341.7万元(503天×248万元÷365天)。某学院则以其中250天因政府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导致“全面停工”为由,主张该250天属不可抗力,监理方无需提供服务,不应计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监理日志发现:在泰某达公司主张的250天“停工令”期间,有81天无任何监理日志(如假期、放假间隔),其余169天虽有停工令但监理日志记载了实际监理工作内容(如巡查、资料整理、协调等)。据此,法院认定:81天因无监理日志证明实际服务,故不予计费,最终判决某学院支付附加工作酬金286.7万元(422天×248万元÷365天),并赔偿律师费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不可抗力与替代履行可行性的边界
(一)大气污染“停工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明确:政府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或措施的通告、预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认定符合《民法典》第180条及司法实践。但需注意,不可抗力仅免除因该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合同义务方的履行责任——如果义务方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核心义务,则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全部免责。
(二)替代履行可行性判断的关键:监理日志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本案最精彩之处在于法院对“替代履行是否可行”的审查方法。监理服务具有连续性、隐蔽性,即便施工暂停,监理人仍可能进行以下替代性工作:
- 质量控制:检查已完工程、材料存储、设备维护;
- 进度管理:调整后续计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 信息协调:整理监理资料、组织会议、回复函件;
- 安全管理:巡检停工现场是否存在隐患。
法院通过全面比对监理日志,发现:
- 部分停工令日期的监理日志虽记载在背面或集中写在同一天,但在其他标段的监理日志中有对应日期的佐证,证明实际发生了监理行为;
- 对于极端天气(如雨雪、气温过低)导致的停工,监理日志中记录“因天气寒冷不具备施工条件当日停工”,但同日仍记载有监理工作内容(如编写报告、清理资料),法院认定这些天数仍应计费;
- 唯一被扣除的81天,是既无任何监理日志,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空白期。
核心结论: 即使政府强令停工,监理人若能在现场或办公室持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息管理、文件处理、协调沟通等职责,并提供真实的监理日志作为证据,即可认定“替代履行可行”,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拒付监理费的绝对理由。
(三)发包方主张“监理履职不到位”的举证困境
某学院还提出:泰某达公司存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见证员缺位、兼任其他工程等问题。但法院认为:
-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未出现因监理原因导致的质量损失;
- 合同中对人员兼任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 发包方未就“监理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
这警示发包方:反诉监理方赔偿损失,必须证明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仅凭“不到位”的个别日志记录,难以获得支持。
实务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对发包方:
- 不可抗力条款的细化: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政府停工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约定延期期间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完全免除、按比例折减、或最高不超过某上限)。
- 监理日志的审查义务:发包方应定期(如每周)签收监理日志,对无日志或日志异常期间提出书面异议,避免事后“水土不服”。
- 损失证据链:若实际损失(如工期延误罚款、返工费)主张应由监理承担,需提供签证单、会议记录、监理指令书等形成闭环。
对监理方:
- 日志即“护身符”:每一日(含停工日)均需记录人员、地点、工作内容、受托事项,即使工地空无一人,也应记录“整理资料3小时”“编写周报”等。避免“集中补记”或“记在背面”——法院虽在本案中宽容认定,但风险极高。
- 替代履行的证据留痕:停工期间的每次协调会议、电话沟通、函件往来,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对方签字确认。
- 合同条款的博弈:在投标阶段,应主动要求明确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公式,并约定“不可抗力期间按实际服务天数计费”的除外条款。
判决启示:证据为王,细节决定胜负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坚持 “以实际监理天数为准,而非简单以停工令天数扣减” 的裁判逻辑,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纠纷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监理服务不是“看工地”的代名词,而是一套包含质量控制、进度跟踪、信息管理、协调沟通的复合型服务。替代履行的可行性,取决于监理人能否证明自己“在停工期间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职责”。
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27年的王世忠律师,我们曾在多起监理费纠纷中代理当事人实现“绝地反击”。总结成功经验:起诉前务必完整收集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现场照片等“一揽子”证据;对于不可抗力主张,要区分“不可抗力事由”与“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事由存在,不等于全部履约义务消灭。
相关一问一答
问:政府发布大气污染“停工令”导致工地全停,监理方还能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吗?
答:可以,但需证明停工期间监理方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管理工作(如整理资料、协调会议、检查已完工程),且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监理日志或其他证据。若无任何服务证据,则可能被扣减。
问:监理日志有几天写在背面或同一天集中记载,法院会认可吗?
答:存在风险。但若在其他标段的日志、会议纪要中能找到对应日期的佐证,法院可能酌情认可。建议监理方每日独立记录,避免“补记”。
问:发包方能否以“监理人员不到位”为由拒付全部监理费?
答:极难。发承包方需证明监理方的不到位行为直接导致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实际损失。只要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法院通常不支持发包方以此为由扣減监理费。
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期间不计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方怎么办?
答: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可抗力期间,监理人仍享有基本办公费用及合理利润”,或约定“不可抗力连续超过XX天,可协商调整”。已签订合同的,可通过补充协议修正。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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