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2026-06-25

济南破产清算纠纷中管理人履职争议的实务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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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审查债权、推进清算。然而,管理人履职是否勤勉尽责,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一起真实的破产清算纠纷案为例,剖析管理人履职中的常见争议点,帮助各方当事人理解法律边界,规避风险。

案件背景:兖州创世纪肉类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因欠缴社保、税款等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指定济宁市中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为管理人。创公司认为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其经济损失约1.87亿元,遂起诉要求管理人赔偿2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最终驳回了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管理人履职争议的四大焦点

根据判决书,创*公司对管理人提出了四项核心指控,这些正是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或原管理层)与管理人之间最易激化的矛盾点。

焦点1:拒不落实企业经营情况?

创*公司诉称:公司因政府介入丧失经营权十余年,要求管理人落实该期间经营情况,但管理人拒不处理。

管理人回应与法院认定

  • 管理人已委托审计机构对2003年3月至破产受理时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创*公司已复制相关材料。
  • 管理人的工作需区分轻重缓急,在承担1638名职工档案核查、84户租赁户合同重签、安全隐患关停等繁重任务下,无法按照创*公司的要求立即“落实十余年前的问题”。
  • 法院认为,管理人已履行了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务报告的职责,未违反勤勉义务。

普法要点:管理人职责有法定顺序和时限,并非所有“原管理层关心的问题”都必须优先处理。债务人应主动提供企业经营资料,而非坐等管理人“考古”。

焦点2:对债权异议置之不理,直接认定债权?

创*公司诉称:管理人对社保处、医保处、地税局申报的债权未作实质审查,直接认定高达1.87亿元的债权,损害其权益。

管理人回应与法院认定

  • 管理人已对每一笔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核查,创*公司提出的异议也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管理人仅有“审查”和“编制债权表”的职权,最终确认债权的是法院,而非管理人。创*公司混淆了“管理人审查”与“法院确认”的概念。
  • 对于社保、税务债权的实体争议(如企业停产是否仍需缴纳社保、税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企业停产不能免除对职工的法定义务,税务登记未变更则纳税主体不变,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税款及滞纳金。管理人对这些债权的审查并无错误。

普法要点

  • 管理人不是“法官”,不能自行确认债权。债务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必须主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不能“等、靠、要”。
  • 社保、税务债权的性质具有强制性,即便企业停产多年,欠缴费用及滞纳金仍可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原管理层不应以“实际控制人离开”为由否定自身纳税和社保义务。

焦点3:拒绝查阅、复印债权申报材料?

创*公司诉称:管理人禁止其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复印、拍照,妨碍其行使查阅权。

管理人回应与法院认定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法律条文明确写的是“查阅”,并非“复制”。
  • 管理人已配合创*公司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了查阅,但拒绝其复印、拍照的行为于法有据。查阅权不等于复制权,管理人没有义务提供复制服务。

普法要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对债权申报材料享有查阅权,但复制权需有明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未赋予复制权,管理人拒绝复印、拍照不构成违法。如需获取材料副本,可通过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交换等方式实现。

焦点4:拒绝缴纳债权确认诉讼费?

创*公司诉称: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后,要求管理人缴纳12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拒不配合,导致其无力缴费而撤诉,最终债权被法院裁定确认,造成损失。

管理人回应与法院认定

  • 创*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甚至继续使用印章从事法律活动。在这种拒不配合的状态下,管理人拒绝为其诉讼“买单”。
  • 债权确认诉讼是债务人为了自身权益提起的独立诉讼,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即创*公司)自行承担。管理人没有义务代缴。
  • 法院明确指出:创*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费请求于法无据。

普法要点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印章、账簿等必须交给管理人。拒不移交印章不仅违反法定义务,还会导致管理层自行提起的诉讼费用无法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 债权确认诉讼的费用应由主张异议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诉讼结果由败诉方承担。管理人无“兜底缴费”义务。

二、法院最终认定:管理人勤勉尽责,驳回全部诉求

经过庭审调查,法院认为:

  1. 被告中*公司作为管理人,已依法接管财产、通知申报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召开债权人会议、委托审计评估、维护企业稳定等,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2. 原告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2000万元经济损失与管理人履职之间有何因果关系。
  3. 创*公司自身存在严重不配合行为(拒不移交印章、对几乎所有债权提出异议、恶意诉讼倾向),其诉讼目的并非维护破产财产价值,而是试图“独享土地等资产”。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万元由创公司负担。


三、关键法律解读与管理人履职指引

| 争议点 | 法律依据 | 关键结论 | |--------|----------|----------| | 管理人是否需“落实十余年前经营情况” | 《企业破产法》第25条 | 管理人职责有法定范围,且需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不能苛求“一步到位”。 | | 管理人能否直接确认债权 | 第57、58条 | 管理人只有审查权,债权确认必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债务人不服应立即起诉,不可消极等待。 | | 债务人可否要求复印债权材料 | 第57条第2款 | 法律仅赋予“查阅权”,未赋予“复制权”。管理人拒绝复印、拍照不违法。 | | 诉讼费由谁承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自行垫付,管理人无代缴义务。 | | 印章拒不移交的法律后果 | 第25条、第127条 | 债务人拒不移交印章,法院可对责任人罚款;由此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职的风险由债务人自负。 |


四、普法启示:破产程序中各方应如何避免管理责任争议?

  1. 债务人(原管理层):必须主动配合管理人移交印章、账簿、经营资料;对债权有异议应立即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不要指望管理人“替自己打官司”;正视社保、税务债权的合法性。
  2. 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定职责履职,对债权的审查意见要书面化、留痕;对债务人的异议应及时书面回复;协助债务人行使查阅权,但可拒绝超出法律范围的复制要求。
  3. 债权人:关注管理人的履职报告,如有不当行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及时核查,行使表决权。

相关一问一答

Q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管理层还能用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吗?
A:不能。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原管理层应立即将印章、账簿等全部移交管理人。继续使用印章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可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Q2:管理人不让我复印债权申报材料,我该怎么办?
A:法律只赋予了“查阅权”,未规定复制权。如确实需要材料,可申请法院调取,或在债权确认诉讼中通过法院证据交换获取。

Q3:企业已经停产十年,还需要缴纳社保和房产税吗?
A:需要。企业停产不等于劳动关系终止,企业仍需为职工缴纳社保(或承担欠缴责任);房产、土地登记未变更,则纳税义务一直存在,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税款。

Q4:我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不服,但没钱起诉怎么办?
A: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但与本案类似,如因自身拒不配合(如不交印章)导致诉讼无法推进,后果自负。

Q5:管理人乱作为,能不能告它赔偿?
A:可以,但需证明管理人有主观过错、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且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足以说明举证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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