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7-08

张家口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免认定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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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一、引言:监理服务中断,费用争议何解?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监理方与发包方签订监理合同后,常因非监理人原因(如发包方资金断裂、天气异常、政策调整等)导致工期延长,甚至服务中断。当这种中断被主张为“不可抗力”时,监理费是否应当相应减免?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监理企业的生存与发包方的成本控制,是建工领域高发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深入解析其中的关键痛点与应对策略。

二、案例回顾:监理服务因“非监理人原因”中断,费用如何认定?

案件背景(隐名处理)
2016年3月,苏州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与**涉县中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就河北涉县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为2016年3月至9月,酬金34万元。联公司于3月4日进场工作,8月初以“非监理人原因”通知中博公司工期可能延期,并要求明确延期时间。中博公司于11月确认后续工作将委托他人负责,联公司工作至11月底撤场。联公司随后起诉,主张正常监理费34万元及附加工作酬金9.7万元,合计43.7万元。然而,该案因重复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但实体争议的核心——即“非监理人原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监理费是否应减免——并未在裁定中解决,这恰恰是实务中需要深度剖析的问题。

【痛点解析】

  • 关键细节:监理期限明确,但发包方中途“委托他人”终止服务,属于单方中断合同;联*公司主张的“延期服务期间”长达3个月,却无明确延期协议。
  • 争议焦点:若“非监理人原因”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发包方是否有权主张减免监理费?监理方能否要求附加工作酬金?
  • 常见雷区
    • 未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后果。
    • 未及时对延期服务进行书面确认(如补充协议、变更签证)。
    • 混淆“非监理人原因”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下监理费减免的三大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费用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1.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 不能预见:如突发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等。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例如光伏项目因极端暴雪导致施工全面停滞。
    • 直接因果关系:必须是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继续或合理中断。
    • 注意: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内部决策变更等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商业风险。
  2. 监理费是否减免的关键依据

    • 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费按已提供服务比例结算”,则据此执行。
    • 无约定时: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监理服务具有持续性,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可减免;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需结合中断原因与时长判断。
    • 特别情形:若发包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单方终止合同(如本案中“委托他人负责”),视为主动放弃后续服务,监理方有权就已提供服务部分主张报酬,并可要求赔偿因中断造成的损失。
  3. 监理方的减损义务

    • 监理方在知晓不可抗力可能发生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气象报告、政府文件)。
    • 若监理方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未在延期期间保存工作记录、未与发包方协商暂停事宜),可能被认定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从而扣减费用。

四、痛点与应对策略:当事人最关注的四个环节

| 痛点 | 细节描述与应对 | |---------|-----------------| | 1. “非监理人原因”与“不可抗力”的混同 | 许多合同仅笼统约定“非监理人原因”,导致争议。应对:合同中应明确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并单独约定其后果。 | | 2. 延期服务费的计算争议 | 监理方主张附加工作酬金时,需证明延期属于“附加工作”(如合同外的额外服务)。应对:每次延期均需签署补充协议或确认函,明确起止时间和计费标准。 | | 3. 举证责任分配 | 发包方主张不可抗力减免费用,需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中断的关联性。应对:监理方应保存进场记录、工作日志、会议纪要及延期通知的送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 4. 单方终止合同后的费用清算 | 发包方“委托他人”终止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应对:监理方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明确继续履行或结算已提供服务的费用;若发包方不理,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五、王世忠律师点评

本案折射出建工监理合同纠纷的常见陷阱——“非监理人原因”不等于“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严格,发包方若仅以“工期延长”为由主张减免费用,往往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联公司虽因重复起诉被驳回,但若进入实体审理,其工作至11月底的事实已形成部分履约,中博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并非不可抗力导致,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事前明确、事中留痕、事后果断”**是维权关键。例如: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程序及费用分摊规则。
  • 每次延期服务,无论口头如何沟通,均要求发包方签署书面确认单。
  • 遇到发包方突然中断服务,立即发送《关于暂停服务并要求结算费用的函》,并抄送相关方。

若您正在遭遇类似纠纷,欢迎咨询王世忠律师团队。27年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我们擅长快速取证、精准定性争议焦点,以务实策略帮助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六、一句话问答(自查参考)

  1.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必须减免吗?
    :不一定。已提供服务部分费用不能减免,未服务部分需看合同约定及中断原因;若发包方单方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约。

  2. :监理方如何证明延期服务属于“附加工作”?
    :需有发包方签字的延期确认单、工作联系单或会议纪要,以及延期期间的工作记录。

  3. :发包方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气象部门证明、政府管制文件、新闻报导等,需证明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性。

  4.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90条,结合公平原则,按实际服务时长折算费用,或根据损失分担规则裁判。

  5. :监理服务中断后,监理方是否可以立即撤场?
    :不建议立即撤场。应先行书面通知发包方协商后续安排,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张家口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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