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常识/2026-07-03

焦作多阶段行政行为未复议时家暴告诫书证据采信规则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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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诈骗控告与代理执行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常常面临一个棘手的困境: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告诫书”等前阶段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当事人未对这些中间行为申请复议,后续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直接采信?本文将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孟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多阶段行政行为未复议情形下的证据采信规则,并延伸至家暴认定的实务痛点。

一、案情回溯:从非正常上访到行政处罚的多阶段行政行为

原告贾平因2014年3月4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5年4月18日,其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依据上述两起训诫事实,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贾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对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真实性存疑,且该训诫已构成“一次处理”,济源公安再处罚属于“一罪累罚”。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核心裁判逻辑在于:训诫属于教育方式,不构成行政处罚;前阶段训诫行为未复议,不阻断后续处罚的合法性;居住地公安机关对跨区域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核心争议:多阶段行政行为未复议情形下的证据采信逻辑

本案看似是上访纠纷,实则揭示了行政机关处理跨阶段违法行为的通用规则,对家暴认定具有极强的参照意义。

1. 前阶段行政行为(训诫书/告诫书)的证明力来源

法院采信北京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书,理由是:该训诫书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的“教育方式”,其本身并非行政处罚,不产生“一事不再罚”的阻断效果。对于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性质与此高度相似——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对家暴行为的书面警示和记录。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常以“未对告诫书提出复议”为由质疑其真实性,但法院通常认为,告诫书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除非当事人能提出反证推翻。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告诫书作为证据的“免证效力”、训诫书的公文书证属性、未复议的后果(视为对事实的默认)、反证的门槛(需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2. 多阶段行为之间的“承继关系”与“独立性”平衡

法院认定:原告2014年3月4日的训诫行为是“前科情节”,用于证明“情节较重”,而非对同一行为的二次处罚。家暴认定中常见类似情形:第一次报警后,派出所出具告诫书;第二次报警后,派出所依据告诫书及新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常抗辩“第一次告诫书已经处理过,不能再认定家暴”,但法院通常会采信**“多次家暴叠加认定”**规则,即前阶段告诫书作为历史记录,用于证明家庭暴力的持续性和严重性。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家暴历史记录的累加效力、告诫书比行政处罚更易获得的证据优势、重复家暴的“情节加重”认定。

3. 未复议情形下证据采信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本案中,原告质疑训诫书的真实性(声称未签名、未见到),但法院未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当事人对前阶段行政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该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在家暴案件中,若当事人未对告诫书申请行政复议,则在后续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推定告诫书记载的事实属实,除非当事人能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证据伪造。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公安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当事人对前阶段行为的“静默同意”风险、法院对公文书证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边界。

三、在家暴认定中的具体适用规则

基于上述裁判逻辑,我们可以提炼出家暴认定中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证据采信规则:

| 前阶段行为类型 | 证明对象(家暴场景) | 未复议的后果 | 当事人应对策略 | |--------------|---------------------|-------------|---------------| | 告诫书 | 存在家暴事实 | 法院倾向于直接采信为“家暴行为”证据 | 收到告诫书后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诉讼中提供相反证据(如无伤情鉴定、无报警录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家暴行为严重性(如治安拘留) | 成为家暴认定的“铁证”,民事赔偿或离婚诉讼中可直接引用 | 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应第一时间复议或起诉,否则后续诉讼中难以推翻 | | 训诫书/警告 | 家暴行为的初始记录 | 可作为“多次家暴”的铺垫证据 |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训诫书并保留副本,关注训诫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完整 |

四、律师实操建议:从贾*平案看家暴当事人的维权路径

1. 对前阶段行为“零容忍复议”
无论公安机关出具的是训诫书还是告诫书,只要当事人在场且对记载内容有异议,应立即提出行政复议或附带审查。避免因“未复议”导致后续程序中证据采信陷入被动。

2. 保存全程证据链
家暴案件常涉及多次报警、多次行政处理。当事人应固定每一次报警记录、出警录像、伤情照片、医疗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每一份文书。特别留意“治安受案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这些文书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多阶段行为”的衔接。

3. 关注管辖权的延伸规则
贾*平案中,居住地公安机关对跨地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家暴案件中,若当事人离开原住地,仍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出具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居住地管辖优先”**规则可以打破地域限制,避免因行为地偏远导致维权困难。

4. 巧用“一事不二罚”的抗辩边界
如果家暴行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如拘留),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不再另行认定该行为为“过错”,但可以用于证明“恶习”或“感情破裂”。若当事人认为前阶段处罚过轻,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另提损害赔偿,不受“一事不二罚”的拘束。

五、相关问答

Q: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我是否需要立即申请行政复议?
A:是的。告诫书虽非行政处罚,但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未复议意味着你对书记载事实的默认。若后续民事案件中对方以告诫书为依据主张家暴,你将很难推翻。建议在收到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Q: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和告诫书有什么区别?对家暴认定效力是否相同?
A:训诫书通常用于轻微违法或非正常行为(如上访),告诫书专用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其证明力高于训诫书,法院一般直接将其作为家暴事实的关键证据。

Q:如果对前阶段行政行为未复议,在诉讼中还能质疑告诫书的真实性吗?
A:可以,但举证责任较重。你需要提供足以推翻公文书证的相反证据,如:当日不在现场的证明、伤情鉴定结论显示与家暴无关、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存在程序违法等。

Q:家暴案件中,多次告诫书能累计作为严重家暴的证据吗?
A:可以。法院在认定“情节严重”或“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时,会综合考量历次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报警记录。累计数量越多,越有利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离婚过错赔偿。

Q:我是在外地被家暴后回户籍地生活,能否直接要求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A: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依职权管辖。你需要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原行为地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材料,要求其启动调查并出具告诫书。


特别提示: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对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本文剖析的多阶段行政行为未复议所引发的证据采信风险,正是许多当事人“输在起点”的根源。建议在遭遇家暴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处理环节进行法律审查,避免因程序疏漏丧失关键证据。

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诈骗控告与代理执行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在代理家暴受害者的离婚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刑事控告中,张文胜律师尤其擅长甄别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驳斥对方“一事不二罚”的偏执抗辩,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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