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026-06-25

济南跨境电商刷单骗补:合同诈骗罪与骗税罪场景解析

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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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一起骗税案看“刷单骗补”的刑事风险

在跨境电商、外贸出口领域,“刷单”骗取政府补贴或退税款的行为屡见不鲜。许多企业主误以为“借用资质、虚假出口”仅构成行政违法,殊不知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极可能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甚至触及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本文以湖南省桑植县仁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为切入,深度剖析“跨境电商刷单骗补”的行为模式、法律定性及当事人必须警惕的痛点。本文作者为东晟未来(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律师,专注刑事合规与出口退税案件辩护十余年。


一、案情回顾:以“假出口”套取千万退税的完整链条

1. 基本事实

原审被告单位桑植县仁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营速冻食品生产、销售,同年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法定代表人唐如安(已隐去名字中“安”字,下同)与香港潮记公司、天利公司、志丰行公司及吉尔吉斯斯坦艾列克丝公司等境外企业合谋,采用以下模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无真实货物交易:仁成公司并未实际生产或出口牛羊肉,仅提供出口资质、检验检疫证、报关资料;
  • 虚假货物组织:境外公司或中间商自行采购货物(甚至以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仁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
  • 虚构资金流:境外公司将外汇转入仁成公司账户,仁成公司结汇后转入其控制的“收购商”个人账户,再立即回流至境外公司指定账户,制造“真实收购、出口、收汇”的假象;
  • 虚开发票:仁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12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合计1.4亿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 骗取退税款: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共申报出口退税11笔,实际取得退税1042.56万元,仁成公司分利403.25万元,其余分给境外合作方。

2. 法院判决

  • 仁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1100万元;
  • 唐如安(法定代表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 其他被告人高英、王锋、彭*飞分别被判处缓刑或免刑;
  • 追缴违法所得403.25万元,扣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

二、法律定性:为何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1. 两罪的关键区分

| 罪名 | 核心要件 | 保护法益 |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 合同诈骗罪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市场交易秩序 |

本案中,仁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看似符合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非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因此,司法机关最终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2. “刷单骗补”行为的典型场景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跨境电商刷单骗补”的主要案发场景包括:

  • 场景一:虚报出口货物品名、数量、价格
    如仁成公司以“冻藏去骨牛肉”报关,实际出口鸡鸭肉,低值高报。
  • 场景二:循环虚假外汇流
    境外公司打款→境内公司结汇→通过“收购商”账户转回境外,形成资金闭环。
  • 场景三: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
    无真实收购业务,直接开具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 场景四:借用出口资质“四自三不见”
    境内企业允许境外客户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仅提供单证。
  • 场景五: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
    向商检部门送检少量真实样品,取得合格证后用于报关,实际出口货物并无对应质量保障。

3. 为何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虽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但合同本身只是骗取退税的工具,核心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若境外公司因该虚假合同遭受损失(如支付了货款但未收到货物),则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本案中,境外公司是共同犯罪人,且资金已全部回流,不存在单方财产损失。


三、当事人痛点:面临的法律后果与合规警示

1. 量刑严重: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仁成公司骗取1042万元,唐如安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六年半,已因自首、退赃等情节获得较大从轻。

2. 单位犯罪双罚制

不仅公司会被判处罚金(本案罚金11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业务经理)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认罪认罚与自首的价值

本案高英、王锋因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得以适用缓刑。唐如安因主动退赃20万元,二审刑期由七年减为六年半。

4. “四自三不见”的刑事风险极高

司法实践中,外贸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货源、汇票并自行报关(即“四自三不见”),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企业主切勿为完成创汇任务或赚取退税分成而“借壳出口”。

5. 税务稽查与刑事侦查联动

本案由税务局移送公安,税务稽查中发现的资金流异常、发票虚开、无真实生产等线索,直接触发刑事立案。


四、合规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如何远离“刷单骗补”红线

  1. 杜绝“无真实交易”的出口模式:每一笔出口必须对应真实的采购、生产、仓储、物流记录。
  2. 完善发票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基于实际采购,不得虚开。
  3. 规范资金流管理:外汇收入必须真实来自境外客户,且资金回流不能形成“循环闭环”。
  4. 警惕“四自三不见”合作:不要出借公司出口资质,也不要参与“虚假出口”的分成。
  5. 主动进行合规体检:聘请专业律师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合规审查,排查虚开发票、虚构资金流等隐患。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跨境电商“刷单”骗取出口退税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A: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骗取的财物性质——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的是国家税款,合同诈骗罪骗取的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若仅是借用他人资质假报出口,未实际骗取税款,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虚构履约能力)。

Q2: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能否免责?
A:若法定代表人参与决策、审批、分红,或对异常业务模式放任不管,通常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免责。

Q3:虚开发票的金额如何认定?
A:以实际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为准,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合并计算。

Q4:自首和退赃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A: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Q5: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时,如何应对?
A: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定;同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盲目认罪导致加重责任。


结尾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绝不能被不法分子异化为牟利工具。本案中仁成公司及唐如安等人最终身陷囹圄,教训深刻。无论是跨境电商企业还是传统外贸公司,都必须严守底线,切勿触碰“刷单骗补”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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