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履行认定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而中断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监理人是否尽到及时、有效的通知义务,往往成为判断双方责任、确定服务费支付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终1227号判决,深度解读监理服务中断后通知义务的履行认定标准,为从业者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案情概要: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张家口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受康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康交通局”)委托,为“白郭线康保县城至邓油坊路段”道路工程提供路基工程监理服务,实际服务27个月(一般监理期12个月,延期15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进行招投标。2016年9月30日监理工作完成后,康交通局认可监理费金额2500391元(一般监理费1111285元+延期监理费1389106元),但以财政拨款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泰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交通局全额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争议焦点(延伸至本主题): 本案虽未直接提及“不可抗力”,但延期监理服务长达15个月,其背后可能涉及设计变更、资金不到位、政策调整等类似不可抗力的中断事由。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泰*公司如何证明其履行了监理服务?如何证明其就服务中断或延期向业主履行了通知义务?这成为判决走向的核心。
二、通知义务履行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认定
1. 法律依据梳理
-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6.2.1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签发工程复工令。当出现停工事件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协调处理。
- 《合同法》第36条(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实务中通知义务履行的“痛点”细节
- 通知形式:口头通知、微信、邮件、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哪种形式有效?本案中,泰公司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监理日志、监理指令、工程变更文件、工程中间计量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完整呈现了监理服务的全流程。尤其是会议纪要中康交通局认可支付监理费,成为关键证据。
- 通知内容:仅告知“监理服务中断”是否足够?需明确中断原因、预计恢复时间、已完工作量、后续安排等。本案泰公司提交的路面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证明及项目经理刘章证言,证明路基工程合格并移交路面施工,实质是向业主“通知”了监理服务的完成与中断。
- 通知时效:中断事件发生后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或过错扩大损失。本案监理延期15个月,泰*公司虽未单独发函,但通过持续提交监理日志、计量文件等方式,不间断地向业主“动态通知”了服务状态。
- 证明标准:法院如何认定通知义务已履行?本案二审法院采信了泰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言等,证明泰公司的监理服务“得到业主确认”。这提示:对方接受行为(如签收文件、后续施工配合)可视为对通知的认可。
三、本案判决对通知义务认定的启示
1. 合同形式欠缺不影响通知义务的效力
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监理合同因未招标而无效。但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6条,认定泰*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这启示:即使合同无效或未签订,监理人实际提供服务并持续通知业主,仍可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通知义务的履行不因合同形式缺陷而被否定。
2. “履行行为”本身可作为通知义务的替代证明
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场景下,书面通知并非唯一途径。本案泰公司通过实际提供27个月监理服务(包括延期15个月)、提交监理日志、工程变更文件、中间计量文件等行为,向业主持续传递了“监理服务正在进行或延期”的信息。业主康交通局未提出异议,且在会议纪要中认可了监理费金额,实质上默认了泰*公司的通知内容。
3. 通知义务履行的关键证据链
结合本案,监理人在服务中断或延期后,应重点保留以下证据:
- 监理日志、监理指令、工程变更文件:记录服务中断的时间点、原因、协调过程。
- 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有业主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证明通知已送达且对方知悉。
- 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证言、开工报告:证明后续工程的衔接情况,间接印证监理服务的终止或延期。
- 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业主对服务成果的最终确认,可视为对通知内容的追认。
四、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人的合规建议
1. 对监理人(如泰*公司)的警示与策略
- 主动通知,全程留痕:不可抗力或延期事件一发生,立即以书面形式(函件、邮件、微信+截图)通知业主,注明原因、预计影响、应对措施,并要求对方签收回执。
- 利用中间计量文件变相通知:每次提交计量文件时,附上服务时间统计,让业主在“确认工程量”的同时确认服务期。
- 善用会议纪要: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将延期或中断情况写入纪要,由业主代表签字,形成有利证据。
- 即使合同无效,也要按有效合同履责:本案证明,实际履行并通知后,法院仍会保护监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2. 对建设单位(如康*交通局)的提示
- 不可拒收通知:漠视或拒绝签收监理人通知,可能被法院视为“默认”或“接受”,反而陷入被动。
- 积极回应:如对服务中断或延期有异议,应及时书面反驳,否则可能因“未提出异议”而丧失抗辩权。
- 规范招标与签约: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带来的监理费争议。
五、结语
本案二审判决鲜明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实际履行行为的保护,也凸显了通知义务在服务中断纠纷中的核心地位。对于监理人而言,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持续、清晰、可查证地“通知”业主服务状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生命线。对于建设单位,诚信履约、及时回应通知,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避免诉讼的明智选择。
王世忠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纠纷中,证据的积累往往胜于一纸合同。从第一次提供服务开始,就要建立从“日志”到“纪要”到“结算”的完整证据链。当不可抗力突然来临时,你的通知记录就是对抗风险的最强武器。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后,口头通知是否有效?
A1:口头通知效力较低,建议以书面形式(函件、邮件、会议纪要)并保留对方签收或确认的证据,否则法院难以认定通知义务已履行。
Q2:未签订书面的监理合同,监理人能否主张服务费?
A2:可以。只要监理人实际提供服务、业主接受,且服务内容得到确认(如会议纪要、结算单),法院通常会参照合同约定或收费标准支持费用。
Q3:业主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是否构成正当抗辩?
A3:不构成。财政拨款困难属于资金安排问题,不是不可抗力,更不是免责事由,法院一般不支持以此拒付。
Q4:监理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A4: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天数,但应在事件发生后“合理期限内”发出,通常建议3-7日内,避免因延迟被认定为放弃权利或扩大损失。
Q5: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延期监理服务?
A5:通过提交监理日志、延期申请函、业主签收的会议纪要、施工单位证明、工程计量文件等,形成时间链与事实链,证明服务持续性及业主默示同意。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若您遇到类似监理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争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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