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2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方免责认定要点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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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如春节停工、疫情、政策调整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如何界定“不可抗力”与“合理延期”的边界?本文以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诉枣强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枣强县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度解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方免责的认定规则,直击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问题。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中断引发的报酬争议

2012年,三元公司与枣强县医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枣强县医院整体迁建工程,监理报酬最初约定289.26万元,后通过补充协议调整为116万元。2014年,因工程延期及新增后勤楼,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明确医技楼延期监理费每月4.83万元,后勤楼按19.3元/平方米计算监理费。

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竣工验收。三元公司主张,由于工程实际投资额从合同约定的1.8亿元增至审计报告认定的2.97亿元,应按“同等比率”增加监理报酬,同时要求枣强县医院支付延期监理费(含春节停工期间)。枣强县医院则认为,监理费应按建筑面积计算,且春节停工期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计算延期监理费。

争议焦点

  1. 监理费计算标准:按投资额比例还是按建筑面积?
  2. 春节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监理费应否扣除?
  3. 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下监理方免责的认定规则

1. 不可抗力的法律界定与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春节停工、政府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均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关键点

  • 预见性:春节停工属于可预见的周期性事件,若合同或惯例中已默认包含,通常不视为不可抗力。
  • 举证责任:监理方主张免责需证明:停工直接导致服务中断;停工时间与不可抗力存在因果关系;监理方已采取合理措施减损。

本案启示:枣强县医院主张春节停工期间应扣除监理费,但双方均认可延期监理费系按20.5个月计算(包含春节停工),且无证据证明停工系不可抗力。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春节停工期间未施工,监理服务客观上中断,但未明确其法律性质。

2. 合同约定优先:明确不可抗力条款是免责基石

实务痛点:多数监理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报酬计算规则,导致纠纷频发。

  • 建议: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增设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断期间不计入监理期限;若监理方提供额外服务的,按日计费”。

本案启示:补充协议(二)明确“春节停工等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按实际停工天数扣减”,但法院未采信,因为双方已达成20.5个月的延期结算协议。这提示:事后协商往往弱化格式条款的效力,事前约定才是王道。

3. 结算依据的穿透审查:审计报告≠监理费计算依据

痛点关键词:审计报告效力、工程造价与监理范围的匹配性、重复计算

  • 审计报告: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能直接作为民事结算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对施工方、监理方不具当然约束力。
  • 监理范围:需严格审查审计报告中的“总投资额”是否包含监理范围外的设备采购、管理费、弱电安装等。本案审计报告总额2.97亿元,但监理范围仅为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约1.8亿元),差额部分不应作为计费基数。
  • 重复计算陷阱:后勤楼投资额已按面积计算监理费,再按投资额比例主张增加报酬,构成重复计算,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破局点: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补充协议(二)明确后勤楼按19.3元/平方米计费,表明监理费计算标准已从“投资额比例”变更为“建筑面积”,因此审计报告不能推翻双方合意。

4. 延期监理费的计算:不可抗力与合理延期的切割

争议焦点:春节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院未直接认定,但判决书显示:枣强县医院主张扣减春节停工期间(共59天),但因无法证明停工系不可抗力且合同未约定,法院驳回了其部分主张。实务启示

  • 若不可抗力(如政府疫情管控)导致停工,监理方可主张免除延期责任,但需提供政府停工令、不可抗力证明等证据。
  • 若属于常规节日停工(春节、国庆等),原则上不构成不可抗力,监理方仍应履行监理义务,但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延期费。

三、律师建议:监理方如何防范不可抗力风险?

1. 合同签约阶段:精准设计不可抗力条款

  • 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疫情、政策停工、恶劣天气等);
  • 约定服务中断期间的费用处理(例如:免费中断期×天,超出后按日计费);
  • 设定监理费计算标准优先于审计报告(例如:“无论审计结果如何,监理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2. 履约阶段:强化证据留存

  • 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附政府文件、气象证明等;
  • 留存现场打卡记录、监理日志,证明实际服务时间;
  • 与建设单位签署书面确认函,明确停工天数及费用调整方案。

3. 争议解决阶段:善用专业律师

  • 审计报告的不利结果可申请司法鉴定或专家论证;
  •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需系统性举证(不可抗力事件→服务中断→无过错→合理减损)。

四、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往往与合同约定、行业惯例、证据链完备程度紧密相关。本案提示监理方:“免责”不是喊出来的,而是约定和证据堆出来的。若您正遭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合同条款为抓手,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方能有效维护权益。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五、一句话问答(精选)

Q1:春节停工导致的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能否免责?
A: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春节停工期不计入监理期限。

Q2:政府审计报告能否作为监理费结算的当然依据?
A:不能。审计报告对监理方无直接约束力,监理费应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范围计算。

Q3:监理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哪些证据?
A: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不可抗力事件说明、监理日志、现场录像、协商记录等。

Q4:监理方能否要求按投资额增加的比例调增监理费?
A: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按投资额比例调整”,且未变更结算标准,则可主张;但若已按面积计算,则不支持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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