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026-06-26

济南婚约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分配要点1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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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最常面临的痛点是: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借贷还是垫付?法院依据什么来认定? 很多情侣或未婚夫妻在共同购房、购车或大额消费时,出于情感信任,往往缺乏书面约定,一旦婚约解除,财产的归属与返还就成了“罗生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直接决定了谁能拿回钱、能拿回多少钱。

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深度剖析婚约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规则,帮助读者避开“说不清、证不明”的雷区。


一、案情回顾:一个人的出资,三个人的“糊涂账”

当事人信息(已隐名处理):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奇*(男,济南铁路职工)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中铁电气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核心事实:
李奇与杨在婚约存续期间口头约定:双方各出资一半,共同购买济南市槐荫区某房产。购房时,李奇从其个人账户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约91.5万元),其中**89.3万元来自其父亲李的账户转账**。后因婚约解除,李奇认为杨未按约定支付一半房款,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口头购房协议,并由杨返还其代付的款项(即李奇认为的“垫付款”)。

法院裁判逻辑:

  1. 资金来源不等于出资主体:李奇父亲转账至其账户,仅能证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但不能改变李奇作为付款人向开发商支付的事实。这笔钱在进入李奇*账户后,已成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2. 垫付行为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李奇代杨支付的一半购房款,属于垫付行为,而非对杨的赠与或借贷。杨未按约定付款,属于违约,但双方已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房屋已实际购买,共同买房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故不构成根本违约。
  3. “结婚之用”不等于“合同目的”:李奇*主张“结婚是合同目的”,但法院认为,双方口头协议的核心是“共同买房”,而非“必须结婚”,因此婚约解除不必然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

最终,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李奇*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谁是出资人?垫付还是赠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映射了婚约财产纠纷中最关键的举证难题——当一方主张出资属于“代付”(要求返还),另一方主张属于“赠与”(无需返还),或者主张属于“共同投资”(需分担收益),到底由谁来证明?证明到什么程度?

(一)关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

  • 李奇*的举证责任:他需要证明两点——①自己支付的购房款中,超出自己应支付的部分(即一半)并非其真实赠与意图,而是“代杨垫付”;②杨同意返还该垫付款。
  • 杨*的举证责任:她需要证明该笔款项属于赠与(如李奇*在转账时明确表示“给你买房的钱”),或者属于共同投资(如双方有共同盈利、共担风险的约定)。

本案中,李奇仅提交了父亲向其转账的银行记录自己向开发商转账的记录,但未能提供双方关于“垫付后需要返还”的书面约定、聊天记录或录音。法院据此认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路径,不能证明双方关于款项性质的合意。在杨否认“垫付”主张的情况下,李奇*的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其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垫付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二)热点核心:资金来源≠出资主体——这是婚约财产纠纷中最大的“坑”

很多当事人认为:“钱是我爸转给我的,我再转出去,当然就是我的钱,对方没出钱就得还我。”但法院裁判遵循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原则:

  • 形式层面:以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合同签字人为准。谁向开发商支付款项,谁就是法律上的付款人。
  • 实质层面:如果主张款项系他人代付(如父亲替儿子付款),需要证明代付关系(如借贷或赠与给付款人本人)。本案中,李奇父亲向其转账,可以视为**父亲对李奇的赠与**(也可能是借贷,但无证据),这笔钱进入李奇账户后,李奇就是所有权人。他再把钱支付给开发商,法律上认定李奇*是出资人,而非其父亲。

关键细节提醒

  • 如果李奇的父亲是直接向开发商付款(如通过父亲的卡刷POS机),那么父亲才是出资人,可以主张对李奇和杨*的债权。
  • 但本案父亲的钱经过了李奇的账户,变成了“李奇的钱”,父亲对儿子的转账行为,无法直接追溯到对杨*的权利主张。
  • 这给所有未婚夫妻的警示:不要以为“钱从我卡里出”就一定能证明是我的钱,要保留双方的书面约定或录音。

(三)合同目的 vs. 结婚目的:别再混淆这两个概念

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常将“结婚”视为一切给付行为的根本目的。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

  • 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如彩礼):如果结婚不成,赠与可撤销。
  • 一般民事合意(如共同购房、合伙经营):即使婚约解除,只要合同本身可以继续履行,不必然解除。

本案中,双方口头协议的核心是共同买房,房屋已购买、已交付(假设),李奇要求解除协议的依据不足。法院的潜台词是:你想分手,但房子已经买了,你可以要求杨支付她应承担的房款(另案起诉),但不能因此直接要求解除整个购房行为。


三、律师建议:如何避免“钱付了,房没了,证不清”?

结合本案举证分配逻辑,未婚夫妻在婚约存续期间涉及大额财产时,请注意以下痛点对应策略

(一)出资方(如李奇*一方)

  • 避免资金混同:不要用“父母转账给自己,自己再转出”的方式,最好让父母直接付款给卖方,并备注“代某某支付购房款”。
  • 留存“垫付”证据:如果确实代对方支付款项,务必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确认对方同意返还。例如:“我先帮你垫付这50万,你之后还给我就行。”——这句话就是关键证据。
  • 明确权属:共同购房时,签署《共同出资协议》或《合伙购房协议》,写明出资比例、使用权、处分权及婚约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 注意转账备注:转账时备注“代杨*支付购房款(非赠与)”,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书面协议,但可作为辅助证据。

(二)被主张方(如杨*一方)

  • 及时确认赠与性质:如果对方明确表示“送你一套房”,建议留存聊天记录或录音,并在转账后致谢(“谢谢亲爱的送我的房子”),这能证明赠与合意。
  • 避免沉默:对方主张“垫付”时,如不同意,应及时反驳,避免被认定默认。
  • 关注资金来源:如果对方父母出资,可要求对方提供父母与其之间的赠与或借贷协议,防止对方事后追索。

(三)双方共同注意

  • 保留完整的转账流水:包括银行记录、微信/支付宝记录、收据、合同。
  • 善用“婚内财产约定”:即使未领证,也可参照《民法典》第1065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大额财产的归属。
  • 一旦生变,立即固定证据:在关系破裂前,收集所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避免证据灭失。

四、一句话问答

  1. 问:婚约期间,对方父母转账给我买房,算赠与还是借贷?
    答:若无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证明赠与意图,法院通常认定为借贷或垫付,需要返还;建议保留“这是一笔给你们的结婚礼物”等明确赠与表述的证据。

  2. 问:我用自己的卡帮对方付了购房款,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证明“代付合意”(如聊天记录、录音);若对方主张是赠与,法院会审查双方关系、付款用途、是否有赠与惯例等因素。

  3. 问:婚约解除后,共同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答:首先按出资比例分割(以转账记录、合同签名为准);若无法证明比例,法院可能按共有关系处理;注意:共同署名≠各占一半,要提供付款证据。

  4. 问:对方说“我们一起买房结婚”,但分手后不让我住,怎么办?
    答:合同目的≠结婚目的;若房屋已共同购买,可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对房屋进行折价补偿或拍卖分割。但需注意: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

  5. 问:普通转账记录能证明是赠与吗?
    答:不能。转账记录只证明“钱付了”,不证明“为什么付”。需要结合双方关系、转账时间、转账金额、事后行为等综合判断。


结语

婚约财产纠纷的本质是情感与法律的博弈。在缺乏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和公平原则来“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作为律师,我深知举证之难,难在信任崩塌后的证据重构。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事前的清晰约定,远胜于事后的无尽扯皮。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扰,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购房、购车、彩礼),请务必在纠纷发生前或刚刚发生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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