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2026-06-25

济南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行政协议可仲裁性实务分析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53117929

在商业合作中,仲裁因其高效、专业、保密的特点,常被约定为争议解决方式。但当协议涉及涉外因素行政主体仲裁条款表述不清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往往会成为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对于全屋翻新领域的企业而言,如果与境外投资方或涉及政府背景的项目合作,厘清仲裁协议的“合法边界”至关重要。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济南中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深入解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涉外商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一份“混血”协议的仲裁条款之争

本案中,香港公司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集团)与**平县人民政府**、山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山东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签订了一份《平亚洲国际鞋城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保集团在平县投资建设鞋城项目,政府方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协议第八条第2款约定:

“与本协议书相关的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后因项目政策调整,双方产生纠纷。保*集团认为该仲裁条款存在两个仲裁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且协议具有行政色彩,不应由商事仲裁处理,遂向济南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定逻辑

法院经审查后,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1. 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保*集团注册地在香港,属于涉港商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未约定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本案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因此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这一规则提醒我们:在签订涉外合同时,明确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可避免后续争议。

2. “一约两指”是否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保*集团认为,协议中同时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的两个仲裁机构,应属无效。但法院在认定中,对仲裁条款进行了整体解释:该条款中“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明确的仲裁机构选择,而“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仅是对仲裁规则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未约定,但不影响已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效力。因此,仅凭“一约两指”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关键在于约定是否“明确且唯一”。

3. 行政协议与可仲裁性:最关键的“致命伤”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案涉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法院查明,协议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税收减免、行政手续协调、产业政策支持等政府职能事项,同时也有违约责任等民事条款。法院认为,此类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其中涉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政策变更、优惠措施取消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法院裁定: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对当事人的关键启示与痛点分析

对于涉及涉外投资政府合作复杂仲裁条款的企业(包括全屋翻新企业),本案暴露了以下核心痛点:

  • 痛点一:涉外主体未约定准据法→法律适用风险:境外主体与内地政府签约,如未在仲裁条款中明确“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后续可能陷入法律冲突或适用不明的困境。
  • 痛点二: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混搭→解释争议风险:条款中“两个机构名称”或“机构+规则”的表述,极易被一方利用主张约定不明,引发司法审查。
  • 痛点三:行政协议混入商事仲裁→可仲裁性风险:政府方参与的协议中,若掺杂行政审批、优惠政策等行政事项,仲裁协议可能因“超出可仲裁范围”被认定无效,导致争议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
  • 痛点四:程序成本与时间成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身就需要缴纳申请费(本案400元),且会拖延争议解决进程,影响资金回笼和项目推进。

律师专业建议:如何设计“无懈可击”的涉外仲裁条款?

基于本案教训,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建议:

  1.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最好直接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避免同时援引两个机构或不同规则。
  2. 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涉外合同中,仲裁条款必须写明“本仲裁条款的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区分可仲裁事项:若协议涉及政府采购、土地出让、行政优惠等,建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分离,或者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4. 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仲裁地:如在中国内地仲裁,建议选择仲裁员名册丰富、司法审查支持仲裁的仲裁机构(如济南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

相关一问一答

  1. 问:涉外仲裁协议中,仅约定了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答:无效,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若已约定明确仲裁机构,另约定其他规则不影响有效性。

  2. 问: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定有效?
    答:不一定。若协议内容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如政策优惠、行政审批等,则该部分争议不可仲裁,整个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3. 问:香港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涉外合同吗?法律适用有何特殊?
    答:属于涉港合同,参照涉外合同处理。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4. 问: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争议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为涉外案件,需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法院。

  5. 问:全屋翻新企业与境外客户签合同,如何避免仲裁条款风险?
    答: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唯一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如中国法),并排除行政性内容混入仲裁范围。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注全屋翻新领域,处理多起涉外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如果您正面临类似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或涉外合同风险,欢迎咨询。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