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6

张家口不可抗力与业主原因交织下监理责任豁免边界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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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案情聚焦:30个月工期变78个月,监理费该由谁买单?

2011年,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通过招标与河北华电曹妃甸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签订《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三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30个月,总价2463.3万元。然而,因业主方原因——张唐铁路配套延迟、曹妃甸港区土地拆迁受阻等,实际监理服务期从2012年7月持续至2018年12月,长达78个月,超出合同约定48个月。

公司主张这48个月属于“附加服务”,要求华公司按合同第6.2条支付附加服务监理费1673.55万元及额外支出的交通工具费、测量设备费、办公设备费363.79万元。华*公司则辩称:监理服务在合同范围内,附加服务需双方书面协议;且工期延期系不可抗力(铁路、土地问题),其无责;此前已有败诉判决((2018)冀02民初264号)驳回相同诉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公司在复函中已认可“实际工期因业主方原因超出30个月”及合同第6.2条效力;监理人员统计表经业主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应视为对附加服务的认可;业主未及时支付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华公司支付附加服务费、交通设备费及逾期违约金。

二、裁判要旨解析:监理责任豁免的边界在哪?

(一)合同约定是核心:明确“附加服务”的定义与触发条件

《监理合同》第1.1.10条明确:“附加服务……由于业主或施工承包商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量”。这意味着,一旦工期延长并非监理人自身过错,而是业主或施工方原因所致,监理人有权主张额外报酬。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工期30个月,实际延长48个月,且华*公司认可“因业主方原因”造成,触发附加服务条款。

关键细节:合同虽未对“30个月”作出绝对承诺,但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补充协议均以30个月为基础,法院结合复函确认了业主对“原因”和“超期事实”的自认,这是胜诉的重要证据点。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边界:业主不能以“外部原因”免责

华*公司主张工期延期系张唐铁路配套、土地拆迁等“不可抗力”。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理由在于:

  1. 铁路配套、土地拆迁属于业主方应协调的客观条件,并非地震、战争等法定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而铁路规划、土地审批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或正常行政流程。
  2. 业主方在招标时已知工期30个月,却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免责条款,应自行承担工期风险。
  3. 法律后果不同: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仅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权,但监理人已实际提供服务,业主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应费用。

实务痛点:业主常以“政府行为”“第三方配合不力”等主张不可抗力,试图拒绝支付附加服务费。但司法实践明确:除非完全无法预见到政策中断、战争等极端情况,一般的行政审查、配套工程延迟,属于业主应预见和协调的商业风险,不构成监理人请求豁免的合法理由。

(三)证据链是关键:监理人员统计表+业主签认=“附加服务”成立

本案中,京公司提交了2012年7月至2018年12月共计78个月的《投入监理人员统计表》,华公司工作人员马晖、吴斌逐页签字确认。法院据此认定,这些签认是业主对“附加服务”工作量的实质性认可,无需另行书面协议。

风险提示

  • 监理人必须按月或按季度形成人员、设备投入清单,并由业主方签字。口头确认或微信聊天记录效力较弱,正式签章或工作人员签字(尤其是授权范围内)最稳妥。
  • 若业主拒绝签字,应通过快递、监理例会纪要、发函等方式固定“业主知悉且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或依合同约定触发争议解决程序。

(四)费用计算标准:以投标单价为基准,设备费按比例分摊

合同第6.2条约定“附加服务=附加服务人月数×人月单价(投标报价)”,法院据此计算。对于交通工具费、测量设备费、办公设备费,因这些费用在合同总价中已按30个月分摊,法院按“实际超期48个月÷30个月×原报价”公式计算,加上税金后支持363.78万元。

关键公式

  • 附加服务监理费 = (实际总服务月数 - 约定月数)× 各档次人员月单价之和(依据已确认的人员统计表)
  • 设备费 = (原报价总额 ÷ 30个月)× 超额月数 × (1+适用税率)

三、实务避坑指南:监理人如何守住“收费红线”?

(一)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工期基数与附加服务条款

  • 明确基准工期:在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中写明“计划施工工期30个月”,避免后续扯皮。
  • 细化附加服务定义:除“业主或承包商原因”外,建议补充“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缓建、恢复施工期间,均视为附加服务”。
  • 费用计算路径:约定“附加服务费=实际投入人月数×投标人月单价”,避免“另行协商”等模糊用语。

(二)履约过程控制:按月确认、及时发函

  • 每周/月提交《人员及设备投入明细》,要求业主代表签字。如遭拒签,立即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
  • 发现工期预判将超期,应在超期行为发生1个月内发出《关于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函》,列明延期原因(业主/施工方)、预计超期月数、费用初步测算。
  • 保留所有与工期相关的会议纪要、工期签证、业主指令,证明延期原因非监理人自身。

(三)争议解决阶段:善用诉讼保全与诉求组合

  • 申请财产保全:本案标的超2000万,若不采取保全,业主可能转移资产。建议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项目资产。
  • 违约金主张:合同第4.1.2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日0.15‰(年化约5.475%),远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务必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以欠付总额为基数,自应付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计算”。

四、律师专业问答

Q1:监理合同未明确服务期限,工期因业主原因延长,能否主张附加服务费? A:可以。但需证明“原合同报价以特定工期为基础”(如招标文件、报价书),且延长非监理人过错。建议尽早收集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监理人员签认表等核心证据。

Q2:业主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不付附加服务费,法院会支持吗? A:一般不支持。普通商业风险(配套工程延迟、行政审批慢、土地拆迁难)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能证明该事件完全不可预见且无法克服(如政府突发封锁、战争),否则业主仍需按合同支付实际服务费用。

Q3:监理人员统计表已由业主工作人员签字,法院认可吗? A:认可。本案中,业主工作人员马晖、吴斌的签字被法院采信为对“附加服务”工作量的确认。建议保留签字人的职务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名片),避免对方事后否认“签字人无权限”。

Q4:附加服务费如何计算? A:按合同约定“附加服务人月数×人月单价”。人月单价即投标报价中的各档次人员单价;若合同未约定,可参考行业惯例(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或当地造价信息。

五、结语

本案清晰划出监理责任豁免的边界:只要工期延长非监理人自身过错(如管理失当、人员不足),而由业主或施工方原因造成,监理人即有权主张附加服务费。业主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抗辩,必须证明该事件完全超越合理预期且无法克服,否则不能免责。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合同约定是盾,过程证据是矛。建议在合同签订时锁定“30个月”基准,履约中按月签认人员投入,延长期内每季度发函催告。如遇业主拒付,应果断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项目未最终结算”而丧失追偿良机。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从合同效力、举证责任、违约金计算等多维度保障权益。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7年资深执业经验,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以张家口为核心,辐射京津冀地区,秉持“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理念,已代理多起超千万监理合同、工程款追索案件。若您正为监理服务费或工程延期赔偿困扰,欢迎咨询。

一句话问答集锦:

  • 问:监理服务超期后,如何固定业主原因导致延期的证据?
    答:每月要求业主在《监理人员统计表》上签字,同时收集业主指令、会议纪要、工期签证等,证明非监理人过错。
  • 问:业主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法院认定关键是什么?
    答:需审查该事件是否“完全不可预见且无法克服”,如铁路配套延迟通常不被认为不可抗力。
  • 问:合同未约定附加服务费计算标准,怎么办?
    答:可参照投标报价书、行业指导价或当地造价信息,主张按实际投入人月数×市场合理单价。
  • 问:业主已签认人员统计表,但拒付费用怎么办?
    答:签认是有效证据,可据此起诉要求按合同第6.2条计算附加服务费,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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