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5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受托转交财物定性行贿共犯1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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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案件启示:从“帮忙转交”到刑事追责的致命一步

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拜新·胡某曼在担任村副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收草场的职务便利,自己并伙同他人采取违规突击加盖羊圈的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共计145万余元。虽然本案案由是贪污罪,但其中“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节,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受托转交财物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从“帮忙”滑向“共犯”的深渊。

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许多当事人最初只是“受人之托”转交钱款、物品,或是充当中间人牵线搭桥,自认为“没有直接受贿、没有谋利”便不构成犯罪。然而,司法机关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远非如此简单。本文以该案为引,系统梳理介绍贿赂罪及行贿共犯的常见案发场景,解析当事人最关心的法律痛点。

二、案件事实回顾(2021)新0106刑初1号

| 关键情节 | 法律定性要点 | |---------|-------------| | 拜新·胡某曼时任村副主任,协助政府征收草场 | 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职务便利 | | 自己违规加盖羊圈骗取补偿款39万余元 | 构成个人贪污 | | 伙同努某以母亲名义加盖羊圈骗取62万余元,拜新·胡某曼分得2万元 | 共同贪污——虽未全程参与,但提供职务便利并分赃 | | 伙同翟某以妻子名义加盖羊圈骗取43万余元,拜新·胡某曼分得3万余元 | 再次印证**“受托协作+分赃”即构成共犯** |

判决结果:拜新·胡某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三、法律痛点深度解析:受托转交财物为何被定性为共犯?

痛点一:主观“明知”的推定——帮忙≠免责

很多当事人以为:“我只是帮忙转交,又没拿好处费,怎么就成了共犯?”
关键细节:司法机关认定“明知”不只看口供,而是综合以下行为推定:

  • 转交时点:是否在请托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在敏感时间段?
  • 转交对象:是否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对方正处理特定公务?
  • 转交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如现金、借用账户、代签协议)?
  • 事后表现:是否参与赃款分配?是否知情后未拒绝?

本案中,拜新·胡某曼虽未直接“行贿”,但其明知他人加盖羊圈是骗取补偿款,仍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并从中分得2万元、3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共同贪污。同理,在行贿案件中,受托转交财物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行贿,仍实施转交行为,且实际上为行受贿提供了帮助,就会被认定为行贿共犯。

痛点二:获利数额≠定罪门槛——零报酬也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常有人问:“我只是转交,没拿一分钱,也犯罪?”
法律要点:介绍贿赂罪和行贿共犯的构成不以“获取利益”为前提。只要有介绍、撮合、转交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如行贿数额较大、造成国家损失等),即可入罪。
证据细节:监委调查时首先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看是否存在“转交指令”“协调请托”等关键词。即使没有报酬,只要存在明确的“你帮我转交给他”的话术,风险即产生。

痛点三:作用大小——从犯责任的独立性

很多当事人认为“我只是帮个忙,主犯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从犯,也要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拜新·胡某曼对伙同努某、翟某骗取的全部金额(62万余元、43万余元)都需承担责任,而非只对自己分得的部分负责。
辩护空间:如果能证明转交行为是在被欺骗、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且没有参与分赃、没有从中获益,则可能不构成共犯。但需要早期留存证据,如告知书、通话录音等。

四、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关键风险图谱)

| 场景类型 | 常见表现形式 | 法律后果 | |---------|-------------|---------| | 场景一:受托代送财物 | A要求B将现金或礼物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C,B照做 | B构成行贿罪共犯或介绍贿赂罪 | | 场景二:撮合牵线 | 明知A想送钱给C办事,B主动联系安排见面、传递信息 | B构成介绍贿赂罪 | | 场景三:代收后转交 | C将受贿款物暂交B保管,或B代为收受后再交给C | B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或洗钱罪 | | 场景四:借他人账户转款 | A将钱款转入B账户,B再转给C或按C指示使用 | B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场景五:居中协调利益 | B在行受贿双方之间斡旋,帮助达成交易条件(如签假合同) | B构成介绍贿赂罪或行/受贿共犯 | | 场景六:亲属代为收受 | 国家工作人员指示亲属代收财物,亲属明知是贿赂仍收受 | 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 |

特别警示:上述场景中,即使转交人没有主动索要好处、没有牟取个人利益,只要主观上明知财物与职务行为有关联,客观上实施了转交、撮合、代收等行为,就可能被刑事追诉。

五、当事人最关注的五个“一句话问答”

问:我只是帮朋友把钱转交给一个领导,没收好处费,会构成犯罪吗?
答:会。只要你知道这笔钱是用于请托办事,就构成行贿罪共犯或介绍贿赂罪,有无好处费不影响定罪。

问:对方说是“正常人情往来”,事后我才知道是贿赂,我有责任吗?
答:关键看转交时你是否“应当知道”其非正常性。如果金额巨大、时间敏感、方式隐秘,司法机关会推定你明知。

问:我只转交了一部分,没有全程参与,量刑会轻吗?
答:会考虑你的作用(从犯),但要对参与转交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而非仅对自己分得的部分。

问:我已经退了脏款,是不是就不判刑了?
答:退赃是法定从轻情节,但不必然免刑。职务犯罪案件通常需结合自首、立功等情节才有可能不起诉或缓刑。

问:事隔多年,转交行为还会被追究吗?
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五年,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罪追诉时效为十年。且监察委在“扫黑除恶”“专项反腐”中可不受时效限制。

六、律师提醒:如何避免“帮忙”变“共犯”?

  1. 不代收、不转交:任何涉及公职人员的财物往来,无论金额大小,拒绝代转。
  2. 保留记录:若被要求转交,立即留存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不知情或不参与。
  3. 及时退出:一旦发现转交行为涉嫌违法,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监察委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4. 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征地、拆迁、工程等敏感领域的“转款”“代收”行为,务必在行动前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如您或身边人遇到类似法律风险,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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