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2026-06-25

济南破产清算纠纷中管理人履职争议的实务解析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53117929

引言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而言,如何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不滥用权力、及时变现担保财产,是实践中常见的痛点。今天,笔者通过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确认的典型案例,带您深入剖析破产管理人在处置担保财产、计收费用、保障知情权等环节中的法律边界,以及债权人应如何合法维权。

案情回顾:债权人与管理人的激烈博弈

2018年,嘉峪关市某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钊律所”)为管理人。某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其债权以该公司的啤酒花颗粒等财产设定抵押。管理人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后,决定以实物抵偿债务,并要求某银行先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及管理人报酬共计约22万元。某银行拒绝后,管理人单方通知视为财产所有权转移,并移交了冷库钥匙。此后,某银行剩余1千余万元债权被列为普通债权,仅获偿52万余元。

某银行起诉要求确认管理人的多项行为违法、违反勤勉义务并索赔,但三级法院均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暴露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履职的多个争议焦点,值得所有债权人警惕。

焦点一:处置担保财产,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必经程序吗?【痛点关键词:以物抵债、变价方案】

核心争议: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直接以实物抵偿担保债权,是否违反程序?

法院观点: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权人可随时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因此,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并非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但需以“及时、合法、无过错”为前提。

实务要点

  • 管理人若已尽拍卖、公告等变现努力仍流拍,且征得担保债权人同意(或债权人未明确反对)后,以实物抵债不违法。
  • 债权人若不同意以物抵债,应尽早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继续依法变价,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

焦点二: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痛点关键词:流拍、保管义务、移交义务】

核心争议:管理人在两次流拍后直接移交担保物,是否未尽保管、变现的勤勉义务?

法院观点:管理人已委托评估、两次公开拍卖并广泛发布公告,在无法变现的情况下与债权人面谈并送达通知,债权人表示同意。其后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移交实物,不存在保管不当、故意低价处置等过错行为。因此,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实务要点

  • 管理人履行勤勉义务的关键在于:评估、拍卖、公告、保管、移交等各环节是否规范且无重大过失。
  • 债权人若质疑管理人履职错误,需证明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合理评估、未充分公告、保管不当导致资产毁损等)。
  • 流拍后,管理人应及时与担保权人协商变价方案,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焦点三: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谁承担?【痛点关键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核心争议:管理人要求担保权人先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及管理人报酬,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法院已作出通知要求某银行承担上述费用。此类事项属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确认的事项,债权人不得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某银行若不服,应依法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异议(如申请法院复核),而非起诉。

实务要点

  • 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一般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但若担保物变现困难,管理人可依据法院裁定要求担保权人先行垫付,否则可能影响剩余普通债权分配。
  • 债权人收到管理人收费通知后,应核查法院是否已确认;若法院已裁定,不可再另行起诉,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救济。

焦点四:债权人知情权如何保障?【痛点关键词:查阅权、债权人会议决议】

核心争议:债权人要求管理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变价方案、会议决议等,管理人未提供,是否可起诉?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债权人查阅权被拒绝时,应当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决定,而非提起民事诉讼。

实务要点

  •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应尽快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在5日内作出决定。
  • 切勿直接以“侵犯知情权”为由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

焦点五:普通债权确认的合法性与救济路径

某银行剩余债权被列为普通债权,并按照分配方案清偿。法院认为,分配方案已通过债权人会议并获法院确认,管理人无权单独改变债权人会议决议结果。债权人若对债权性质认定有异议,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阶段提出异议或申请确认诉讼,而非在事后争议管理人行为。

总结:债权人维权需找准“程序”与“实体”双路径

本案反映出,破产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程序封闭性,债权人维权需注意:

  1. 实体争议:对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变价方案、债权认定等有异议,应及时在债权人会议或破产程序中提出,必要时申请法院复核。
  2. 程序救济:对管理人拒绝提供资料、违法计费等问题,应优先向破产法院请求司法决定,而非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3. 管理责任:起诉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证明其存在违反勤勉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法院审查极为严格,普通争议难以胜诉。

相关一句话问答(Q&A)

Q1: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直接以物抵债,是否违法?
A:不必然违法。若管理人已依法拍卖流拍,且担保债权人未明确反对,法院认为管理人有权直接以实物优先受偿,无需债权人会议决议。

Q2: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保管不当导致担保物贬值,如何维权?
A: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提供保管记录;若管理人不作为,可申请法院作出决定,必要时起诉要求赔偿(需证明过错和损失)。

Q3:管理人要求我支付评估费、审计费、报酬,我拒绝后有什么后果?
A:若法院已裁定由你承担,管理人可依据该裁定强制执行或从应付给你的款项中扣除。拒绝支付不影响管理人的移交行为,但可能导致你丧失对剩余普通债权的分配。

Q4:我想查阅管理人提供的破产文件,但被拒绝怎么办?
A: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责令管理人提供。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切勿直接起诉。

Q5:管理人将我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我该如何救济?
A:应在债权申报阶段提出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若法院已裁定确认,则需在破产程序内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涉及当事人名称已依法隐名处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