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单位过错叠加认定1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案情回顾:一场因“停工”引发的监理费争议
2008年5月,张家口市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监理”)与张家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房产”)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伟监理对科房产开发的沽源县青年湖锦湖庄园1-15#住宅楼、1-4#商业楼及星级饭店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酬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伟监理在2008年5月至10月期间派出人员对1-4#商业楼进行了部分监理。2009年,科房产因资金问题被迫停工,伟监理也随之退出后续监理工作。科房产已支付5万元监理费,伟*监理索要剩余7.5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伟监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2万平方米监理工作,且对于已监理的商业楼部分,其后期未参与建设,也无法证明监理费计算标准,最终驳回了伟监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焦点: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单位的过错如何认定?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科*房产停工系资金问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围绕“监理服务中断”这一核心事实,引申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典型争议点:当工程因非监理方原因(如发包方资金断裂、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等)而暂停或终止时,监理单位是否仍有权主张全部或部分监理费?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是否会导致责任叠加而被否定请求权?
(一)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工程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或中止,监理单位的服务义务相应中止或解除。此时,监理单位有权就已完成的监理工作主张合理报酬。
但关键在于: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对已完成工作进行了书面确认、固定了证据? 这是诸多纠纷中监理方败诉的“第一痛点”。
(二)监理单位过错叠加的几种典型情形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监理单位是否享有监理费请求权时,通常会叠加考量以下过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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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如本案中,伟*监理仅参与了1-4#商业楼的前期监理,后期未再介入,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继续履行或中止履行的要求,导致其已完成的监理量无法与合同整体义务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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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缺失导致无法量化成果:监理单位的核心举证义务是证明“实际监理面积”“监理服务内容”“工作成果及交付记录”。本案中,伟*监理无法提供《监理日志》《例会纪要》《工程签证单》《验收记录》等日常履职记录,仅凭口头主张2万平方米,法院当然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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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启动结算或索赔程序:工程停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协商确认已完成服务量、暂停后的善后事宜(如资料移交、人员撤离费用等)。若长期沉默,法律可能推定其放弃了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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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为与质量问题存在关联:本案中,科*房产曾以“监理不到位导致质量瑕疵、延期交房”进行抗辩。虽然法院因证据不足未予采纳,但若发包方能举证监理人疏于现场监督、未出具整改通知、未记录工序等,法院可能认定监理人存在过错,从而扣减或免除监理费。
(三)举证责任分配——监理方的“致命短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监理单位主张监理费报酬的,应当承担“已完成工作量及合理计价标准”的举证责任。本案中:
- 伟*监理未能提供《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文件;
- 未能提交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或《工程量确认单》;
- 对于己方主张的2万平方米监理面积,既无施工图纸佐证,也无现场签证记录。
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实属必然。
三、痛点聚焦:监理单位必须死磕的三大细节关键词
结合本案及大量同类纠纷,监理单位在类似情形下应重点关注以下细节,否则极易陷入“有苦说不出”的被动局面:
| 痛点关键词 | 具体含义 | 法律后果 | |------------|----------|----------| | 监理日志完整性 | 每日记录现场情况、停工原因、发出指令等,经发包方或施工方签字确认 | 缺失可能导致监理行为无法证明 | | 工作量量化凭证 | 监理范围按面积、工期或节点计价,需留存施工蓝图、工程进度表、签证单等 | 无法量化即无法获得对应报酬 | | 停工善后记录 | 非监理原因停工后,监理方应出具《暂停监理通知》《复工前准备函》等 | 不作为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或过错叠加 | | 结算申请时效 | 停工后应及时提交《监理服务结算报告》,要求发包方确认 | 拖延可能导致追偿时效经过 | |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 若遇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协商合同变更 | 未通知可能自行承担损失 |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监理单位),本案的警示意义极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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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切勿认为“只要签了合同,监理费就是板上钉钉”。在服务中断后,必须立即启动证据固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整理全部监理日记、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要求发包方对已完成量签章确认、书面记录停工原因及双方商议结果。若因发包方资金问题停工,监理单位可主张“情势变更”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结算费用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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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建设单位: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应主动、及时与监理单位书面沟通,明确停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要警惕监理单位在后期主张“暗补”条款。对于服务质量有问题的,应收集《监理指令》《整改通知》等反证,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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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类似纠纷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极为严格。“监理日志+签署的进度确认单+费用结算函”是缺一不可的“证据三件套”。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像本案一样“满盘皆输”。
五、一句话问答(结合本案核心争议)
问:监理单位因工程停工未完成全部服务工作,还能要回已干活的监理费吗?
答:能,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计价标准,且无权要求未完成部分的报酬。
问:发包方以“监理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法院如何认定?
答:发包方需举证证明监理行为与质量瑕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监理单位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监理义务?
答:不需要,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提出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固定已完成工作量。
问:什么是“过错叠加认定”?
答:指法院在判断监理单位是否应获报酬时,将“未完整履行义务”“证据缺失”“未及时维权”等过错综合考量,从而否定其全部或部分请求权。
王世忠律师强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证据为王”绝非空话。无论因不可抗力还是发包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监理单位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证据保全与书面沟通程序,切勿以“口头约定”或“行业习惯”作为维权依据。
王世忠,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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