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1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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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单位追索监理费时,常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拒付抗辩。法院如何认定监理单位是否尽到职责?“不可抗力”是否足以成为监理单位免责的挡箭牌?本文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2)沽商初字第263号案为例,深度剖析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的实务要点,为建设工程领域各方提供风险警示与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溯:监理费追索为何被驳回?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6月1日,张家口市伟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伟业监理”)与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民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酬金12万元,分三次支付:开工15日内付30%(3.6万元)、主体完工后15日内付40%(4.8万元)、竣工后15日内付30%(3.6万元)。伟业监理主张已派驻监理机构并完成监理任务,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民心公司仅支付2万元,故诉请支付剩余10万元。

被告抗辩核心
民心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出庭)提出两大抗辩:

  1. 监理未尽职责致严重质量问题:住宅楼楼板严重下沉,经司法鉴定为du级(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公司赔付住户46万元、张*忠25万元、冯晓燕2.5万元,并因逾期交工赔偿住户100万元。
  2. 监理资料缺失:伟业监理未提交监理日志,该资料为工程验收必需文件,导致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

  • 伟业监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完成监理工作;
  • 案涉工程经司法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du级)
  • 伟业监理未提交监理日志等关键履职凭证;
  • 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驳回伟业监理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

二、深度分析: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的三大核心维度

本案虽未直接提及“不可抗力”,但其判决逻辑揭示了监理单位在被追索监理费时面临的核心困境——“过错叠加认定”: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法院会综合考量监理单位在履约过程中的多个失职行为,形成“责任叠加链”,最终认定其未完成委托事务,无权主张报酬。

(一)关键痛点一:举证责任倒置——监理单位需自证“无过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实务痛点:监理单位主张已完成监理服务,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职责”**。本案中,伟业监理仅提交了合同、资质证书等基础文件,但未能提供:

  • 监理日志(记录日常检查、验收、指令等)
  • 工程例会纪要(证明参与质量管控)
  • 验收申请及确认文件
  • 向业主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
  • 材料/工序报验审核记录

法院正是抓住“监理日志缺失”这一致命漏洞,结合工程鉴定结论(du级),推定伟业监理未尽职责。“无证据=无履职” 是监理费索偿案件中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二)关键痛点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的“传导效应”

实务痛点:一旦工程被鉴定为严重质量问题(如本案的du级),法院极易将质量瑕疵与监理失职直接挂钩。本案中:

  • 民心公司提供的证据:张*忠案赔偿协议、公安局询问笔录、秦爱(实际出资人)笔录,虽未直接证明监理方有过错,但**“工程存在du级缺陷”**这一结论本身已对监理方极为不利。
  • 传导逻辑:工程严重不合格 → 监理方未发现/未制止 → 推定监理方未履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基本职责 → 监理费支付条件不成就。

风险提示:监理单位即使认为质量问题由施工方工艺不当、材料不合格或不可抗力导致,也必须主动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有效措施(如发出停工令、书面报告业主、保留影像资料等),否则法院可能直接将“质量问题”等同为“监理过错”。

(三)关键痛点三:破产程序中的“二次追责”风险

本案被告民心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不仅消极应诉,还反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实务中,监理单位面临更复杂的“双重夹击”:

  1. 业主拒付监理费(如本案);
  2. 业主/购房人另行起诉索赔(如张*忠赔偿案);
  3. 破产债权申报中购房人主张质量问题赔偿,破产管理人可能以“监理方责任”为由抵扣债权。
    关键节点:监理单位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不仅无法收回监理费,还可能被卷入后续赔偿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三、延伸探讨:不可抗力≠免责金牌——“过错叠加”的边界在哪里?

主题中提及“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但本案判决并未涉及不可抗力。实务中,监理单位常以“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政府停工令、原材料供应中断等)”解释服务中断或质量缺陷。然而,法院认定“过错叠加”时,会严格审查以下因素:

  1. 不可抗力是否确实导致监理无法履职:例如,因地震导致工地封闭,监理无法进入现场,但若监理未及时留存书面报告(如向业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书)、未采取替代措施(如远程查验资料),法院仍可能认定其“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2. 过错与不可抗力的叠加效应:即使存在不可抗力,若监理方在可预见阶段、可控制阶段存在失职(如未提前预警、未督促施工方加固),该部分过错仍会独立计入“叠加链条”。
  3. 举证责任向监理方倾斜:监理单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必须提供气象证明、政府文件、第三方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且需证明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直接、唯一、零过错关联

四、核心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本案经验,监理单位应重点抓好**“四必有”**:

(一)必有完整监理日志

  • 每日记录:施工进度、检查情况、问题发现与处理、指令下达、业主反馈。
  • 签收留痕:日志需经施工方、业主方签字确认。

(二)必有问题书面凭证

  • 质量缺陷:立即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要求整改并附照片、视频。
  • 不可抗力: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业主,留存官方公告、气象报告等。

(三)必有验收过程证据

  • 分项/分部验收:签字确认前必须完成检测,保留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要求业主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移交确认书》。

(四)必有主动举证意识

  • 诉讼前:聘请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重点排查“监理日志、整改通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
  • 诉讼中: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质量缺陷非监理过错导致”(如材料不合格源于施工方擅自更换)。

五、结语:专业律师如何破解“过错叠加”困局?

本案中,伟业监理因证据缺失痛失10万元监理费,反被法院认定“未完成委托事务”,其教训深刻。面对“不可抗力+质量问题+业主破产”复杂场景,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需建立**“证据前置+专业介入”**体系:

  • 签约阶段:明确监理服务范围、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处理机制;
  • 履约阶段:严格执行“一日一志、一问题一通知”制度;
  • 纠纷前期: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启动证据保全,而非等到诉讼后才被动举证。

王世忠律师团队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过错叠加认定”本质是举证责任分配的游戏。监理单位不能仅凭“完成监理工作”的主观认知主张权利,必须用客观、完整、可追溯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每一步、每一环”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当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介入时,更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切断“过错链条”的传导。如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拥有27年从业经验的王世忠律师团队,以张家口为核心辐射京津冀,提供高效取证、务实解纷的法律服务。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监理单位如何才能追回被拖欠的监理费?
A:必须提供完整的监理日志、验收记录、问题整改通知单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已按约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则法院可能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

Q2: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du级),监理单位是否一定承担责任?
A:不一定,但监理单位需主动举证证明质量缺陷非自身失职所致(如不可抗力、施工方违规、材料商问题等),且自己已采取合理措施(如发出停工令、书面报告业主)。

Q3:业主破产后,监理单位还能否索要监理费?
A:可以,但需面临破产管理人抗辩及购房人连带索赔风险。监理单位应优先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主张权利,并提供独立证据证明其监理行为无过错。

Q4:不可抗力是否能直接免除监理单位责任?
A:不能自动免责。监理单位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监理服务中断直接、唯一、零过错关联,且已采取必要减损措施并留存书面凭证。

Q5:监理单位未提交监理日志,有何法律后果?
A:法院将直接推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基本职责,尤其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该行为往往导致监理费诉求被驳回,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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