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方免责认定要点

王世忠律师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往往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当中断原因涉及不可抗力时,监理方能否免责成为实务中的焦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合同纠纷案例,深入剖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方免责的认定标准、关键证据及风险防范要点,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维权关键。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
(2020)冀0303民初494号案中,原告秦皇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公司”)与被告河北科信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科信实德公司”)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监理工程包括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及山海壹号A区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作由第三人郭某(科信实德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及刘某(郭某员工)实际实施。工程接近完工时,中信公司要求科信实德公司、郭某、刘某交付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开工/复工报审表、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等13项),但被告及第三人以资料由第三人保管、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交付。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科信实德公司作为监理人,负有向委托人交付监理资料的义务;实际持有资料的第三人无论与科信实德公司关系如何,均应配合交付。最终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付全部监理资料。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揭示了监理服务中断后责任认定的核心逻辑: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障碍的原因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方免责认定的核心要点
1. 不可抗力的法定定义与监理合同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社会异常事件(罢工、战争)。监理方可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而免责,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不可预见性:以合同签订时一般理性人标准判断,该事件是否超出合理预期
- 不可避免性:即使尽到最大谨慎,仍无法阻止事件发生
- 不可克服性: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消除影响
2. 免责认定的关键因素——从本案看监理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科信实德公司并未主张不可抗力,而是辩称资料由第三人保管、自身无法控制。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责任,正好说明:不能将内部管理问题(如与员工纠纷、分包方矛盾)等同于不可抗力。监理方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必须围绕以下细节举证:
| 关键因素 | 举证要求 | 常见争议焦点 | |---------|---------|-------------| | 事件性质 | 证明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如提供政府文件、气象证明、停工令) | 是否属于商业风险、市场波动、合同履行困难 | | 因果关系 | 证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且中断是暂时的、不可避免的 | 监理方自身违约(如资质不符、人员不到位)是否为主要原因 | | 通知义务 | 证明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及时书面通知 委托方并提供证明 | 是否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通知是否明确具体 | | 减损义务 | 证明已采取 合理措施 减少损失(如调整人员、远程办公、等待解除) | 是否存在消极等待、扩大损失的行为 | | 合同约定 | 证明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有特别约定(如排除某些事件、约定免责范围) |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义务中止、费用分担 |
3. 监理方免责的典型困境与风险点
- 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责任捆绑:如本案所示,监理方与委托方是合同直接当事人,即便监理方将实际工作交由第三人(如项目部负责人、分包监理)实施,委托方仍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时,监理方不能以“是第三人导致中断”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 不可抗力与履行障碍的区分:实践中,监理方常将“总监理工程师离职”“人员短缺”“与开发商纠纷”等视为不可抗力,但法院往往认定为内部管理风险或合同履行障碍,而非不可抗力。只有事件具有外部性、不可控性才可能被认定。
- 举证困难的常见情形:监理方无法提供不可抗力的直接证据(如政府正式文件、权威机构证明);或虽能证明事件发生,但无法证明该事件对监理服务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影响(例如疫情期间,远程办公、线上会议能否部分替代现场监理)。
三、从本案引申的实务建议
1. 对监理方(被告/服务方)的建议
- 合同条款精细化: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通知时限、免责后果(如服务期顺延、费用调整)。避免使用“除不可抗力外”的笼统表述。
- 构建证据链:一旦发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如极端天气、政府停工令),立即:
- 书面通知委托方,说明事由、影响范围、预计持续时间
- 留存官方文件、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日记
-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 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即使无法完全履行现场监理,也应通过远程文件审查、视频监控、定期汇报等方式履行减损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放任损失扩大”。
2. 对委托方(原告/甲方)的建议
- 核查监理方的内部管理:签订合同前,审查监理方是否与内部人员(如项目部负责人)存在清晰的权利义务约定,防止出现“人、账、资料分离”的风险。
- 明确资料归属权:合同约定监理资料的所有权归委托方,且无论监理方内部人员如何变动,均不影响资料的交付义务。可约定违约金条款。
- 防范长期纠纷:一旦监理服务中断,应立即固定证据(通知记录、资料清单),并考虑申请法院保全或仲裁,避免因资料缺失影响竣工验收。
四、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绝非“一刀切”,监理方必须满足预见、避免、克服三重标准,并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同时,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监理方不能以其内部管理问题作为免责事由。无论是发包方还是监理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并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监理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证明哪些关键点?
答:需证明事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且已及时通知委托方并采取了合理减损措施,否则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问:监理方内部人员离职或项目负责人变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不能,这属于内部管理风险,属于合同履行障碍而非不可抗力,监理方仍应承担责任。
问:疫情期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如何证明不可抗力?
答:需提供政府疫情防控文件、停工令、社区封控证明等,并证明远程办公无法完全替代现场监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部分免责。
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监理方还能免责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定规定主张免责,但需自行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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