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2026-06-25

济南公司纠纷中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实务要点解析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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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专注于适老化改造领域的律师,我深知公司治理中“人”的因素往往比制度更关键。董事、高管作为公司的“大脑”,其忠实与勤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然而,现实中不少高管存在“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擅自离职、入职竞争对手、甚至带走核心团队,给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今天,我们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7655号判决,以案说法,深度解析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与实务痛点。


一、案情回顾:总经理“不辞而别”,反诉公司违法解约

本案原告山东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被告张*(原总经理)及上海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一次看似普通的岗位调整。

  • 张*的身份:自2008年起担任三*公司总经理,参与经营十余年,掌握大量商业秘密,月薪5万元。
  • 冲突始末:2017年5月,张突然不再到岗;6月5日,公司以“多次未到岗”为由发出《工作岗位调整通知》,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张在短暂报到后彻底离岗,并于6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关键转折:2018年2月1日,张入职与三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能公司,担任总经理兼董事。三公司随即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41万元,并返还其在能公司的全部收入(归入权)。

二、法院判决:高管“忠实义务”不因岗位调整而消失

一审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

  1. 张*仍属高管,负有忠实义务:尽管公司作出了岗位调整通知,但未实质解除劳动关系,张*作为原总经理,仍对公司负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其擅自入职竞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
  2. 支持部分归入权:张在能公司的收入,按其在三公司时的月薪5万元为标准,计算12个月共计60万元,应返还给三公司。
  3. 驳回损失赔偿请求:三公司未能证明其经营亏损与张跳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能*公司销售VIVO、OPPO手机系经正规授权,不构成侵权。

三、痛点解析: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5大关键细节

结合本案,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往往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每一个都可能导致胜负逆转:

1. 高管身份的认定:不是“一纸通知”就能摆脱

  • 痛点:公司认为“我已经免职了,他不再是高管”,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职权、工作年限、是否实质性解约等因素。
  • 细节关键词:实际履职、岗位调整不等于解除、原职务未交接、仍掌握商业秘密。本案中,张*虽被免职,但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其高管身份并未消灭。

2. 竞业禁止义务的触发时点:在职期间+离职过渡期

  • 痛点:高管认为“只有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才受约束”,但《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是法定忠实义务,无需协议约定。
  • 细节关键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张在未离职的情况下入职能公司,时间完全覆盖在职期,法院认定违法。

3. 归入权的计算基数:工资+奖金+股权收益

  • 痛点:公司无法举证高管在竞争公司的实际收入,法院往往参照原工资标准,导致赔偿额偏低。三*公司主张年收入480万元,但因无证据未获支持。
  • 细节关键词: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税务记录、股权收益。公司应主动申请调查令或要求对方披露收入明细。

4. 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举证难,公司需证明“直接关联”

  • 痛点:公司抱怨“核心团队被挖走、业绩下滑”,但法院认为市场波动、成本上升等可能抵消因果链。本案中,三公司仅提供利润表,未证明亏损“唯一原因”是张跳槽。
  • 细节关键词:直接损失、利润下降与高管离职的时间吻合度、无法有效举证的败诉风险。建议公司同步保留客户资源流失、订单份额变化等佐证材料。

5. 第三人(新公司)的责任:明知故犯才连带

  • 痛点:原公司希望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其“明知”高管尚在任职。能公司辩称“张已离开八个月”,法院因此未认定其共同侵权。
  • 细节关键词:主观明知、共同故意、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辅助侵权。公司可调查新公司录用时间、是否尽到背景审查义务。

四、一句话问答(律师普法版)

  • 问:高管擅自入职竞争公司,公司能要求他返还全部收入吗?
    答:可以,法律上称为“归入权”,但需证明该收入与其违反忠实义务有关,且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 问:公司调整了高管职务,他就不再是“高管”了吗?
    答:不一定。若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原高管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行使实际管理权,其忠实义务依然存在。

  • 问:公司亏损341万元,能全部要求跳槽的高管赔吗?
    答:很难。公司必须证明亏损与高管跳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 问:新公司录用未离职的高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需证明新公司“明知”该员工仍与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高管身份),否则一般不构成连带。

五、律师建议:公司如何防范高管“带球跑路”?

  1. 强化合同约束:在劳动合同、高管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义务及违约后果。
  2. 保留证据链:对高管擅自离岗、入职竞争公司的行为及时留存邮件、微信记录、考勤等证据。
  3. 及时行使归入权:一旦发现高管违规,立即起诉要求返还其在竞争公司的收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4. 启动劳动仲裁+公司诉讼“双线作战”:在劳动仲裁中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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