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4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期限顺延认定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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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监理单位已完成的服务期限如何认定?监理费是否应当继续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这些问题常常成为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监理服务期限顺延效力的认定规则,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唐山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与**中科技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建公司为“中华书院渤海渔村民俗博物馆”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监理酬金12万元。同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月支付监理费2万元,协议工期为四个月,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按月支付监理费;甲方延误支付时,按监理费总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2017年6月1日,建公司进场履行监理职责。中公司支付了2017年6月至9月的监理费共8万元。2017年12月29日,中公司向建公司发出《退场通知书》,称“2017年度现已施工完毕,通知于2017年12月29日放假,2018年度开工进场时间另行通知”。此后,中公司再未通知建公司进场,也未支付2017年10月至12月的监理费。建*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6万元监理费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监理服务期限是否因非乙方原因停工而顺延?
  2. 停工期间,发包人是否应按月支付监理费?
  3. 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 监理服务期限:建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进场,履行监理职责至2017年12月29日收到退场通知。虽然通知为“放假”,但中公司未再通知进场,表明监理服务因非乙方原因中断。根据《补充协议》“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按月支付监理费”的约定,停工期间(2017年10月至12月)的监理费应当继续计算。
  3. 监理费计算:中*公司应支付监理费共计14万元(2017年6月至12月,共7个月,每月2万元),已付8万元,尚欠6万元。
  4. 违约金调整:虽约定每日1%违约金,但该标准过高。建*公司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法院仍认为偏高,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告预期利益,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再上浮30%(即年利率9.2625%)计算,并根据LPR调整。

最终判决:中公司支付建公司监理费6万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9542元,此后按LPR的1.9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监理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监理单位的人员、设备已经进场,即便工程停工,监理单位仍需承担维护、保管、记录等持续义务,且无法及时撤离。因此,停工期间是否属于“监理服务期限”的顺延,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

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按月支付监理费”,这相当于将停工期间纳入了监理服务期限,发包人负有继续付费的义务。若合同无此约定,则需根据监理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来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监理单位的合理预期,除非发包人能证明监理单位已完全撤离或没有提供任何服务。

痛点关键词:工期延误、非乙方原因、按月支付、监理服务中断、退场通知性质、进场通知义务。

二、停工期间监理费的计算标准

监理费通常按监理期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等固定数额计算。停工期间,监理单位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成本等持续发生,若发包人单方通知停工且不支付费用,将导致监理单位损失扩大。本案法院支持了停工期间(2017年10月至12月)的监理费,体现了公平原则。实务中,建议监理单位在停工后及时书面确认停工原因、告知人员留守情况,并保留往来通知、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

痛点关键词:监理费连续性、留守人员成本、停工损失、证据固定。

三、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允许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本案中,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年化365%)明显过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9.262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采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体现了对非借款合同违约金调整的审慎态度。

痛点关键词:违约金过高、实际损失、司法酌减、LPR倍数、惩罚性赔偿。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风险提示

  1. 避免随意通知停工:若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需停工,应明确停工原因、期限,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同时约定后续处理方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乙方原因”,导致仍需支付监理费。
  2. 合同条款要细化:建议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的费用计算方式,避免产生争议。例如约定“停工超过30天的,监理单位可以撤离,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3.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不仅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惩罚性”导致败诉方承担不合理诉讼成本。

对监理单位(服务方)的实务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收到停工通知后,应第一时间书面确认停工原因,并明确告知“我方已到位人员、设备情况,停工期间将按合同约定持续提供服务或留守待命”。保留退场通知、往来函件、现场照片、监理日志等。
  2. 主张继续履行:若合同约定“非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按月支付”,则停工期间应视为服务期限顺延,有权主张监理费。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合理主张违约金:即使约定违约金过高,也应主动主张,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调整。建议在起诉时主动降低标准,以争取法官支持。

相关问答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监理单位是否必须继续留守?
答:不一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监理费照付,则留守合理;若合同未约定,则监理单位可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协商后续安排。

问:发包人单方通知“放假”但未明确停工,监理单位能否主张监理费?
答:可以。如本案所示,“放假”通知实质上导致监理服务中断,且发包人未再通知进场,应视为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监理费应继续计算。

问: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法院会调整。法院根据实际损失,通常调整为不超过实际损失30%,或参照LPR的1.3-2倍。

问:监理单位能否主张停工期间的全部监理费?
答:可以,但需证明监理单位确实提供了服务或人员设备已到位。若仅发了通知但未实际服务,法院可能酌情扣减。

问:发包人拒绝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如何维权?
答:首先收集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进场通知、退场通知、付款凭证、监理日志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监理费及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


王世忠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细节决定成败。本案中,正是《补充协议》中“非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按月支付”的约定,让监理单位在停工期间获得了胜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重视工期延误、停工、不可抗力等条款的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陷入被动。若已发生纠纷,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制定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27年资深执业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地区,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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