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7-07

张家口贪污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国有单位人员侵吞公款实务解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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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职务犯罪领域,贪污罪是国有单位人员最为常见、后果也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实践中,许多涉案人员往往认为“打擦边球”“多报点”“虚列点”是“行业惯例”,却不知一旦触碰红线,等待他们的将是刑事追究、职务开革和巨额罚金。本文以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2刑初101号判决书中的典型案例为蓝本,系统梳理贪污罪在国有单位人员侵吞公款场景中的三大高频案发类型,帮助大家精准识别法律雷区,远离犯罪泥潭。


场景一:虚构营业执照、商户信息,套取拆迁补偿款

案情还原: 被告人高鹏(时任张家口市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科科长,隐去全名)与村民刘军(已判决)预谋,通过办理虚假营业执照套取拆迁补偿款。刘军以上小站村村委会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指使其司机李明以李明、王辰、肖羽、杨志梅、兰天琦5人的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商铺信息。高鹏利用自己负责审核确认的职务便利,对上述虚假材料予以审核通过,最终与拆迁公司签订商户搬迁补偿协议,套取补偿款21.94万元,高*鹏本人分得6万元。

法律解析: 国有单位人员在拆迁补偿、项目审核岗位,对申报材料负有实质审核义务。明知他人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虚构商户信息,仍利用职务便利予以确认通过,属于“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这类犯罪中,即使本人只分得小部分赃款,也按共同犯罪总金额认定数额。

痛点关键词: 虚假营业执照、审核确认权、内外勾结、商户补偿、共同犯罪总额认定

风险提示:

  • 审核人员不能仅凭“村委会证明”或面子关系放松审核标准,必须核实相关资产真实性。
  • 若明知材料虚假仍签字确认,无论是否分钱,都可能构成贪污共犯。

场景二:借他人名义冒领补偿款,私分公款

案情还原: 上小站村村民张智勇、张岩全在无宅基地手续的空地上建房,请求刘军帮助解决补偿。刘军、高鹏与经开区拆迁安置中心工作人员王敏、村干部李建文共谋,借用刘军三舅温济平的名义,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套取补偿款78.6072万元。其中,28.6072万元支付给实际建房人,其余50万元被四人私分:高鹏分12万元,刘军分12万元,王敏、李建文各分13万元。

法律解析: “借名冒领”是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补偿款的典型手法。行为人通常以“照顾亲友”“变通处理”为由,实则是窃取或骗取本应属于国家的财政资金。即便部分款项确实用于补偿实际权利人,但剩余金额被私吞,仍全额计入贪污数额。此案中,刘*军在支付补偿款过程中还自行截留8.6072万元作为好处费,进一步体现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痛点关键词: 借名冒领、无宅基地手续、虚增补偿、私分补偿款、截留好处费

风险提示:

  • 任何以“变通”“通融”名义将公共财产转入个人腰包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贪污。
  • 如果最终赃款确实用于解决实际困难或支付给权利人,但超出部分被私分,超出部分仍构成犯罪。

场景三:虚设回迁楼指标,出售套利

案情还原:军提出将村民谷存昌、程玉萍圈占的一块约100多平米的无宅基地手续空地,认定为宅基地并虚设回迁楼指标出售获利。高鹏同意后,刘军出具虚假“宅基地房”及四至证明,高鹏按正常宅基地审核认定。随后该空地虚设为94.5平方米回迁楼指标,以村民岳宏朝名义卖与赵玉梅,非法获利68.6533万元(其中套取拆迁补偿款48.6533万元,售卖回迁指标非法获利20万元)。事后刘军给高鹏50万元,自留18.6533万元。

法律解析: 这一场景的突出特点是将不存在的权利通过虚假证明“合法化”,再通过交易变现。国有单位人员利用审核认定的权力,将不存在宅基地手续的空地认定为宅基地,并虚设回迁指标出售,属于典型的“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常与受贿罪交织——因为行为人还可能同时收受他人财物,依托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

痛点关键词: 虚设回迁指标、无手续空地、虚假证明、审核认定、出售获利、数罪并罚

风险提示:

  • 拆迁补偿中的每一个指标、每一处房屋都必须有真实权源依据。虚构空地为宅基地,性质等同于“空手套白狼”,必然构成贪污。
  • 此类犯罪往往以“指标买卖”“指标套现”等形式出现,但本质仍是侵吞公共财产。

案件延伸:受贿罪与贪污罪的交织

判决书还载明,高鹏另有两起受贿事实:一是为村民张建的临建房屋按正常房屋补偿提供帮助,索要15万元好处费;二是将他人出售的宅基地面积拆分为4个回迁房指标,收受25万元好处费。这两起受贿犯罪与前述贪污犯罪共同构成数罪,最终导致高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律启示: 职务案件中,“吃了一边又吃另一边”的现象非常普遍。国有单位人员既要加强对补偿款的审核把关,又要警惕“吃拿卡要”的红线。一旦查处,受贿罪和贪污罪会数罪并罚,刑期和罚金叠加,后果远比单一罪名严重。


律师深度建议:如何有效防范贪污罪风险?

基于27年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的实务经验,建议国有单位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 坚守实质审核底线:任何证明文件都必须经过真实性核查,不能仅凭关系、面子盖章或签字。
  2. 警惕“变通”陷阱:当领导或同事提出“灵活处理”“为了集体利益”时,务必保持清醒——没有真实依据的支付,就是贪污。
  3. 拒绝任何形式的分赃:哪怕只分得几百元,一旦参与共同套取,都将按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4. 及时退赃、争取自首: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本案高*鹏因有自首情节并退还全部赃款101万元,获得一定幅度从轻。

相关一句话问答

Q:贪污罪的起刑数额是多少?
A: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Q:主动退赃能减轻处罚吗?
A:可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Q: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A: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Q:共同贪污中,只分得少量赃款,也要按全部金额处罚吗?
A:是的。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要对共同套取的全部贪污数额承担责任,而不是仅对自己分得的数额负责。

Q:贪污罪和受贿罪会不会数罪并罚?
A:会。如果同时构成两罪,法院将依法合并处罚,最高刑期可能大幅增加。


王世忠律师,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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