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29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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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案情回顾:一场因“举证不能”引发的败诉

2016年3月,北京精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正监理公司”)与张北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20万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精正监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公司支付监理费20万元。然而,华公司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精正监理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监理义务(如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痛点: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中若无法证明自身已提供服务,将面临“劳而无获”的风险。而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下,若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更可能承担过错责任,甚至被委托人索赔。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下的通知义务与过错责任

1. 不可抗力并非“免责金牌”,通知义务是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违约方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

  • 监理单位在遭遇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政府禁令、疫情封控等)导致服务中断时,必须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不可抗力事由、预计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若未通知,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进而对损失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 通知方式应留存证据:建议采用双挂号信、EMS邮寄、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等方式,并保留送达回执、邮件截图等。

2. 监理单位应对“服务中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精正*监理公司败诉的直接原因是举证不能。在不可抗力纠纷中,监理单位需要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真实存在(如政府公告、气象部门证明、第三方鉴定报告等);
  • 不可抗力与服务中断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了合理减损措施(如调整计划、远程办公、协调替代方案等)。

关键证据清单

  • 合同文件(证明权利义务);
  • 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文件、新闻截图、公证文书);
  • 通知函、送达凭证(EMS底单、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 监理日志、工作记录、会议纪要(证明服务中断前的履行情况);
  • 损失明细及计算依据(如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管理费分摊等)。

3. 过错责任的认定: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

假设本案合同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若精正监理公司未及时通知华公司,华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更换监理单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导致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此时,精正监理公司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可能丧失主张监理费的权利。

司法实践趋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重点审查:

  • 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合同条款中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
  • 通知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因XX台风导致项目现场封闭,预计停工15天,后续将提交书面报告”);
  • 委托人是否因未及时通知而无法采取替代措施

三、风险防范建议:监理单位如何避免“举证不能”

1.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 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如列举极端天气、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并约定通知时限(如“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
  • 约定服务中断期间的费用计算方式(如按日扣除、按比例减免或暂停支付);
  • 约定恢复服务的条件(如不可抗力消除后3日内提交复工申请)。

2. 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 每日制作监理日志,记录工作内容、现场情况、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
  • 所有重要沟通(包括不可抗力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签收凭证;
  • 定期向委托人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并取得对方确认(如微信回复、邮件回复、签证单等)。

3. 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应对策略

  • 第一步:立即书面通知,附上初步证据(如政府公告截图、现场照片、视频等);
  • 第二步:评估影响,制定应对方案(如调整人员安排、启动远程监理、协调设计方等);
  • 第三步:持续跟进,每7天提交一次进展报告,直至服务恢复;
  • 第四步:最终结算,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减免。

四、律师提醒:专业法律服务是“避坑”关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是决定胜负的核心。本案中精正*监理公司因无法提供合同履行证据而败诉,并非个案。许多监理单位因日常管理不规范、证据意识薄弱,在诉讼中陷入被动。若涉及不可抗力,更需专业律师介入,指导证据收集、梳理法律逻辑、评估过错责任比例。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7年资深执业经验,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职务犯罪辩护。以张家口为核心,辐射京津冀地区,秉持“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理念,已为数十家建筑企业、监理单位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成功化解因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等引发的复杂争议。若您面临类似问题,欢迎咨询。


一句话问答(Q&A)

Q1:监理单位因不可抗力中断服务,未通知委托人会有什么后果?
A:可能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对扩大的损失(如工期延误、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无法主张监理费。

Q2:如何证明自己已履行了不可抗力通知义务?
A:需保留书面通知原件(如EMS底单、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确保通知内容包含不可抗力事由、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及预计恢复时间。

Q3:监理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还能主张免责吗?
A:可以,但需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通知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Q4:委托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如何维权?
A:需收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履行部分监理义务,且服务中断后及时通知并采取了减损措施。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证明服务价值与损失。

Q5:本案中精正*监理公司败诉的教训是什么?
A:核心教训是“重合同、轻履行”,未留存任何履行证据(如监理日志、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导致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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