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7

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受贿人指定中介型认定要点1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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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腐案件中,“中间人”的角色往往看似隐秘、安全,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当受贿人主动指定中介人,由其与行贿人对接、传递财物、谋划方案时,这种“指定中介型”操作不仅无法为受贿人“遮风挡雨”,更可能直接将三方均拖入刑事犯罪的泥潭。本文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涉及的龚强(原公安刑侦副大队长)、尚锋(无业)、郭*刚(原市监局特种设备监督处处长)一案,以场景化方式解析该类案件的法律面纱,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避免入罪。

一、场景还原:受贿人指定“白手套”,三方各怀算盘

基本案情(已隐去真名,以*代替):

强作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副大队长,利用职务影响力与便利,指定其“朋友”尚锋作为中间人,向有求于他的行贿人郭刚(原市监局特种设备监督处处长)索贿。尚锋一方面充当龚强的“代言人”,传递请托事项与贿赂要求;另一方面直接代收、代转贿赂款物,为龚强“洗白”非法所得。郭刚为在特种设备监管中获取便利,也通过尚锋将好处费送给龚*强。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追究刑责,一审判决后均上诉,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

案件痛点关键词: 职务便利、利益输送链条、白手套、共犯认定、自洗钱风险、行贿与受贿对合关系、证据链条形成、量刑博弈

二、受贿人指定中介型的典型法律要点

1. 中介类型:从“主动代理”到“被动指定”的罪责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存在本质区别。若中间人系受贿人主动指定,且双方就贿赂方式、数额、分配有明确合意,则中间人极易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而非单纯介绍贿赂。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同样面临“共同受贿数额”的巨额指控,而不仅仅是介绍贿赂罪(法定刑最高三年)所能涵盖。

本案关联:锋被一审判决认定犯受贿罪(与龚强共同)、行贿罪(向郭刚索贿或为郭刚代送),正是因其深度参与了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利益交换,且被指定为“固定通道”,被法院认定已超出一般介绍范畴。

2. 风险放大:受贿人指定中介的三重穿透处罚

  • 受贿人: 指定他人代收、代转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反而因“指定行为”强化了其主观故意,无法以“未直接经手”为由脱罪。
  • 中介人: 明知是受贿行为而接受指定、参与传递,只要对贿赂性质主观明知,就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未从中获利,也不影响定罪。
  • 行贿人: 通过中介向指定受贿人输送利益,往往会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中介的存在可能阻断其自首、立功的认定,因为行贿人常误以为“只认中介不认官员”就可逃脱。

案件警示:强试图通过尚锋隔离自己,但证据中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请托事项的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链条,指定中介不仅未能“缓冲”,反而成为锁定其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3. 证据体系:指定中介型案件如何“零口供”定罪

法院在认定该类案件时,通常不依赖言词证据,而是通过客观证据链补强:

  • 微信、短信、转账记录:显示中介与双方频繁联系,且内容包含“好处费”“答谢”“帮忙安排”等敏感字眼。
  • 银行流水对应:行贿人转账给中介,中介再转给受贿人或其近亲属,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 证人证言:其他知情人、财务人员等对贿赂过程的描述。
  • 职务行为关联:行贿人在请托事项发生后短时间内获得关照,强化权钱交易对应关系。

当事人常忽略的细节: 即使受贿人与中介之间没有直接转账,但中介使用受贿人指定的账户(如亲属账户、特定代持人)收款,同样会因“指定”行为被指向受贿人。

三、多维痛点头脑风暴:当事人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痛点一:中介“不知情”能否免责?

不能简单免责。若受贿人指定中介时隐瞒了贿赂性质,中介可能不构成共犯;但若中介明知请托事项与款项不对等、存在“辛苦费”等异常,仍主动配合,则会被推定“应当知道”。本案中,尚锋作为无业人员,频繁为龚强对接郭*刚的业务,且数次提及“你放心,那边的事都办好了”,这种异常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痛点二:中介未收取报酬是否不构成犯罪?

不影响。介绍贿赂罪本身不以“牟利”为要件,共同受贿罪更看重“帮助行为”。即使中介只是帮朋友忙、未从中分得一分钱,只要其促成了受贿结果,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痛点三:受贿人指定中介后“翻供”能否保护中介?

往往适得其反。受贿人为减轻罪责,可能主动供述中介的作用,反而使中介的共犯身份更加清晰。同时,中介的供述也会反向锁定受贿人。本案三人均选择上诉,但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恰恰说明三方相互指摘导致案件复杂化,但任何一方都无法彻底抽身。

痛点四:行贿人只找中介不见官员是否构成行贿罪?

构成。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只要行贿人明知中介是代受贿人收受,且通过中介传递请托,属于“以间接方式行贿”,同样定罪。本案郭刚通过尚锋行贿,一审被判处10年3个月,可见情节严重。

痛点五:案件发回重审是否意味着无罪?

否。发回重审是程序上的救济,不改变事实认定方向。对于当事人而言,重审期间可能面临更精准的指控,且之前已形成的证据链难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应抓住机会进行有效辩护,但不可抱有“全部翻案”的幻想。

四、律师提示:如何应对指定中介型案件的调查与辩护

  1.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尤其熟悉贪污贿赂领域及新疆地方司法实践的专业律师,协助分析证据、评估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2. 切勿串供或销毁证据,司法机关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删除信息,且串供行为会加重处罚。
  3. 注重“主观明知”的辨析:若中介确系被蒙蔽,应收集证明其“不知道对方是行贿/受贿”的证据;若已暴露,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检举他人,可争取从宽处理。
  4. 关注程序违法问题:如本案中涉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指控(一审部分),需审查是否存在侦查措施不当或证据来源违法,可能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

特别说明: 新疆地区近年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此类案件高发,当事人需充分重视地域司法特点。遇到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可委托同时具备本地经验与全国视野的律师团队。

五、一句话问答(多组)

Q:受贿人指定我代收贿赂,我只要不收钱就没事? A:错。只要您明知是贿赂款且参与传递、存放、转交,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共同受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Q:行贿人通过中间人送钱,我作为受贿人没见过面,会被定罪吗? A:会。只要您对中间人的行为知情、默许或授意,权钱交易对应关系成立,即构成受贿罪。

Q:中介帮助受贿人联系行贿人,但最终没有成交,是否犯罪? A: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但若主动中止并及时退赃、举报,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Q:我被指定为中介后想退出,来得及吗? A:来得及!立即停止一切帮助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交代事实、提供线索,争取自首情节和法律上的从宽处理。

Q:单位领导指定我帮他收好处费,说是“正常人情往来”,我如何自我保护? A:拒绝一切异常经济往来,要求领导出具书面说明或保留聊天记录,必要时果断向单位纪检或上级举报,切勿因“怕得罪人”而同流合污。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如有困惑,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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