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单位违约认定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常因工期拖延、资金问题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当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时,监理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本文通过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6民初254号判决,以案说法,解析此类纠纷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回顾:监理单位是否“未履行”是关键
本案中,张家口市诚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华监理”)与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房开”)于2017年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委托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监理费按每平方米7元暂定54.59万元,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但施工期间,金达房开以诚华监理“未安排监理人员进场”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律师催告函》单方解除合同,并委托了新的监理公司。
诚华监理则主张: 其已制定监理规划、召开监理会议、开展基桩检测、签发通知、填写日志和旁站记录,并安排工程师张贵、魏等常驻现场。因金达房开“开工不足”导致工期拖延,非监理人员原因。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但金达房开须支付监理费402953元(按合同约定的附加监理酬金公式计算)。
二、争议焦点:监理单位是否构成违约?
焦点1:承包人未派足监理人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查明:诚华监理虽未按约定派足7名工程师,但已实际履行了核心监理工作(日志、会议、通知等)。金达房开主张的“未安排人员进场”与证据不符。“人员到岗率”“现场工作痕迹”是此类纠纷的痛点关键词——若监理单位能提供完整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则不易被认定为“未履行”。
焦点2:工期拖延的责任归属——发包人原因还是不可抗力?
本案未提及不可抗力,但法院明确:工期拖延系金达房开“开工不足”导致,属于发包人原因,而非监理单位过错。合同中约定“非监理人员原因,工期如有拖延,按公式附加监理酬金”,法院据此支持了监理单位的请求。若系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停工)导致中断, 监理单位通常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焦点3:单方解除合同后,报酬如何计算?
金达房开单方解除合同后,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5条(现《民法典》第928条)判决:委托合同解除,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监理单位已履行716天(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按公式计算报酬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但未结算”“证据链不完整” 是监理单位维权的主要障碍。
三、法律分析:法院判决的三大支撑点
1. 合同约定优先,公式计算有据可查
《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附加监理本金=监理总额÷合同工期×延期天数。合同工期970天(不计季节性停工),总价款54.59万元,实际履行716天,法院据此算出402953元。合同条款的精确性决定了判决的可预期性。
2. 证据链完整,证明监理单位实际履行
诚华监理提交了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日志、旁站记录、基桩检测报告等30余份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反观金达房开,仅以“人员未到位”的笼统主张抗辩,未提供现场记录、考勤表等反证。证据优势是此类案件的胜负手。
3. 发包人原因致工期拖延,不构成监理单位违约
法院认定:金达房开“开工不足”导致工期拖延,属于《补充协议》第五条中的“非监理人员原因”情形。监理单位无需对发包人的开发进度负责。若实际是政府停工、环保限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建议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处理方式。
四、实务要点:监理单位如何避免“被违约”?
1. 强化现场证据留痕
- 每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到场人数、工作内容、问题处理情况,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 保留旁站记录、检验批、会议纪要等文件原件或扫描件,避免“有实施无记录”。
2. 及时书面通知工期延误事由
发现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或进度滞后时,应立即发出**《工作联系单》** 或《监理通知单》,明确责任归属,并抄送甲方、施工方。
3. 合同条款精细化
明确约定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酬金计算方法(如本案的公式),并写明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时限及后果。
4. 应对单方解除合同
收到解除通知后,应立刻梳理已履行的工作成果,形成**《已实施监理工作清单》**,并尽快退场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起诉索要酬金。
五、一句话问答(法官/律师视角)
Q:发包人以“监理人员未到岗”为由拒付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A:不一定。若监理单位能提供监理日志、会议记录、工作联系单等证明其实施了监理工作,即使人员数量未完全达标,法院仍可能按实际履行比例判酬金。
Q: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是否要赔偿?
A:不必然。若合同无特别约定或监理单位已尽到通知义务,不可抗力通常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可能不视为已履行部分而获得酬金。
Q: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监理单位已做的工作能拿回多少?
A:可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如按工期比例、按完成工程量比例)折算。若无约定,法院可依据“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支付相应报酬”原则自由裁量。
Q:监理单位未保留工作痕迹,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
A:几乎无法证明。建议立即整理已发出的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微信工作群记录等,争取调解或部分认可。无证据的损失风险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只要监理单位证明了自身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工期拖延非其责任,即便合同被单方解除,仍有权获得相应酬金。建议监理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务必关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证据保存的规范性,并警惕发包人以“人员不到位”“未履行”为由转移工期风险。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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