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28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违约认定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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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工程因非监理方原因(如不可抗力、发包方自身问题)停滞或中断时,剩余监理费是否应支付、监理方是否构成违约,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958号判决,通过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当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中断,监理单位已履行核心义务,是否仍需为未完成的“竣工验收”等后续工作担责?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完成,但工程未竣工验收,剩余费用谁来付?

当事人信息(隐去部分姓名):

  •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县中能*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华纬电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基本事实: 2014年4月,咨询公司与发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对康保县处长地5MWP光伏发电及养殖复合基地实施监理,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至全部工作完成。报酬总额9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50%(4.5万元),剩余4.5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电站试运行结束后正式移交运行,监理资料移交委托人,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后,监理方开具发票”后付清。

合同履行中,咨询公司于2014年10月完成监理服务工作,并将全部监理资料移交给发电公司。2016年3月,咨询公司开具了9万元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电公司接收发票后,于2016年11月仅支付了第一笔4.5万元。剩余4.5万元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并网发电、未完成备案,发电公司拒绝支付。咨询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工程未竣工验收、电站未正式运行,且非因监理方原因,发电公司是否应付清剩余监理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导致未竣工验收、电站未运行的原因无证据证实系咨询公司所致,且不属于监理范围。咨询公司已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并开具发票,发电公司已接收,故咨询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判决发电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4.5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或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监理单位是否违约?

1. 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的影响:义务中止而非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工程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停滞或无法竣工验收,监理方的服务可能被迫中断。此时:

  • 监理方不构成违约: 只要监理方在服务中断前已按约履行了核心监理义务(如质量控制、进度监督、资料整理),且中断原因非其过错,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导致未竣工验收的原因无证据证实系原告所致”,这正是不可抗力免责原则的体现。
  •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中“竣工验收后付款”的条款,实质上是付款期限或条件。若条件未成就系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监理方可主张条件拟制成就(《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发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竣工验收系咨询公司所致,故法院认定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

2. 监理服务范围的界定:哪些工作是监理方的“份内事”?

很多发包方混淆了“监理服务”与“工程投产运营”的边界。根据行业惯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监理工作范围通常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监理方需在工程实体完工后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竣工验收(非主导)。
  • 不属于监理范围的有:办理并网发电手续、完成试运行、取得备案文件、项目整体移交后的运营管理等。这些属于发包方(或建设单位)的职责,与监理无关。

本案中,发电公司以“未竣工验收、未并网发电”“未完成备案”为由拒付费用,但法院明确认定这些工作“不属于监理范围”,咨询公司无须为此负责。关键痛点:发包方常以“工程未达到投产状态”为由拖延监理费,实则是在转嫁自身风险。

3.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发包方需证明监理方存在过错

监理方是否违约,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可归责于监理方的行为(如监理资料缺失、服务质量不合格、擅离职守等)。若发包方主张监理方违约,应当举证:

  • 监理方未尽到法定或约定义务(如未验收、未移交资料);
  • 该行为与工程未能竣工验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咨询公司提供了通话录音证明已移交全部监理资料,并开具了发票且被接收,法院据此认定“已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义务”。而发电公司仅主张“工程未完工”“未收到资料”,但未提供反证,故败诉。

三、本案判决的深层启示:监理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 关键证据链:资料移交+发票开具+过程沟通

  • 监理资料移交是证明服务完成的最直接证据。建议监理方在移交时制作清单,要求发包方签收(最好有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若对方拒签,可采取邮寄公证、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本案中录音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
  • 全额发票开具:即便付款条件未全部成就,监理方主动开具全额发票,在实务中往往被视为“已完成全部服务”的佐证。发包方接收发票并支付部分款项,进一步印证其对服务质量的默认认可。
  • 过程沟通记录:如因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中断,监理方应书面通知对方,明确告知服务暂停原因及责任归属,避免日后被反咬“擅自停工违约”。

2. 防范付款条件陷阱:避免将“非监理义务”设为付款前提

部分合同会将“工程竣工验收”“并网发电”“备案完成”等与监理核心义务无关的事项列为付款条件。这类条款对监理方极为不利,本质上属于发包方转嫁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

  • 将付款条件与监理自身职责完成度挂钩(如“监理资料移交完毕且无质量异议”),而非与工程整体验收挂钩。
  • 若对方坚持保留此类条款,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增加“因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条件未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约定。

3.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应对策略

  • 及时通知并留存证据: 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方应立即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情况,并附上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等证据。
  • 明确费用结算方式: 若服务中断时间较长,建议与发包方协商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费用,或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暂停期间的费用承担。
  • 避免擅自撤离: 除非合同解除或双方达成一致,否则监理方应保留必要人员以备恢复施工时继续服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违约”。

四、律师视角:本案的五大痛点与实操建议

| 痛点 | 判决观点 | 实操建议 | |------|----------|----------| |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拒付尾款 | 非监理方原因导致,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 合同条款中明确“非监理方原因不影响付款” | | 发包方称“未收到监理资料” | 证据链(录音、发票)证明已移交 | 资料移交必须有对方签收凭证 | | 发包方混淆“监理范围”与“投产运营” | 法院明确划分范围,非监理职责 | 签订合同时逐条界定,避免模糊表述 | | 发包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费用 | 不可抗力不构成监理方违约 | 及时通知,固定不可抗力证据,协商费用 | | 发包方股权变更,新股东不承认旧债 | 法院认定原合同有效,新股东承继 | 签约时核实发包方主体稳定性,留存工商信息 |

五、结语:专业律师助您高效解决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核心在于区分“监理方义务”与“发包方风险”。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不构成监理方的违约。本案中,咨询公司凭借完整的证据链(资料移交、发票开具、通话录音)成功维权,充分说明证据管理的重要性。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监理费被拖欠、付款条件被恶意阻止、不可抗力下的责任争议——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27年的王世忠律师,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与职务犯罪辩护,擅长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无论是合同条款审查、证据链搭建,还是诉讼仲裁代理,我们都能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策略。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常见争议焦点)

Q1:监理方已移交全部资料、开具发票,但工程因不可抗力未竣工验收,发包方能否拒付尾款?
A:不能。 只要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条件未成就,法院会认定付款条件拟制成就,发包方应支付尾款。

Q2: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监理费”,但工程烂尾多年,监理方如何维权?
A: 可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已完成服务的费用,举证证明烂尾非己方过错,同时主张该条款为“附条件条款”,发包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Q3:监理方未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方,是否构成违约?
A: 可能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损失,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需对扩大部分负责。

Q4:发包方以“监理资料不完整”为由拒付费用,监理方怎么办?
A: 首先确认合同约定的资料清单,若已完成核心资料移交,可要求发包方书面指出缺陷。如对方无正当理由,可起诉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资料完整性。

Q5: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监理方能否要求赔偿其已投入的固定成本?
A: 根据公平原则,可以要求发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支付费用,并补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人员遣散费),但预期利益通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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